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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罚论文范文资料 与危险驾驶罪刑罚体系困境和完善思路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刑罚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3-15

《危险驾驶罪刑罚体系困境和完善思路》:这篇刑罚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摘 要:危险驾驶罪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已经纳入我国刑法,这一举措对于惩治危险驾驶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危险驾驶罪的刑罚体系中的缺陷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新的问题,如刑种单一给强制措施适用带来困难,和其他道路交通违法犯罪刑罚存在倒挂,立法缺陷导致量刑标准不统一等等.这些缺陷可能产生不公平的法律后果,违背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解决这一问题,须通过对危险驾驶罪的刑罚体系进行研究和探讨,进而提出完善的方式和途径,才能使危险驾驶行为得到有效的规制,进而从根本上减少危险驾驶行为.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刑罚体系;困境;完善;思路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0829(2014)05-0064-04

一、危险驾驶罪的刑法规定简述

(一)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背景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富裕,全国机动车数量和驾驶员人数猛增.由于缺乏严厉的法律规制,实践中酒后驾车、飙车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危险驾驶行为日益增多,也严重侵害到社会交通秩序和交通管理制度.显然,对于尚未造成重大事故却给道路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危险驾驶行为,我国刑法的原有单一的交通肇事罪已经不能对此类行为起到良好的规制作用.

因此,综合我国的国情以及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2011年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此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将《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为危险驾驶罪.[1]15至此,危险驾驶罪成为我国刑法的独立罪名,危险驾驶行为被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

(二)危险驾驶罪的刑罚体系分析

科学合理的配置一个罪名的法定刑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理论界相关研究较为粗疏,立法机关在给新罪配置法定刑时尚没有特别明确的原则和规则予以遵循.笔者认为,在对个罪配置法定刑时,应当始终坚持罪刑均衡原则.具体地说,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刑足制罪,即为个罪配置的法定刑应当具有足够的威慑力,能够阻遏已然犯罪个体或潜在犯罪个体实施犯罪活动.“惩罚之值在任何情况下,皆须不小于足以超过罪过收益之值.”[2]225二是横向平衡,即对个罪配置的法定刑,应当和其他类似犯罪的法定刑相衔接和均衡.这样处理,既有利于整个刑罚体系的稳定和协调,也和民众“犯罪等于坐牢”的朴素的刑罚观是契合的.

根据经济学的“理性犯罪人”理论,任何一个犯罪人都是一个“理性”的计算者,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会将犯罪的预期成本和预期犯罪收益进行比较,从而决定是否从事具有风险的犯罪行为.[3]56-68如果犯罪的收益小于犯罪的成本,犯罪人就会放弃实施犯罪的计划;相反,如果犯罪的收益大于犯罪成本,犯罪人就可能从事犯罪的活动.因此,要预防和减少犯罪,就必须增加犯罪成本,提高刑罚的威慑力.

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条文可以看出,危险驾驶罪的主刑属于单一刑种,并限定为拘役,附加刑为罚金(对危险驾驶罪附加罚金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拘役刑的期限为一个月至六个月,数罪并罚不超过一年.依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犯罪行为受到的刑罚应和其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程度相符合,而轻罪通常被适用于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行为.从危险驾驶罪的构罪标准来说,其是抽象的危险犯,不需要造成人身或财产的损害后果.因此,现行刑法将危险驾驶罪视为一种轻罪.

从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关系来看,二者是一种补充关系,即将预防犯罪的关卡前移,通过惩治交通肇事的“预备行为”来防止更严重的实害结果的发生.但由于危险驾驶罪是危险犯,交通肇事罪是实害犯,所以,前者的法定刑低于后者的基本刑.另外,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在构成要件该当性上比较容易符合,而放火、爆炸、决水等犯罪则是具体危险犯,在构成要件该当性上较难符合,所以,前者的法定刑低于后者的基本刑.最后,鉴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配置饮酒驾驶、醉酒驾驶和超速驾驶等危险驾驶的行政处罚种类时,均有罚款,为保持处罚的一致性,符合罪责刑相符合原则,危险驾驶罪的刑罚种类也设置了罚金.[4]13因此,危险驾驶罪的现有刑罚体系具备一定的合理性.

二、危险驾驶罪刑罚体系存在的困境

《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两年以来,危险驾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惩治.但通过分析发现,危险驾驶罪在打击和惩治危险驾驶行为的同时,也暴露出其内在的缺陷,其中刑罚体系的缺陷给实务带来了诸多问题.

(一)刑种单一给法律适用带来困难

危险驾驶罪的主刑为拘役,是我国刑法中少有的单一刑种规定,这给法律的适用带来了如下难题:

一是刑期较短,跨度较小,影响司法裁量和法律的威慑力.危险驾驶是典型的危险犯,刑法所要惩治的就是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危险的驾驶行为.但实践中危险驾驶的不同表现形式所引发的危险程度是存在差异的,例如同为醉酒状态,在车流量很大的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和在偏僻无人的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相比,其造成的潜在危险或客观危害显然更为严重.如果对危险驾驶行为最高仅能处以拘役和罚金,那么部分危害性较大的危险驾驶行为将很难有效遏制;而对于某些危害性较小的危险驾驶行为,如果也据此对行为人进行刑事处罚,则可能对行为人日后的工作生活产生诸多 影响.因此,有学者认为,“这一单一的法定刑的刑度并不能有效地保证对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实现罪刑均衡”.[5]35-36

二是对刑事诉讼的高效有序运行造成诸多不便.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的一般条件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具有特定的社会危险性,三者缺一不可.而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不符合逮捕条件,因此实务中对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的处理并不是在拘留期间提请检察机关决定逮捕,而是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如果不变更强制措施,则 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必须在七日内完成整套工序,即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裁判等,否则,就会产生超期羁押.在当前刑事案件数量持续上升的情况下,这样的办案程序给办案机关提出了极高的要求,有时难以实现.若对于涉案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又会带来另一个问题,一些外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随时到案,影响办案效率;有时还可能出现脱逃的现象,大大增加了司法成本.

刑罚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危险驾驶罪刑罚体系困境和完善思路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刑罚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刑罚包括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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