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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转股论文范文资料 与美国政府救助AIG案例对中国实施债转股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债转股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3-12-18

《美国政府救助AIG案例对中国实施债转股》:本文关于债转股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法律体系、金融市场和企业改革是中国顺利推进“债转股”的三个关键因素.

尽管学术界、产业界对中国企业债务(非金融企业部门负债)总体规模的估算数据略有差距,但该值高于世界同期平均水平且增速很快已属共识.各国际机构对中国总债务规模占GDP比重的测算值在240%上下浮动,这一数值已突破新兴经济体整体水平的边界,和同期美国、英国水平相近.而在高企的债务水平中,企业债务占比已超过50%,成为总体债务规模快速扩张的主要推动力.面对日益严峻的企业债务问题,2016年10月,中国国务院印发《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积极推进新一轮“债转股”以期化解不良资产风险.截止2017年1月,债转股协议额已达3000亿元人民币.2017年,中国政府还需采取更多行之有效的措施,尽快修复企业和银行的资产负债表,阻止企业债务问题进一步恶化.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政府通过实施“不良资产救助计划” ( TARP),投入4750亿美元,给予深陷流动性危机的部分企业资金支持并推动资产重组、结构改革,成功避免了多米诺骨牌式的企业连环倒闭潮,而该计划最终不但收回全部成本,还为纳税人实现了上百亿美元的盈利.TARP在实施资产重组、推动企业改革、化解债务风险等方面,很多理念、做法都非常值得中国学习和借鑒.本文仅以获取救助资金最多的美国国际集团(AIG)为例.

救助过程

AIG是全球首屈一指的大型国际性跨国保险及金融服务集团,业务遍布全球130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7500余万客户,全球雇员达11.6万人.次贷危机爆发后,虽然该集团的常规保险业务运行良好,但其旗下金融产品公司的“信贷违约掉期”金融衍生品业务暴露严重风险,亏损额巨大.2008年9月15日,标普下调AIG三个信用评级,市场对AIG稳定性的忧虑逐渐攀升,当日股价暴跌61%,放款者纷纷讨债,AIG陷入流动性危机.在证实AIG已无法在资本市场上获取支持,并考虑到该集团破产对已经危如累卵的美国金融体系的强大破坏力后,美国政府对其施以援手,美联储、财政部先后对其实施救助,总金额高达1823亿美元,是迄今为止美国政府对私人企业最大规模的资金救助.AIG救助行动的成功取决于两个条件:美国政府的一系列援助行动和AIG在内外部压力下的改革重组.

1.美国政府三轮注资.美国政府不断根据实际情况对AIG的救助方案进行调整,双方针对注资金额和约束条件开展了多轮谈判并达成妥协.2008年9月-2009年2月,在短短半年内,美国政府向AIG进行了三轮注资,金额合计1823亿美元,最终持股92%,成为AIG最大股东.这些资金中,美联储提供的贷款是在《2008年紧急经济稳定法案》(下称《稳定法案》)出台前,依据《联邦储备法》第13条第3款划拨的,财政部在2008年11月、2009年2月注入的700亿美元来自《稳定法案》批准下的TARP.注资中有930亿美元被AIG根据2008年信贷违约掉期合约支付给多家金融机构.

美国政府对AIG的救助呈现两个特点.一是美国政府一再放宽救助的金融条件.随着AIG经营情况的不断恶化,为能在更长时期内保住AIG价值,政府资金投入从最初的850亿美元不断扩张至1823亿美元,贷款利率水平从3月期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加850个基点的高水平逐步下调至正常水平,并在2009年3月取消400亿美元AIG股份10%的年利息,这些都使AIG的利息负担大大减轻.美国政府在救助中所扮演的角色也逐渐从“短期贷款商”转变为“长期股票投资者”.二是不断强化限制企业支出、服从监管、加快完善企业治理的要求.美国政府以“贷转股”的形式注资成为AIG最大股东后,不断从外部推动AIG进行资产重组、战略调整及结构改革.美国政府依据《稳定法案》,要求AIG必须履行薪酬、监管、内控等一系列严格限制,并铁腕应对饱受诟病的AIG奖金门事件.

2.政府债务的偿还.对于高达1823亿美元的政府债务,债务人AIG遵循的路径是,先剥离风险业务,专注公司主营业务并实现良性运转,逐步恢复市场融资能力,同时出售非核心业务和海外部门来偿还债务.债权人美国政府遵循的路径是,先保住AIG低风险主营业务,维持其市场价值,在AIG实现良性运作并恢复市场融资能力后,逐步售出股票,收回成本,退出公司经营.

实施特点

美国政府主要采取以购买股权的方式来实现对AIG的注资,即“贷转股”.综合来看,整个救助行动的实施,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

1.一切救助行动均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在2008年10月《稳定法案》正式出台前,以美联储为实施主体的对AIG第一轮注资的法律依据是《联邦储备法》,此后以美国财政部为实施主体的救助行动全部依据《稳定法案》的相关规定执行.

(1)救助实施机构由法律授权,救助行动按法律程序推进.

美国财政部取代美联储成为救助AIG的主导力量,是依据《稳定法案》第101条规定,“授权财政部设立一个不良资产救助计划,帮助陷入困境的金融机构”.在充分授权的同时,《稳定法案》也制定了一系列约束政府行为的条款,包括对政府购买不良资产的决策和价格做出原则规定、救助经费使用需层层授权、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纳税人权益保护义务等等.这些法律条款有力地确保了整个救助行动的规范有序.

(2)被救助机构行为受法律约束.

对被救助机构行为的约束主要表现为“依法限薪”.《稳定法案》修改了《内部收入法》的相关条款,第一次确定了联邦政府有权规范被救助机构高管的薪酬水平,“只要联邦政府收购了某机构3亿美元及以上的不良资产,则该机构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及收入位列第三的高管人员的薪酬税收抵扣额度将从100万美元降至50万美元”.被救助机构高管的非退休离职金征收20%的消费税,金融机构不得再和这些高管签订“黄金降落伞计划”.这一点在美国政府对AIG的救助行动中得到切实贯彻.

债转股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美国政府救助AIG案例对中国实施债转股为关于债转股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债转股对股价的影响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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