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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由裁量权论文范文资料 与证明责任分配中法官自由裁量权在我国现状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自由裁量权范文 科目:电大论文 2024-02-13

《证明责任分配中法官自由裁量权在我国现状》:本论文可用于自由裁量权论文范文参考下载,自由裁量权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法官自由裁量权这一概念源自国外,但迄今尚无权威完整的定义,根据《牛津法律大辞典》的释义,将其定义为“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对案件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利,并且这种决定在当时特定情况下应是正义、公正、正确、公平和合理的.”因此法官自由裁量权应当是用以平衡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的手段,法官在遵照法律基本精神的基础之上,以实现个案的公平正义.

大陆法系遵从法规出发型诉讼观,证明责任总是被一定的法律要件所预置, 法官所注重的只是从证据中得出何种结论.其优势在于法的安定性和操作性强,但缺点在于滞后性和机械性,不能适应发展. 英美法系采取事实出发型诉讼,强调法官在诉讼中发现法和创造法.英美法系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由法官依据多种要素在当事人之间具体分配证明责任,从而实现个案的公平正义,以克服大陆法系证明责任分配学说固有的滞后性,弥补其在调整法律规定不符合社会发展时无能为力的缺陷.因此,伴随两大法系的不断交融,大陆法系虽然仍旧注重形式上的公平正义,但也逐渐修正法官只是被动地适用法律的观点,开始肯定并给予法官在证明责任分配领域中的自由裁量权.而英美法系也开始吸收大陆法系的优势,不再单单地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而同样通过实体法律对分配规则加以确定.

我国立法长期以来鲜有正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是司法过程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却是大量客观存在.2001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后文简称《证据规定》)便首次以明确规范的形式肯定了民事诉讼证据中法官的自由裁量规则.《证据规定》第7条明文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2009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试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商事审判自由裁量权的意见》,该意见是我国地方人民法院首个明确规范自由裁量权的文件,虽然该意见并不是针对证明责任分配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但意见中的条文同样对其有着极为积极的意义,该意见第6至9条明确规定了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考量的因素,同时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以避免滥用.

任何制度的存在都应当有其得以发生的土壤,虽然证据规定已然肯定了法官自由裁量权,但自由裁量权是否有利于我国法治社会建设、有利于定纷止争,这仍然是需要探讨的问题.事实上,合理合法地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是避免我国法律滞后性、僵化性的有效方式,亦是解决各种纷杂纠纷的灵活手段.通过对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环境进行分析,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

1 政治环境

我国是人民 的社会主义国家,坚持 集中制.集中制的政治环境使得中国公民有着较为强烈的权威依附意识,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法官代表法院行使司法权的内容之一,这就使得当事人更容易接受法官所做出的裁判结果,而不是对抗或者排斥.从积极的层面上而言,针对某些复杂棘手的案件,当事人能够自觉接受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无疑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

按照法律规定,只有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处理才有决定权,而目前在我国法院内部,案件流程包括:合议庭—主管副庭长—庭长—主管副院长—审判委员会.这使得在判决书上的结果,并不一定是合议庭合议的结果.法院内部的行政管理使法官不得不考虑庭长、院长的意见.因此,一个法院内部,各类案件的裁判便具有一定标准.判决成为法官的产品,犹如工厂生产线上出来的成品一样,很多判决也就是“千案一面,千判一词”.然而法律不应当是自动售货机,法官的工作更不应当是将“案情”这个硬币投入到“法律”这个售货机中就产生判决.

2 经济环境

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间,各种新型经济关系层出不穷,单一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已经难以将各类经济纠纷加以概括.甚至,一些享有垄断经营的行业甚至可能会利用其行业优势损害相对方的利益,而处于相对弱势的一方往往陷于举证不能的境地,法律规定又相对粗疏,立法更是滞后.[1]这便需要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平衡双方利益,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

3 文化环境

伴随社会发展,法官队伍的高学历化已日渐成型,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法官队伍对于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会更好地遵从法律本身的精神,做出合乎法理的裁判.同时,民众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客观上加强了对“法官造法”的监督,亦更加要求法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4 法律环境

我国继承的是大陆法系传统,以成文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带来安定性的同时,亦带来僵化性和滞后性,对于一些法律未曾规定的新型纠纷便显得无能为力.正是制定法本身的这种缺陷,为司法实践中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在当事人双方之间分配证明责任奠定了基础.

事实上,我国实体法中关于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规定极少,最高院《证据规定》虽然对于证明责任分配有着较为详细的描述,但其主要是抽象性规范,而抽象性规范和具体案件适用之间的矛盾决定了法官在断案时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2]

虽然大陆法系所固有的缺陷亟需法官自由裁量权加以弥补,但是以对国家的不信任、对法官裁量的不信任倾向为前提的近代市民社会思想贯穿于依法审判这一理念的底层.[3]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确实和大陆法系限制法官权力的传统不相符,但是如果在限制法官权力的范围内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否会更有利于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呢?毕竟继承和发展是世界上一切优秀事物得以进步的前提.

参考文献

[1]张榕、陈朝阳:《论作为司法能动性之核心的法官自由裁量权——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定》为中心》,载《河北法学》2005年第4期.

[2]李奕伯:《论司法良知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载《知识经济》2010年第1期.

[3](日)谷口安平著,王亞新、刘荣军译:《程序的正义和诉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版,第71页..

自由裁量权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证明责任分配中法官自由裁量权在我国现状为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自由裁量权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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