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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贸易论文范文资料 与几则案例看国际贸易中卖方权利担保义务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国际贸易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2-25

《几则案例看国际贸易中卖方权利担保义务》:该文是关于国际贸易论文范文,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相关论文资料参考。

摘 要: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卖方交付货物义务中的一项重要义务,它直接关系到买方的切身利益.结合《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我国《物权法》《担保法》《知识产权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运用案例分析法剖析了卖方权利担保义务的三项内容以及由此给买卖双方带来的启示.

关键词:国际贸易;权利担保义务;货物所有权

中图分类号:F74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6)12-0025-03

一、权利担保义务的含义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30条的规定,卖方有三项基本义务:1.交付货物;2.移交一切和货物有关的单据;3.转移货物的所有权.其中交付货物的义务又包括四项内容;1.按照合同和《公约》规定的地点交付货物;2.按照合同和《公约》规定的时间交付货物;3.对货物的品质担保义务;4.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所谓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应保证对其所交付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

《公约》第41条规定,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者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但如果这种权利或要求是以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为基础的,卖方的义务应依照第42条的规定.根据《公约》第41条、第 42条及相关国家法律的规定,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应包括三项内容:1.卖方必须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拥有所有权或有权转让货物所有权;2.卖方必须保证其所出售的货物未设有任何的担保物权;3.卖方必须保证其所出售的货物未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如商标权、专利权等.

二、权利担保义务的具体内容及分析

以下将结合三则案例,详细分析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的三项内容.

(一)卖方必须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拥有合法的所有权

案例一:2012年10月,中国A公司从菲律宾B公司进口一批优质印度棉花,在货物到达广州黄埔港准备卸下时,被印度C公司在国际刑警组织以及我国警方的协助下,将船舶和货物全部扣押.后来将船舶表面新漆刮去,露出了原来的船名——“热带鱼”号.原来,这艘“热带鱼”号船舶的承运人在承运了印度C公司装运的棉花后,在中途非法绕至菲律宾,将船体重新刷漆后,通过菲律宾B公司的名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卖给了中国A公司,而中国A公司根本未知实情.后来,印度C公司要求以所有人的身份将货物收回,遭到了中国A公司的拒绝.于是印度C公司在我国法院以A公司为被告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令A公司返还货物.问中国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对本案作出怎样的判决?

案情分析:本案涉及货物所有权转移问题,货物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货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一项权利.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四项权利.根据《公约》第41条的规定,卖方必须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拥有合法的所有权,但《公约》并未涉及买卖合同对货物所有权所产生的影响等问题.因此,如果出现卖方把不属于他所有或未经货主合法授权出售的货物卖给了买方,而买方由于不知情而购买了这批货物,一旦这批货物的真正所有人向买方提出权利请求,该买主是否能在法律上受到保护,货物的真正所有人能否把这批货物追夺回来?由于各国法律对所有权问题的规定分歧很大,《公约》无法作出统一的规定,故《公约》本身没有涉及这方面的问题.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只能根据冲突法规则适用的相关国家的国内法来解决货物所有权的纠纷.由于上述案件的侵权地及诉讼地均在中国,故应适用中国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来处理所有权方面的纠纷.

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该规定就是民法学上的善意取得制度,所谓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动产由无权处分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时,善意取得人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或他物权,所有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只能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的制度.本案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所以法院应判决A公司(买方)将货物返还C公司(原货物所有人).因为在本案中,虽然A公司是善意的受让人,但因B公司是货物的无处分权人,且A公司以不合理的价格取得货物,所以C公司(所有权人)有权向A公司追回货物.在本案中,B公司(卖方)对其所出售的货物不享有合法的权利,违反了其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必须对A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A公司不能以已经向B公司支付货款为由对抗原货物所有人C公司.

假如本案的买方是以合理的价格受让货物,则C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但此时卖方仍须对买方因此而受到的干扰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给买方的启示:作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买方,应该熟悉所有权转移的法律规定,重视对卖方的资信调查.假如买方对卖方是否对货物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无法确认时,不能贪图一时之便宜,以免出现货物最终被真正的所有权人追回的不利情形.

(二)卖方必须保证其所出售的货物未设有任何担保物权

案例二:2012年8月,甲将设备作为抵押物抵押给乙银行,从而从银行处取得了贷款.此后,甲又将这套设有抵押权(已*登记手续)的设备出售并交付给丙.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设备.但是,由于甲未能按时偿还银行贷款,乙银行于是向丙主张在丙收取的设备上享有抵押权.乙银行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情分析:本案涉及的问题是担保物权和债权两者的关系.担保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在债务人或其保证人的特定物上设立的他物权.担保物权属于物权的一种形式,其优先于债权.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其中抵押权是抵押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质押权也称为“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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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几则案例看国际贸易中卖方权利担保义务为大学硕士与本科国际贸易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女生学国际经济与贸易方面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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