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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关系论文范文资料 与分享经济下网约工和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探析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法律关系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3-16

《分享经济下网约工和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探析》:本论文为免费优秀的关于法律关系论文范文资料,可用于相关论文写作参考。

摘 要 分享经济作为以网约车、Airbnb为代表的新型经济模式,不仅改变了传统的用工模式,也对传统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提出了挑战.美国是分享经济概念的起源国,发生于美国的“Uber案”即是分享经济下如何处理网络平台与员工间法律关系的典型案例,其有关判断劳动关系的规则值得我们借鉴.现实看来,网约车存在轻资产运营与重资产运营两种运营模式.后者间的法律关系,较为明晰,而对于前者则存在较大争议,传统处理路径存在较大弊病,应考虑设置一个新型的就业主体来应对该问题.

关键词 分享经济 网约车 劳动关系

作者简介:陈策,陕西师范大学哲学与政府管理学院2017级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8.225

一、分享经济基础理论概述

(一)分享经济的内涵

关于分享经济的概念,一直以来都没有一个一致明确的界定.经济学家杰里米·里夫金认为:“分享经济是一种逐渐走向世界舞台的新型经济体系”,其在《使用权时代》中提出了使用权经济,主要特征是使用权优先于所有权.罗宾·蔡斯在其《分享经济·重构未来经济新模式》中,认为分享经济包括过剩产能、共享平台和人人参与三个要素.马科斯·菲尔逊和琼·斯潘在1978年发表的《社区结构和协同消费》中提出了分享经济,并阐释了一种闲时分享自己汽车的模式.综上所述,我认为分享经济是指凭借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依托网络平台,将闲置资源集中于平台,提供一个交易的平台,以实现资源在资源提供者与资源需求者之间的分享,从而实现闲置资源的最大化利用的新型经济模式.

(二)分享经济对传统劳动关系的挑战

1.劳动者工作自主性及流动性强

劳动者与需求者以平台为*,实行P2P的交易模式,劳动者可以与需求者直接进行沟通与交易,在形式上没有管理者,劳动者在工作中较少受到企业的管理和约束.是否接受用户请求、工作时间及工作地址都可以由劳动者自行决定.

2.劳动者与平台之间的关系难以界定

在传统劳动模式下,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目了然,较为容易确定的.是否具有从属性是判断二者间法律关系的重要标准.而在分享经济下,与传统工作方式存在很大区别的新型工作模式对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提出了新的问题.而且在平台内部,也存在着多种运营模式,显然不能一概而论.

3.工作保障性弱

根据《2016年网络约车司机生存状况调查报告》,有94.4%的司机未与平台签订劳动合同,对于一些平台自营司机,其也是与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而非直接与平台签订的劳动合同,这种情况造成了网约车司机面临较大风险.对于社保而言,94.4%的司机并无任何社会保障,4.6%的司机有五险,只有1%的司机有五险一金,由此可以看出网约车司机的工作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二、中美关于网约工与平台用工关系的不同认定标准

(一)我国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颁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是目前司法实践中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提出了三项确定劳动关系必须同时具备的标准,主体性、从属性及劳动性三项标准.但这一规定在处理网约车等网络用工问题时,明显存在问题.新型经济模式下,劳动者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时间灵活,自主性大,对企业的从属性不明显,但就此认定二者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显然不够公平,而且这一法律条文效力层次低.

2015 年10月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經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意见征求稿)第18条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保证接入平台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与接入的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这种不考虑网约车的具体运营模式,而一概要求网约车司机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方式不适应实际情况,加重了企业的负担,使得分享经济模式下具有的低成本优势消失.而2016年7月颁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改变了2015年要求网约车平台与司机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放松了对网约车行业的管控,给与了不同模式的网约车运营模式发展的空间.除此以外,其第38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从理论角度来看,在我国学界,通说是以劳动者对企业是否具有从属性来认定劳动关系的存在与否.从属性一般认为包括人格从属性与经济从属性.王全兴教授认为,认定劳动关系要考虑四个方面的因素.分别是组织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继续性以及平台的得利情况.冯彦君教授等人则提出了主体性判断路径和内容性判断路径.

(二)美国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美国不同的州对劳动关系的认定采取不同的标准,由于美国法律对与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并无明文规定,因而要求法官结合过往判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最重要的判例是加州高等法院1989年的Borello案,此案的判决最终演变成“Borello test”规则,为法官普遍遵守,该规则共有11项考量因素:一是履行服务的人是否从事与委托人不同的职务;二是工作内容是否是委托人日常业务的组成部分;三是委托人还是工人是否提供工具、场所;四是是否需要劳动者购买设备或材料或者招聘助手进行投资;五是提供的服务是否需要特殊的技能;六是工作是在委托人的指导下完成或者是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完成的;七是员工是否因其技能获得利润或者亏损的机会;八是服务的时间长度;九是工作关系的永久性程度;十是支付方式是依据时间还是工作内容;十一是各方当事人是否认为他们之间是劳动关系.最重要的衡量标准是委托人对劳动者的工作有控制权.

三、网约车经营模式分析

不同网约车平台如神州专车、滴滴采取不同的网约车运营模式,即使是在一个网约车平台内部,如滴滴也存在着快车、专车、顺风车及出租车等的区别.因而对于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显然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在分析具体经营模式的基础上,分类讨论.

法律关系论文参考资料:

法律和道德的关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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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法律天地杂志社

中国和世界的关系论文

结论:分享经济下网约工和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探析为关于法律关系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法律关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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