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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托法视野论文范文资料 与信托法视野下我国*立法问题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信托法视野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2-12

《信托法视野下我国*立法问题》:这篇信托法视野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摘 要:本文从*现状入手,分析腐败的原因,并引入信托机制加以研究.在参考借鉴韩国股票保密信托、美国盲目信托和台湾地区强制信托制度的基础上,对我国*信托制度进行初步构建,并从信托思想入手,对我国*立法相关问题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关键词:信托;*立法;盲目信托;强制信托

中图分类号:F830.8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5)06-0056-06

一、腐败、*立法和信托机制

近几十年来,中国*形式大多为“文件*”,尚无专门的“*败法”,*败内容分散于诸多规定中,既有法律,又有纪律规定.法律层面的*败内容,主要为刑法中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的规定.刑法之于腐败,主要为事后惩戒.而一个完善的制约体系,应具有事前预防和事后惩戒两个层次的不同内容,此为当前立法空白.随着法律作为社会治理手段的有效性逐渐得到重视,用法律形式将*模式加以固定逐渐成为大众的共识.我国在长期的*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经验,这些经验和探索上升为国家立法的层次,才能在法治框架内更加有效地预防和打击腐败.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提出,要推进*败国家立法,更是使这一想法具有了现实的意义.

腐败的根源来自于政府官员公职上代表的公共利益和其具有的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即所谓的“利益冲突”.随着*斗争的不断深入,将防止利益冲突作为*的重要举措正日益受到世界各国越来越多的重视.亚太经合组织界定的防止利益冲突原则是:公务员要避免任何影响其个人或家庭财务利益的公务行为,避免接受任何和其职位、职能和责任冲突或容易产生冲突的职位、职责以及金融、商业、信托的或其他相关利益.

上述原则,无疑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构筑了一道“隔离墙”,以防止公共利益向私人利益渗透,这和信托法中信托财产之独立性理念不谋而合.“信托财产具有和各信托当事人相互独立的地位,等,使其个别独立以实现信托目的.”且信托财产的范围仅以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向受托人转移的财产为限,委托人后续增加的财产不在其列,更有利于公职人员财产透明度的公开.因此,信托以其委托人和信托财产相分离及信托财产所具有的独立性的特质,在*斗争中发挥着特有的作用和优势.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就利用信托这一金融工具进行*立法,本文拟在介绍其他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信托立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从信托法这一新的视角对我国*立法问题做初步的探讨.

二、有关国家和地区*信托立法概述

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衡平法对“用益设计”的干预和确认,产生根源在于满足社会对资产管理形式多样化的需求,发展至今已呈现出世界化、成文化和现代化的趋势.如今,信托更多的是作为一种投融资工具及理念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根据我国《信托法》的定义,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而*信托立法,指的是将信托机制引入*立法中进行*设计,以公职人员为委托人,将其特定财产委托给指定的受托人进行管理,从而使其私人财产暂时和其分离,以达到防止“利益冲突”的目的.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有利用信托这一金融工具进行*立法的经验,具体来看:

(一)韩国

韩国20世纪90年代之前遭遇严重腐败,而在漫长、曲折的*斗争中,韩国经历了从运动式治理到制度建设的跨越.同样作为亚洲国家,韩国的经验对我国*立法的建设有重要借鉴意义.

韩国的*信托立法规定在其《公职人员*法》中,在卢武铉执政时期大量高级公职人员因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获利而难逃内幕交易之嫌,故股票保密信托制度应运而生.

然而韩国股票保密信托制度目前尚处起步阶段,信托财产仅限于上市公司股票,需进行信托的公职人员仅限于一级以上公职人员和符合一定条件的二级公职人员,范围亦十分有限.

(二)美国

和韩国*立法背景相同,20世纪70年代,美国联邦政府官员因对公共资源享有极大的支配权,加之缺乏内部监管,腐败现象泛滥成灾,损害了政府作为公职部门在民众心中的形象,所以美国逐渐认识到对其加以制约的必要性.而“水门事件”之后,美国民众掀起了一场关于政府道德的大辩论,政府道德改革运动由此展开,直接推动了政府的*立法.

197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美国政府道德法》,其中盲目信托制度作为一项创举被规定在了第2编“联邦工作人员的财产披露”中.然而,由于该法规制的对象并不包括美国国会议员,时至20世纪80年代国会道德丑闻层出不穷,加之其对盲目信托中的各方权利义务规定亦较为宽松,故198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1989年道德改革法》,对盲目信托制度进行了大幅修改,以后法为基准,将盲目信托制度细述如下:

1. 委托人主体限定.根据《1989年道德改革法》,盲目信托的委托人主要和该法要求进行财产申报的公职人员主体范围等同,因合格的盲目信托就是对财产申报义务的豁免,二者构成互补关系.根据《1989年道德改革法》第102条(f)款的规定,需要进行财产申报(意即可设立盲目信托者)的具体范围为:总统、副总统、行政部门的每一个政府官员或者雇员、依据《美国法典》第5编第3105条任命的行政法法官、邮政部门相关雇员、道德公务员、总统执行办公室文职雇员、国会成员、国会雇员以及司法工作人员.

可以看出,《1989年道德改革法》对可设立盲目信托的公职人员范围进行了极大扩张,包括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公职人员.除此之外,公职人员的配偶或受其抚养的子女的财产若达到一定条件者,亦须申报,因而也可设立盲目信托进行申报义务豁免,也应纳入盲目信托委托人主体范围.

2. 受托人主体排除.根据《1989年道德改革法》第102条(f)(3)(A)款的规定,盲目信托的受托人可以是金融机构、律师、审定会计师、经纪人或者是投资顾问.但是受托人主体需受到以下三方面的限制:(1)受托人是独立的,不和任何利益相关方有关联,以保证受托人在履行受托责任时不被任何利益相关方控制或影响.(2)不是以及曾经不是任何利益相关方分支机构的雇员,不是任何合资企业的合伙人或者参和人,或者和任何利益相关方共同的投资人.(3)不是任何利益相关方的亲戚.

信托法视野论文参考资料:

经济视野杂志

大视野杂志

视野杂志在线阅读

经济视野杂志社

视野杂志

健康大视野杂志

结论:信托法视野下我国*立法问题为关于本文可作为信托法视野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信托法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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