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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罗生门论文范文资料 与百万借款陷入罗生门,签名收条是假是真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罗生门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1-15

《百万借款陷入罗生门,签名收条是假是真》:本文关于罗生门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已归还原告97万元本金,即由被告书写主要内容、原告亲笔签名的97万元收条是否应予认定的问题.

徐女士借给周某100万元,两年借款期限已过,周某却不归还.无奈之下,徐女士将周某告上法庭.孰料法庭上,周某亮出一张徐女士亲笔签名的收条,收条显示周某已归还借款97万元.

巨额借款陷入了“罗生门”, 百万借款是否归还?亲笔签名的收条是真是假?来看发生在浙江衢州的这个真实案例.

借款百万,引发官司

2009年7月8日,因资金紧张,周某向徐女士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了《房产抵押借款合同》,周某以拥有的一套别墅作抵押.合同约定借期2年,年利率22.5%;一旦违约,违约方则应向未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本金的10%计算.

合同签订当天,徐女士给周某3万元,并向其银行账户打款97万元;周某出具了100万元收条.次日,双方到房产部门*了该别墅房产抵押借款的登记手续.

两年后,借款期限已到,可周某只向徐女士支付了7.5万元利息,本金及剩余利息一直拖欠不还.多次催讨无果后,徐女士于2011年10月8日向衢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某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其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共计160多万元.

按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个官司似乎并不复杂.可法院第一次开庭时,被告周某辩称,2009年9月7日,他已经归还原告徐女士借款97万元.

周某向法庭提供了这张收条.该收条的抬头是“收条”两字,内容是:今收到周××归还徐××借款人民币玖拾柒万元整970000.00/,因周××提前归还借款,补偿徐××利息伍万元整,共周××应归还徐××人民币捌万元整,按1分息计到还清止.捌万元还清后,双方*取消房屋抵押.落款是:具收人:徐××,落款时间是:2009.9.7.周某称,在2009年11月10日他又归还原告5万元整,所以现在应付原告款项是3万元.

原告起诉还款100万元,被告辩称已经归还97万元.双方所说的款项数额相差巨大,这其中,必有一方在说谎.

收条蹊跷,有悖常理

显而易见,被告周某出示的那张97万元的收条是真是假,是审理本案的关键.收条上“徐××”这个签名不是伪造,确实是原告亲笔所写.原告想推翻这张亲笔签名的收条,必须找到证据佐证.

原告告知法庭,曾经在被告诱导下,在一张空白便签的落款处签过自己的名字.据原告回忆,当时被告周某说自己在兼做某药业公司*商,经销药品蛮赚钱,他游说原告开店经销此药业公司药品,并称开店所需上岗证、健康证可由其,只需原告签署一张授权委托书.出于信任,原告在被告提供的一张空白便签的落款处签下了名字.

原告称,收条中的亲笔签名就是如此而来,她是中了被告所设计的圈套.承办法官发现,那张收条除了签名是原告亲笔,其他内容都是被告所写,按常理不应该是这样.

于是,承办法官就收条的形成、书写的方式,以及97万元款项归还的具体细节,向被告进行了细致询问——

被告周先生,你说97万元是用交付给原告徐女士的,这么多的你是如何筹集的?

被告,你一会说是自己想起来要把97万元还给原告,一会又说是原告打电话催你归还该款才还给原告,到底以哪个为准?

被告,原告与你签订了借款期限2年的合同,可100万元才借了两个月就让你归还,应该是原告违约,原告应支付你本金10%的违约金即10万元,可你却从没有提过违约金的事,这个符合常理吗?

97万元你是在什么时间和地点交付原告的?

交付原告时,钱是怎样捆扎的?原告有没有当场数过?

被告,97万元巨额,原告就大概数了一下,不清点张数,这符合常理吗?

面对法官的连环追问,被告有的问题无言以对,有的问题前后矛盾,难以自圆其说.

法庭又专门传唤了多名证人出庭作证.法院查明,被告周某系金属棉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在向原告借款之前,该公司已负债累累,频临倒闭,多个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及被告还款;2010年3月10日,该公司已被法院强制拍卖.

案件先后经过3次开庭,还提交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涉嫌诈骗,决定将案件移送机关侦查.机关经过侦查后认为,该案被告周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的证据不足.

谁在说谎?真相大白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已归还原告97万元本金,即由被告书写主要内容、原告签名的于2009年9月7日出具的97万元收条是否应予认定的问题.

法院认为,虽然被告提供了原告出具的收条证明款项已归还,但仍缺乏相应的佐证;作为借款人的被告无充分证据证明来源,对交付的原因解释前后矛盾,97万元的大额款项直接以方式交付不符合交易常理.

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法院认定97万元的巨额收条系假收条,被告未在2009年9月7日归还原告借款97万元,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按年利率22.5%计算利息的请求,法院认为诉争借款发生时,人民银行一至三年贷款的年利率为5.4%,年利率22.5%已超过人民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即21.6%,不受法律保护,同时双方又约定本金10%的违约金,故对两者择其一,应按年利率21.6%计算利息为宜.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00元及其利息;被告支付原告诉讼费用损失59000元;原告对抵押物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被依法驳回.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周某所拥有的别墅采取了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最终,本案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80多万元全部执行到位,交付给原告徐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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