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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制改革论文范文资料 与营改增税制改革对中储粮企业影响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税制改革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2-28

《营改增税制改革对中储粮企业影响》:本论文为免费优秀的关于税制改革论文范文资料,可用于相关论文写作参考。

摘 要 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行“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至此,营业税全面退出历史舞台.中储粮企业也涉及许多营业税业务,“营改增”后必然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本文通过对中储粮企业“营改增”业务进行对比分析,提出正、负两方面影响,进而提出面对“营改增”,做好纳税筹划的办法.

关键词 中储粮企业 “营改增” 影响 纳税筹划

中储粮总公司是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涉及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在税收方面享有诸多优惠政策.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标志着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自2016年5月1日起正式退出历史舞台,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

“营改增”是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也是稳增长、调结构的关键点,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中储粮企业当然也不例外,虽说中储粮企业原来就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也涉及许多营业税业务,“营改增”后必然会有不同程度的影响.(中储粮企业全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以以下就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例进行论述).

一、“营改增”前中储粮企业增值税业务

(一)免税业务

第一,粮食销售免征增值税.中储粮企业是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所以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第二,政策性食用植物油销售免征增值税.中储粮企业销售*储备轮换油、拍卖临储油等业务均属政策性业务,免征增值税.

第三,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销售免征增值税.中储粮企业在服务“三农”过程中,增加了种子、化肥、农药等销售业务,这些业务属免税业务.

第四,糠麸、菜粕、棉粕、花生粕、葵花粕等销售免征增值税.糠麸、菜粕、棉粕、花生粕、葵花粕等是粮食、油料加工形成的副产品,这些产品属于单一大宗饲料,属免税饲料,其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应税业务

第一,非政策性食用植物油销售.如企业自营的商品食用植物油销售要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

第二,豆粕销售.豆粕属征收增值税的粕类产品,按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第三,加工业务.面粉加工厂、大米加工厂、食用植物油榨油厂等对外提供代加工业务,从而收取的加工费,要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第四,废旧物资销售收入.中储粮企业销售不再使用或已报废的固定资产,销售粮油保管和运输中使用过的麻袋、编织袋等包装物等,处置收回的顶账资产所取得收入,要缴纳增值税.包装物或其他废旧材料销售,按照17%税率缴纳增值税.对于销售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且未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纳税政策.

第五,仓储业务、装卸搬运业务、交通运输业务、粮油品质检验业务收入.该部分业务已于2013年8月1日纳入“营改增”范围.中储粮直属库为其他单位提供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取得的收入,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简易征收税率为3%).提供物流配送,物资中转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按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粮油品质检验服务取得的收入,按6%缴纳增值税.

二、“营改增”税制改革对中储粮企业的影响

(一)中储粮企业所涉及的“营改增”业务

第一,利息收入.中储粮资金中心、油脂公司或中心库都存在资金统借统还的情况,在统借统还业务中,从系统内企业收取的不高于同期银行借款利率水平的利息,不缴纳增值税.但高于同期银行借款利率水平的利息要缴纳增值税.中储粮企业从资金中心存款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从其他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收入等,属于从非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要缴纳增值税.“营改增”前该部分利息收入适用营业税税率为5%,“营改增”后其增值税税率为6%.

第二,资产出租业务收入.中储粮企业存在资产出租业务,如库房出租、铺面出租、车位出租等,资产出租收入属应税业务.“营改增”前这部分收入缴纳的营业税税率为5%,“营改增”后其增值税税率为:不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1%(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税率为5%).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第三,销售不动产及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中储粮企业销售不动产及转让土地使用权属于应税业务(政策性搬迁免税).“营改增”前销售不动产及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适用营业税税率为5%,“营改增”后, 其增值税税率为11%(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税率为5%). 转让土地使用权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1%.其中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第四,培训、餐饮服务收入.中储粮企业对外提供培训服务或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营改增”前,适用营业税税率为5%,“营改增”后,其增值税税率为6%.

(二)有利影响

第一,避免重复征税,大部分业务税负下降.如不动产出租业务,购置资产取得的进项税可以抵扣,税负明显下降.即使采用简易计税办法,在税率都为5%的情况下,因为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企业总体税负也是下降的.

第二,可自行开具*,提高了工作效率.“营改增”前营业税*要到税务局*.大部分直属库建在村镇,到税务部门开具*不太方便,且需要排队等候.“营改增”后,企业自己可以根据业务需求自行开具*,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不利影响

加大了会计人员工作量.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税制改革论文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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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论文

政府会计改革论文

改革和开放杂志

教育改革论文

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论文

结论:营改增税制改革对中储粮企业影响为关于对写作税制改革论文范文与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税制改革出路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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