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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计扣除论文范文资料 与税总解读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加计扣除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3-11

《税总解读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本文是一篇关于加计扣除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11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为进一步做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又对其内容进行了详细解读.

细化人员人工费用口径

40号公告保留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公告)有关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范围的界定和从事多种活动的人员人工费用准确进行归集要求,增加了劳务派遣和股权激励相关内容.

40号公告适当拓宽外聘研发人员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将劳务派遣分为两种形式,并分别适用不同的税前扣除规定:一种是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作为劳务费支出在税前扣除,另一种是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作为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在税前扣除.在97号公告规定的框架下,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工资薪金属于人员人工费用范围,可以加计扣除.而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各地理解和执行不一.考虑到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和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仅是支付方式不同,并未改变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的实质,为体现税收公平,40号公告明确外聘研发人员包括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的形式,将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且由劳务派遣公司实际支付给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纳入加计扣除范围.

40号公告明确对研发人员的股权激励支出可以加计扣除.由于股权激励支付方式的特殊性,对其能否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有不同理解.鉴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已明确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支出可以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为调动和激发研发人员的积极性,40号公告明确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即符合条件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支出属于可加计扣除范围.需要强调的是享受加计扣除的股权激励支出需要符合《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的条件.

细化直接投入费用口径

40号公告保留了97号公告有关直接投入费用口径和多用途的仪器、设备租赁费的归集要求,细化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材料费用跨年度事项的处理方法.

97号公告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但实际执行中,材料费用实际发生和产品对外销售往往不在同一个年度,如追溯到材料费用实际发生年度,需要修改以前年度纳税申报.为方便纳税人操作,40号公告明确产品销售和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应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细化折旧费用口径

40号公告保留了97号公告有关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口径和多用途仪器、设备折旧费用归集要求,进一步调整加速折旧费用的归集方法.

97号公告明确加速折旧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原则为会计、税收折旧孰小.该计算方法较为复杂,不易准确掌握.为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40号公告将加速折旧费用的归集方法调整为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97号公告解读中曾举例说明计算方法:甲汽车制造企业2015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1 200万元,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甲企业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10×60%等于6).2016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150万元(1 200÷8等于150),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200万元(1200÷6等于200),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就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150万元可以进行加计扣除75万元(150×50%等于75).若该设备8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8年内每年均可对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15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75万元.如企业会计处理按4年进行折旧,其他情形不变,则2016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300万元(1 200÷4等于300),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200万元(1 200÷6等于200),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对其在实际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但未超过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金额200万元可以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200×50%等于100).若该设备6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6年内每年均可对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2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

结合上述例子,按40号公告口径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若该设备6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在6年内每年直接就其税前扣除“仪器、设备折旧费”2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200×50%等于100),不需比较会计、税收折旧孰小,也不需要根据会计折旧年限的变化而调整享受加计扣除的金额,计算方法大为简化.

细化无形资产摊销口径

40号公告保留了97号公告有关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口径和多用途摊销费用的归集要求,进一步调整摊销费用的归集方法.

40号公告明确加速摊销的归集方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明确企业外购的软件作为无形资产管理的可以适当缩短摊销年限.为提高政策的确定性,40號公告明确了无形资产缩短摊销年限的折旧归集方法,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归集方法保持一致,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税总解读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为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加计扣除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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