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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确权论文范文资料 与关于农村土地确权登记中维护妇女权益文献综述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土地确权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2-22

《关于农村土地确权登记中维护妇女权益文献综述》:这篇土地确权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摘 要:土地是农民生存和发展的基本保障,特别是对于广大农村妇女来讲,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最主要的生活来源,研究如何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中重视农村妇女权益保护,对于实现农村农业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在整理国内有关农村土地承登记中维护妇女权益的观点基础上,归纳总结对农村妇女权益保护情况的最新研究进展后分析其原因并且提出其解决措施,可为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提供帮助.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确定登记;妇女权益保护;文献综述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475(2016)04-0059-02

随着2015年1月27日《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和2015年7月30日《国务院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的颁布,国家更加重视农民的切身利益,强调要按照男女平等的原则,保护好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经初步归纳分析有关该问题的国内文献,得出国内的大多数学者研究都是从现状、原因、建议这三个方面进行的,对现阶段我国农村中妇女土地权益受损的现状进行了调查研究,对造成该现象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分析,其涉及到了法律规定、政策制定、风俗习惯等方面.

一 、研究农村土地确权中维护妇女权益问题的意义及其现状

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妇女应当享有与男子同等的土地权益及附着在土地之上的一切权利,但现实情况是,妇女依法应享有的土地权益遭受了各种各样不同程度的侵害,表现为三个方面:

(一)农村土地承包过程中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妇女和男性受到了不平等的待遇,歧视妇女,忽视妇女的权益.主要表现为不分或者少分给农村妇女承包地,造成一些妇女土地权益的丧失,最后无地可种,生活困难.

(二)完全剥夺了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目前农村妇女按照婚姻状况大概分为三类,外嫁女、离婚妇女、丧偶妇女,而这三类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别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侵害.

(三)农村妇女的土地征用补偿利润受损.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利润或者征用土地补偿费时,侵犯妇女应享有的土地权益.

二、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害的原因探究

国内学者对于关于农村土地确权登记中妇女权益受损的原因分析,主要概况为以下几点.

(一)婚姻状况的影响

婚姻关系的变化是导致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的关键原因之一.学者胡靳民、李清、何云峰等认为因婚嫁导致农村妇女权利丧失的情形概括为以下几点:

1.外嫁女的状态:学者胡靳民认为即农村妇女出嫁以后,原有的集体组织不再保留其成员权,就不再享有与土地相关的权益,而嫁入的集体组织也由于遵循现有土地政策保持土地承包现状而不增加.学者李慧英认为这种情况就导致“人地分离”的状况出现.

2.离婚妇女的状态:学者吴丹、岳献荣等认为在现实情况下,大多数的农村妇女是很难在嫁入男方家中后分得土地的,这样导致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不能分到夫妻共同财产.学者魏娜同样也认为即使农村妇女在嫁入男方后能够分到土地,但是在妇女与男方解除婚姻关系的之后,户口迁出男方家同样还是会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即使是离婚回娘家后也不能收回原有的土地,娘家所在的村委会也不会给她们重新分配土地.

3.丧偶妇女的状态:学者何云峰等认为丧偶妇女的处境和离婚妇女大多数情况下是相同的,如果在嫁入男方时候分到了一部分土地而且在丧偶后婆家既没有干涉此问题,土地也没有被回收,有的妇女依然可以继续拥有夫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夫家的土地进行承包经营.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况是很少存在的.

(二)传统观念、村规民约的影响

在中国的农村,传统观念、风俗习惯一直在每一个人的生活中起到重要的作用.学者李长健认为深受传统文化观念、村规民约制约的农村妇女,其土地权益受损失更严重.学者黄晶等认为在中国农村“重男轻女”的思想仍旧存在.学者王晓莉、李慧英、王珊珊、赵丽珍等认为自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签订合同的时候是以户为单位,农村家庭的户主都是男性,一般是家庭中的父亲或者丈夫,由户主与与农村集体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其他的家庭成员都没有权利签订合同,最后导致了农村妇女的土地经营权受损.

(三)政策体制的影响

1.学者吴洪芹、李慧认为“三十年不变”“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嫁走不娶,娶来不分”的土地政策已经严重的影响了农村妇女土地的承包权益,直接剥夺了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虽然政策表面上是中性的,不含有明显的性别歧视,但是实际操作中它忽略了妇女婚姻的流动性这一重要因素,强化了男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加固了农村妇女对男性的依赖性,根本就没有把农村妇女当做家庭主体成员对待.

2.学者韩志才认为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如何保护妇女土地权益,但是现实中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遭受侵犯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法律规定中还是有很多不明确,不少空白之处,法律的保护效率不高.学者庄宇、刘俊、陈星宇、秦桂芬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权中》的规定看似保护了离婚妇女或者丧偶妇女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实践中操作性很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30 条虽然对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保护作了较为完善的规定,学者马瑞杰、杨留强等都认为实际中这个规定难以得到落实.学者王珊珊、赵丽珍认为法条无法全部覆盖到现实社会农民生活的各个方面,因而这些笼统的保护性条款在设计上并没有体现出具体的实用性.

(四)农村妇女本身的原因

学者郎潍星、叶琪、谢根成、吴丹等认为由于受教育水平的限制和法律宣传的欠缺,普法力度不够,一些农村妇女并不清楚土地权益是法律赋予自己平等享有的权利.学者朱建波等认为一些农村妇女在受到侵害时没有积极主动采取法律手段来解决这种问题.也没有相关部门反映情况,通过行政、司法途径来采取有效的积极的解决措施,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本应该属于自己的权利.学者刘俊等认为即使有侵权妇女想到去维权,但是在维权这条道路上阻碍太多,就会消减了维权的斗志,妇女也会打消了这个念头,并且一般情况下都是在家庭内部进行协商.因此农村妇女的法治观念淡薄,自身的维权意识欠缺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确权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关于农村土地确权登记中维护妇女权益文献综述为关于土地确权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土地确权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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