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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法论文范文资料 与会计和税法中收入差异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税法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2-26

《会计和税法中收入差异》:关于免费税法论文范文在这里免费下载与阅读,为您的税法相关论文写作提供资料。

摘 要:一般来说,企业会计人员会依照会计的准则规定来处理企业的日常账务情况,再依照国家税法进行纳税申报,而随着国家相关政策的调整,当前二者在确认收入的时候具有不同之处.基于此,本文首先阐述了会计与税法收入差异产生的原因,之后从几点角度讲解了会计与税法在收入确认方面的具体差异,最后分析解决会计与税法中收入差异的策略,希望能够为关注该领域的人士提供理论借鉴.

关键词:收入确认 会计 收入与税法

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当前会计的处理工作也在向精细化的趋势发展,而会计收入的确认与税法的处理具有差异性.由此,在工作的处理过程中,应当注意分析二者之间在目标以及职能等方面存在的不同,以便减少在工作中出现重大错误情况的发生,从而为企业的生产经营工作提供高质量精细化的服务,进而积极借助二者之间所具有的不同优势,更好的指导企业的经营活动,实现现代化的转型发展.

一、浅析会计与税法收入差异的原因

(一)会计与税法收入目的的差异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演化发展,当前我国的会计准则以及税法制度也在不断随着经济的发展而进行深化改革,在逐渐变动的过程中,会计收入与税法收入之间的确认方式也呈现出越来越大的差异性,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企业财务会计与政府税务会计之间交流的难度.在分析会计收入与税法收入之间差异之前,首先要明确二者之间存在差异的原因,继而再根据差异的成因逐渐探究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市场中,各性质企业在会计核算的过程中具有极强的目的性,更看重通过财务数据信息的分析,来真实客观并且全面的反映出企业当下在生产经营以及财务方面的收入与支出情况,以便随时更改企业发展的战略方向,因此,企业的会计收入更看重数据信息的具体化与利益化.另一方面,税务收入的目标则更具备宏观性以及调控性,在目标上更看重稳定社会经济发展的秩序,以便通过宏观的数据报告情况,调整国家的财税政策,保护国家纳税人的基本利益不受损害,由此在收入的统计方式上更具备严肃性与科学性.

(二)会计与税法收入原则的差异

从另一方面来看,会计收入与税务收入在原则性上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在统计收入的具体操作中,同样也要从原则性这一角度,来考量二者之间功能方面存在的差异.企业的会计人员在统计收入的时候,会更重视权责发生以及谨慎性这两方面的原则,其中的谨慎性原则要求会计人员对于会计核算的工作做到尽可能精准的计算,需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客观态度,合理评估或者预估企业发展过程中的成本消耗以及财务损耗等情况,不可出现主观臆断上的高估或低估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收支损耗情况,从而避免企业在发展的战略决策层面出现重大错误.其次,谨慎性原则还要求会计人员运用科学的核算方式,将经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成本以及损失录入到负债中,继而实现权利与责任的有机统一.而在收入的确认方面,税法则更讲究确定性以及收付实现制的原则,其中的确定性原则要求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来落实税收的各项制度,包括在征税以及减税的过程中,都要以法律作为行动的重要理论参考,以此来保证对税收对象的公平征税,而收付实现原则更看重征收上来的税目,与最终入库的数额能否保持一致性,由此实现税收全流程的科学精准.

二、浅析会计与税法中收入确认的差异

(一)提供劳务收入的差异分析

会计准则制度与税法中有关于劳务输出收入方面的规定也具有一定的差异性.会计准则在规定不跨年度劳务收入的时候,通常是以劳务的开始为依据,在完工后按照合同或*进行劳务收入的结算,而对于跨年度劳务的规定,则是要从劳务开始时计算,按照不同的会计年度进行区分.例如,会计准则中规定应当用完工的百分比计算劳务收入,主要可以从劳务的收入与成本、劳务引导的交易为企业创造的经济效益、能够计量的劳务总成本与总收入三个方面入手.而对于不能实现粗略计算的劳务收入,企业可以按照预期补偿的金额来结转成本,如果劳务的预期成本得不到补偿,企业也可以不确认收入,而是将其纳入当期的费用中.从劳务收入这一点的对比上来看,税法的规定则比较简单,直接规定着在建筑、安装等行业,或是为船舶等企业提供加工劳务满年,就可以按照工作量或时间来获取收入.由此二者在不跨年度劳务收入上的规定具有一致性,而在跨年度劳务收入上却存在差异性,从中能够看出税法对于谨慎性原则的不承认,而企业却需要这一原则来防范经营过程中的风险,二者的出发点不同所以产生了差异.

(二)在销售商品收入上的差异

在销售商品这一方面,企业的会计准则中规定着商品所有权的确认标准.也就是说,企业需要将商品的报酬和风险都转移给购买方,并且还要将商品的继续管理权也进行转交,不再对已售出商品进行额外的控制,并确保商品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利润能够归属于企业,从而可以看出来会计准则在销售商品方面的规定,更看重企业风险与报酬的变更情况.再看税法中虽然没有制定确认收入相关的具体规定,但是有一些举例式的说明,规定着在商品的销售过程中,无论货物是否到达购买者手中,交易也应当从直接付款的当天就开始生效,而且如果在销售商品的时候采用了预付款的方式,那么就应当从货物发出的当天开始生效,并且,从货物已经被赋予可销售行为的时候,就可以被视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可见会计准则与税法在收入确认时间方面的差距也比较大,相比之下会计制度及准则更倾向于从谨慎性原则的角度出发,考虑的更多为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的收入情况,毕竟企业的会计准则需要为企业的经营活动服务,从中也可见税法的立足点是财政收入,更侧重于收入能否实现社会上各企业的价值,较少考虑到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风险因素.

(三)在代销收入方面的差异

代销收入属于特殊销售业务的范畴,在会计处理与税法上也有着截然不同的规定,首先应当分析会计准则的处理规定.从会计准则方面的规定来看,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视同买断,这一步主要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签订合同协议,合同中需要规定委托方应收取的代销贷款,而受托方在制定售价方面则不受限制,在销售过程中产生的差额利益也自然归受托方所有.因此,委托方在交付商品的时候,就不需要再多余确认销售的收入,委托方也只需要记录商品的数量及规格即可.等到受托方销售出商品后,再根据实际卖得的价格确认收入,同时向委托方确认代销清单,委托方就可以直接根据代销清单核实具体的收入.另一方面是收取手续费,手续费主要是受托方向委托方收取,收取的依据就是代销商品的具体数量,它代表着受托方的劳务收入,但是受托方在收取手续费后,就必须按照委托方规定的商品价格进行售卖,这时便不能再自由定价.从税法对于代销收入的规定上来看,在将商品交付给他人代销或销售之后,都应当等同与商品销售,还同时规定了在委托他人代销货物后,还应当第一时间确认代销的清单.显然税法更承認商品的钱货一体交易,而并不提倡在货物销售过程变相收取手续费的形式,继而从直观上就能感觉到税法从规定上,对于参与货物销售双方利益的合法保护.

税法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会计和税法中收入差异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税法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税法基础知识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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