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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侵权论文范文资料 与关于网约车侵权责任法律问题的分析和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侵权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3-29

《关于网约车侵权责任法律问题的分析和》:本论文可用于侵权论文范文参考下载,侵权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摘 要 在现如今移动智能设备广泛普及的时代,网约车已成为人们日常出行的首选方式,然而在这种新兴商业运作模式下,关于网约车侵权责任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本文阐述了网约车侵权责任的提出背景,从责任主体认定、侵权责任类型以及赔偿责任分析等三个层面入手,针对网约车侵权责任法律问题进行了具体分析,并提出侵权责任承担机制的相应构建策略,以供参考.

关键词 网约车 侵权责任 法律问题 责任承担机制

作者简介:曹思远,北京市延庆区第三中学;张泽宇,北京中医药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3.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1.148

相较于机动车侵权责任而言,网约车侵权责任涉及到车辆性质、平台与车辆租赁公司的关系、网约车平台管理等多方面内容,其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较为复杂,相应侵权责任类型以及赔偿责任也成为如今亟待探讨的重要命题.

一、 网约车侵权责任的提出背景

近年来,优步、滴滴、神州、易到等网约车平台占据了我国网约车行业的大部分市场,网约车为城市人们的快节奏出行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捷服务,然而与此同时,网约车侵权事件屡屡发生,重大人身伤害、非法泄露以及交通事故问题让人们对于网约车侵权责任法律问题产生了极大的忧虑 .

二、 网约车侵权责任法律问题的具体分析

(一)责任主体认定

综合国内外关于机动车侵权责任主体认定的依据,拟从私家车加盟模式、专车模式以及自营模式等层面入手,分析网约车在以下三种运营模式下的责任主体认定问题:

1.私家车加盟模式

现如今在网约车运营市场中,私家车加盟模式所占比重较大、受众人数最多,也成为侵权事故的高發区域.从法律关系角度分析,私家车车主与网约车平台之间应为合伙关系,二者理应共同承担责任,结合过错程度与原因力进行实际责任的划分.

从风险与利益角度进行考量,首先,网约车运营平台的出现相应也打开了该项服务的风险源头,某种意义上是平台的诞生孕育了网约车服务的危险来源;其次,虽然车辆所有权归于私家车主,且车主可以利用车辆进行载客营运,但网约车平台一定程度上起到对于私家车主的指引、制约、规范作用,例如滴滴出行在合作协议的第1条中便明确指出其运营平台有权干涉私家车主的驾驶行为;再次,网约车平台针对私家车主提供了明确的合同协议,私家车主只能无条件服从协议,无权自主决定付费结算方式与,但网约车平台却可以借助调节运营的方式降低自身运营风险;最后,私家车主只能获取合同协议中所规定的劳动报酬,而网约车平台在获取大笔财富的同时,还拥有规模庞大的用户群体与市场份额,这些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构建了体量庞大的网约车产业.依据利益风险原则,当网约车侵权问题发生时,网约车平台应当承担更大的责任与风险.

综上,应当依据侵权事件构成的原因与性质等因素进行具体的责任认定,倘若侵权行为是由交通事故引发的,则应当依据承保范围与条件从保险公司层面进行责任认定并落实赔偿行为;而倘若侵权行为是由于私家车主自身原因致使乘客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则无论受侵害乘客选择向哪一方请求赔偿,都应当由网约车平台无条件预先承担约10%的强势赔偿责任.同时,无论网约车平台与私家车主双方中的哪一方先承担了赔偿责任,其都有权针对未承担责任的主体提出追偿.

2.专车模式

作为一种新型责任认定形式,补充责任适用于在多数人侵权模式,造成侵害行为的若干责任主体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在责任承担方面遵循一定的顺位原则,倘若第一顺位责任主体无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时,受害者有权向其后顺位的主体请求侵权赔偿.

从法律关系层面考量,应当针对以下两组关系进行系统探讨,判断责任主体的具体划分:一方面,专车驾驶员是专车平台所雇佣的劳动者,平台有权针对驾驶员的日常业务行使指挥控制权,并承担雇主的责任,但专车驾驶员的劳务派遣企业也应当承担一部分针对驾驶员的控制权,两者共享乘客需求信息.同时,驾驶员要经由其劳务派遣公司的选拔与派遣,才有权出现在专车平台中争取驾驶员岗位,倘若劳务派遣企业选拔的驾驶员资质不符,也应当就其未认真履职担责的过失行为承担补充责任.因此,补充责任的认定应当建立在平台担责的基础上,再针对责任限度、过失程度、原因力等问题判断所应承担的补充责任的具体限度.另一方面,汽车租赁企业为乘客提供代步工具,二者之间的租车服务协议缺乏严格意义上的实效性,而拥有专车所有权的租赁企业与专车平台之间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则为专车平台提供了汽车租赁的使用权.这时倘若专车一经出租,租赁企业则失去了对于专车的直接控制力与运行支配力,只享有间接的租赁利益,并不享有直接的运行利益.因此,侵权主体则不因当由专车租赁企业承担,而应当由其承担与过失程度相匹配的补充责任.

综上,从补充责任的认定角度来看,应当由位于第一顺位的专车平台承担侵权责任,而补充责任则应当以相应过错程度、过错范围作为依据,由专车驾驶员的劳务派遣企业及汽车租赁企业共同承担.

3.自营模式

在自营模式下,网约车驾驶员与平台之间建立了劳动合同,二者之间隶属于雇佣关系,因此作为雇主的网约车平台应当承担相应的替代责任.其中替代责任是指责任人为他人的行为和人之行为以外的自己管领下的物件所致损害负有的侵权责任形态,它强调了造成侵权行为的原因,规定责任人与侵权方之间需存在特定身份关系,确定了责任人的主体地位与侵权责任 .

在自营模式下,网约车驾驶员只是车辆的使用者,车辆的所有人应当为网约车平台或汽车租赁公司.同时,网约车平台与驾驶员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二者之间应当为雇佣关系,驾驶员的劳动报酬由网约车平台支配,其业务活动要受到平台指示与约束,为平台提供服务.此外,当服务过程中因驾驶员原因致使乘客遭到人身伤害时,由于该情形下驾驶员仍然处于为平台创造运行利益的特定状态下,运行利益归平台所有,因此应当由作为雇主的网约车运营平台承担替代责任.

侵权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关于网约车侵权责任法律问题的分析和为关于侵权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侵权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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