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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责任论文范文资料 与网络约车业务类型平台经营者民事责任分析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民事责任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3-17

《网络约车业务类型平台经营者民事责任分析》:本论文可用于民事责任论文范文参考下载,民事责任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基金项目:本文是北京工商大学研究生科研学术创新基金项目成果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 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伊始就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尤其是各地纷纷制定网约车细则,门槛是否过高问题也引起了激烈讨论.但无论结果如何,社会公众在网约车平台应纳入管理、承担承运人责任的问题上,大体达成共识.本文首先梳理了顺风车、专车、快车、出租车及代驾、试驾等网约车平台业务,并分别对比分析了其平台承运者或经营者的民事责任,以期推动我国网络约车业务合法化、合理化运营.对比分析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网约车 平台经营者 专车 顺风车 平台责任

网约车平台及其业务类型

交通运输部、工信部等七部委联合于2016年7月27日正式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于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暂行办法》及各地制定的具体细则中关于车辆和驾驶员的准入门槛是否过高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然而,《暂行办法》的适用是否涵盖网约车平台的所有业务类型,并据此确定网约车平台的主体责任,这些都是仍需明确的问题.

根据《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网约车平台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 依托互联网技术构建,用于整合供需信息、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互联网平台.网约车平台的主要业务如下:

顺风车,即搭便车,也有拼车之意.根据《暂行办法》第38条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成、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制定的具体规定中,对顺风车问题也未提及,因此《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不涵盖顺风车.

专车、快车.专车一般为互联网约车平台营运车辆的总称,专车是由打车平台、政府共同认证,用于运送乘客的,主要通过手机等移动设备完成订单预约及支付的具有合法运营牌照的营运车辆.专车的车辆来源主要有自有、租赁、私家车;相应的驾驶员来源也主要有平台挂靠、劳务公司派遣、私家车主.专车的运营模式则基于车辆和驾驶员不同来源的组合.根据现有的市场定位,专车更倾向于提供高质量、高收费的个性化服务,而快车则提供一般品质低收费的便民服务.网约车平台会根据车辆来源和驾驶员来源的不同组合签订不同类型的合同,并抽取不同额度的利润.因此《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涵盖专车、快车.

出租车.出租车是由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管理的营运车辆和驾驶员提供乘客营运服务,仅借助网约车平台整合供需信息.根据目前行业惯例,网约车平台公司并不从出租车领域收取费用.因此《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不涵盖出租车.

代驾、试驾、包车、巴士等其它业务.这类业务仅是原有的代驾、租车等服务的互联网化运营,从而寻求拓展交易,追求更大的利润.因此《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也并不涵盖上述其它业务.

专车、快车情形下平台的承运人责任

《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仅涵盖专车、快车.《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应承担承运人责任.然而,在专车、快车情形下,网约车平台对消费者承担的承运人责任,仍须讨论以下问题:

(一)平台经营者与驾驶员之间的关系及平台承运人责任

《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平台须与驾驶员之间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于平台公司与驾驶员之间的关系,理论及国外立法中有不同认识.2016年10月28日英国劳动法庭判决,Uber司机是在一份“雇佣”合同和一份包括其他条款的合同下为Uber公司工作,是Uber公司员工.理由是:一个组织经营着一个企业,该企业的核心业务是通过机动车运送乘客,并通过一个公司履行和出租车公司一样的监管责任,却要求司机和乘客在合同中同意该组织没有提供运输服务,而这些合同中充满着想象出来的、扭曲的语言和全新的术语.法庭认为这是值得怀疑的.

Uber公司提供运输服务的事实不可否认.不是Uber为司机工作,而是司机为Uber工作.Uber公司经营运输业务,通过司机的专业劳动提供服务并获得利润.美国北加州地区法院的道格拉斯·奥康纳诉Uber科技公司案中,也驳回了Uber公司声称自己不提供运输服务,而只是一家技术公司的观点.在我国的实践中,“滴滴司机专快版”手机客户端中《服务标准及违约责任约定》,其与网约车驾驶员之间是挂靠合作关系.但神州专车则不同,其自行招聘驾驶员,或接受专业公司的劳务派遣.因此神州专车与驾驶员之间实际上是雇佣劳务关系或者劳务派遣关系(以下简称“劳务关系”).

笔者认为,平台经营着与驾驶员之间的关系尽管不一定是劳动关系,但也并非仅是技术服务信息整合关系,而是包括劳动关系在内的多种形式的雇佣关系.打车软件平台公司与专车司机之间的特有的商业交易与控制模式是公司招募司机、控制重要信息,包括乘客真实姓名、*和目的地、价格、路線均由公司决定,因此并非仅提供信息服务关系.

《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此处的承运人责任如何理解?是管理意义上的承运人责任,还是旅客运输合同意义上的承运人责任?笔者认为,乘客通过软件打车,可以做出的选择是某个平台,而对具体的司机和车型等在交易达成之间一无所知、无法选择,这与商品服务交易平台上消费者可以广泛选择商家进行具体商谈有明显不同.因此与乘客进行交易的主体实质上是平台公司,至少是平台公司实质地控制和介入了交易.因此,原则上应确认网约车平台公司与乘客之间形成了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实质上提供运营服务,即旅客运输服务,网约车平台须向消费者承担旅客运输合同承运人责任.

(二)平台经营者对车辆及驾驶员准入的审核管理义务及其责任

《暂行办法》规定了网约专车以及驾驶员的法定准入条件, 并规定取得相应资格,应由驾驶员或平台公司申请,政府管理部门审核、核查并考核后发证.同时《暂行办法》还规定:网络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那么,网络平台公司对车辆及驾驶员的所谓保证义务是何种性质?尽到何种程度?

民事责任论文参考资料:

企业的社会责任论文

企业社会责任论文

结论:网络约车业务类型平台经营者民事责任分析为关于本文可作为民事责任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民事责任有哪些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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