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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审查论文范文资料 与论WTO反倾销司法审查条款与其借鉴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司法审查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2-29

《论WTO反倾销司法审查条款与其借鉴》:这篇司法审查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摘 要:WTO《反倾销守则》 第13条规定了“司法审查”制度,这一规定在世贸组成员国的国内反倾销法中普遍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中国采取“转化”的方式将该规定的内容以国内立法的形式完成了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应尽的国际义务.借鉴欧美国家的经验而实施这一系列的立法过程对法治原则的贯彻和独立司法审查的建立和完善对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特别是在保障该制度的独立性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主要表现在从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两个方面对西方司法审查概念在中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中的融入.

关键词: 反倾销司法审查;国际条约的适用;独立司法审查制度

中图分类号:DF96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7217(2012)02-0121-04

一、WTO反倾销司法审查条款的内容及其适用

(一)WTO反倾销司法审查条款的内容

WTO《 反倾销守则》 第13条规定了“司法审查”制度:“为了能够迅速对最终裁决和本协议第11条规定的有关行政复审决定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每个在国内立法中规定了反倾销措施的成员国,都应当设有司法的、仲裁的或行政的机构或者程序.该机构或者程序应当独立于对有争议的裁决或者复审负责的主管机构.”

(二)WTO反倾销司法审查条款在美国和欧盟国内法上的适用

1.在美国国内法上适用的实践.

在国际法上被称为条约的协定,在美国的国内法上要么被称为条约,要么被称为行政性的协定[1].在实践中,美国总统有决定权,但是这往往会带来争论.当世贸组织协定作为行政性协定被提交国会时,很多议员认为应当作为条约性协定来提交[2].总统把世贸组织协定视为行政性协定,国会在一种被称为是“快速程序”的方式下事先授权总统进行谈判和签署的程序.在这种“快速程序”的方式下,国会立法授权总统签署一项贸易协定并同意考虑在一个特别立法程序下实施这项协定[3].这样就产生了一个问题:世贸组织协定否够直接在美国的国内法上产生效力?美国的宪法实践区分了“自动实施的”和“非自动实施的”国际协定[4].某一条约是否自动实施取决于条约的用语.如果用语规定条约拥有直接适用的效力,那么这个条约就是自动实施的.如果用语中规定产生效力还需要立法机关的审议,那么这个条约就是非自动实施的[5].另外一些条约中的某一些条款是自动实施的,某一些是非自动实施的.在美国法中,诸如关贸总协定这样的多边贸易协定从来就没有被认为是自动实施的,大多数学者也持这种观点[6-8].

2.在欧盟国内法上的实践.

所有欧盟的成员国都是关贸总协定的签约方也是后来的世贸组织的成员国①.因为欧共体通过条约建立了具有共同的贸易政策,欧共体作为一个整体在关贸总协定参与谈判②. 1995年,欧共体正式成为世贸组织的一员.因此,世贸组织协定的条文对欧共体和其成员国都具有法律拘束力.在关贸协定和世贸组织的范围内,欧盟对于多边贸易条约的谈判和签订有如下规定③:(1) 普遍适用的贸易政策必须基于共同同意原则,特别是有关改变关税税率,关税和贸易协定的签订,贸易自由措施的统一的达成以及贸易保护措施.例如,反倾销和反补贴.(2)欧盟委员会应该向大会提供实施普遍适用的贸易政策的建议书.(3)当一个条约需要在一个或更多国家或是国际组织之间签订时,欧盟委员会应该给大会提供建议书.并且授权委员会开始必须的谈判.欧盟委员会在实施谈判行为的时候,应该同大会指定的特定机构会商.这样可以帮助欧盟委员会在大会确定的框架内履行自己的职责.欧洲法院坚持认为由欧盟委员会签订的某些国际条约在其内部具有对其成员国的法院和国家机构直接适用的效力④.然而,这种直接效力的原则没有包括关贸总协定⑤和世贸组织协定⑥.欧洲法院反复强调,关贸总协定不是无条件适用的.基于其立法精神,调整的范围和法律术语,关贸总协定规定的被国际法视为国际义务的规则在签约国的国内法上是不能够直接适用的⑦.

二、欧美的实践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完善我国司法审查制度

(一)WTO反倾销司法审查条款所体现的西方司法审查概念

在西方普遍采纳的国家权力的建构是围绕着主权、三权分立和独立司法审查制度这三个方面来形成的.而法治原则在独立司法审查制度中又是核心的原则,因为独立司法审查制度就是从法治原则上发展而来的.以美国为例,普遍认为美国最高法院在Marbury诉Madison案中确立了独立司法审查的法律概念[9].Machielli在对Montesquieu的预测中体现了其对三权分立形态的狂热追求.Machiellian在其论文写到:“事实上无论在王子、贵族和平民都在一种架构之下,三权分立的制度使得其互相监督并在互相平等之间找到了平衡[10].”对其后鼓吹美国式的宪法至上主义和权力在民理论的人来说其确立的立宪主义和法治原则是十分重要的[11].但是比较来说,在二战后美国式宪法主义在不同的国家却产生了不同的结果.这一点可以从在采用美国式宪法至上主义和政治自由主义的国家的发展体现出的可检验的数据上看出,例如苏联解体之后的俄国、前英殖民地的非洲国家和其他鼓吹西方政治和经济体制的国家,历史经验主义告诉我们要将宪法至上理论同各国的情况相结合否则结果并不会太好.即使在西方,1866年的革命也造成了美国式的宪法至上主义和英国的议会体制至上这两种理念的差异[12].

(二)WTO反倾销司法审查条款在我国的适用

WTO反倾销司法审查条款在我国国内法上的适用方式主要采取的是转化的方式.也就是说我国通过国内立法来履行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应尽的国际义务.包括一个条例,两个解释和一部《对外贸易法》.即1994年颁布了涉及反倾销法律制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贸法》;2002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2002 年11 月21 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对我国法院如何受理和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做出明确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在此之前已经出台《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问题有所涉及;同时在《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行政诉讼的原则性规定在反倾销司法审查中也是可以适用的.

(三)完善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思考

法治原则的贯彻在中国引领了司法改革的潮流.中国在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定方面的司法改革是随着经济发展而逐步推进.反倾销法的建立在这种改革方面对建立和完善独立司法审查制度起到了特别重要的作用.但是作为一种法律保障制度其现实中的不可测性使得其有效性成为一个很大的疑问.包含法治原则的反倾销条例司法审查条款在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实施中是否能够作为中国司法改革的工具呢? 从最高法院为了保障反倾销条例司法审查条款(第52条)的有效实施而颁布了其司法解释.2002年12月,最高院该司法解释从2003年1月1号起实施.其目的就是使得中国反倾销案件的程序符合世贸组织的标准.最高院颁布了两个涉及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件的司法解释(于2003年1月1号生效).一是有关在涉及反倾销的行政诉讼案件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二是有关在涉及反补贴的行政诉讼案件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两个司法解释都规定了司法审查的范围和标准、管辖权、诉讼主体和举证责任.作为体现执政党意志的司法解释,其规定了对以下行政案件的受理:一是涉及由国务院下属的部委(商务部)做出的反倾销和反补贴决定的案件的诉讼;二是涉及由国务院下属的部委(商务部)做出的征收反倾销税,具有追溯力的决定,税款的退回和针对新进口的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决定的案件的诉讼;三是涉及由国务院下属的部委(商务部)在日落审查中做出的继续、停止征收反倾销税或是改变征收税款的数额的决定以及以反倾销目的要求出口中国的商人继续提供抵押裁决的行政复议的案件.

司法审查论文参考资料:

论文审查意见

人民司法杂志

论文审查

结论:论WTO反倾销司法审查条款与其借鉴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司法审查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司法审查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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