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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论文范文资料 与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修改与其影响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2-14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修改与其影响》:这篇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摘 要:2014年末,我国修订了《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放宽了外资银行设置分支机构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条件,对外资银行提供了更宽松、自主的静音环境.这也是我国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对外资银行进一步开放的措施,不但有利于其业务发展,而且可促进我国银行业提高服务质量,进而改善市场结构.

关键词:外资银行;监管

中图分类号:D623;D922.28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8-000-01

一、前言

2006年末,国务院发布了《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修改了外资银行在我国的设立程序、业务范围与所适用的监管条例,以履行进一步开放市场的承诺.但在华“本土化”8年,外资银行市场份额下降至不到2%,加上利率市场化和互联网金融的冲击,面临着业绩和市场份额的不断下滑.

在确保监管有效的前提下,适当放宽外资银行准入与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条件,为其提供更宽松的制度环境,是我国银行业向现代化、国际化发展,以及我国经济更好融入国际市场的需要.因此,2014年末,国务院修改了《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主要修改包括:一、取消申设分行需一亿元营运资金的要求;二、放宽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限制;三、取消设立代表处为准入的前提要件.

二、对修改的评述

(一)取消申设分行需一亿元营运资金的要求

新《条例》将原《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人民币或者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拨给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但《条例》仍保留了外资银行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和不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60%的要求,体现了银监会继续对外资法人银行实施资本监管,督促其建立与经营与风险状况相适应的资本约束机制的监管理念.

此前,外资银行设立分行资金来源单一,只能靠利润留存或母公司注资,但前者规模有限,后者属于外商直接投资,需银监会、外管局、商务部等部门审批,流程耗时且手续繁琐,不利于其业务发展.新《条例》有利于外资银行节省资本金.

外资银行业务范围与中资银行接近,竞争日趋激烈,但其在规模、网点方面都明显处于劣势.因此,取消设立分行的资金要求,可为其创造更好的经营环境,既符合“包容性金融”理念,也顺应了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改革趋势.

此外,我国也逐步放宽对外资银行的行政管制,例如,同年,银监会取消了外资银行在一个城市一次只能申请设立一家支行的规定,取消了支行营运资金最低要求,也取消了开办电子银行等十多项行政审批事项.新《条例》坚持了中外资银行监管标准一致原则,在行政许可条件与程序上最大限度给予外资银行国民待遇,为外资银行的公平竞争、互利共赢创造良好的政策和制度环境.

但本项修改仅针对法人银行,不适用于以分行形式在我国经营的外资银行.这明确地传达了银监会“管法人”的监管理念,对促使以分行形式经营的外资银行转制为法人银行有积极的引导意义.

(二)放宽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限制

原《条例》要求,外资银行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应在我国开业三年以上,且申请前二年连续盈利.新《条例》将开业年限要求降低为一年以上,且不要求前二年连续盈利,并规定外资银行的一家分行已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其它分行申请人民币业务不受开业时间限制,使其可在短时间开展人民币业务.

本次修改中,对人民币业务的放宽最受瞩目,原因是外资银行长期以来业务受限的主要原因在于人民币存款不足,具体为:

一是网点少,限制了吸存能力,网点最多的汇丰银行也只有145个网点.

二是过度依赖对公存款,且集中进出口企业,在国内进出口放缓的大环境下,客户结构单一的弊端被放大.

三是存贷款相互制约,存款受限导致贷款乏力,反过来又限制了存款增长,陷入恶性循环.

我国金融市场尚未完善,存款是银行最主要资金来源,“存款立行”是大部分银行的经营理念,这也是外资银行发展难点所在.外资银行吸收人民币存款所受的限制,不仅在于取得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时间受限,还在于网点有限,使其很大程度上只能通过同业拆借来获得人民币资金.而且人民币未完全自由对换,外资银行不能使用其外汇购买人民币,所以人民币业务难以突破.

降低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的条件,也让中资银行感到更大的竞争压力,对逐步融入国际市场的我国金融业而言,需通过创造条件使外资银行的服务质量与管理经验提供示范效应,促进我国银行业经营环境的改善,同时给于外资银行合理的市场份额,以求双赢.

(三)取消设立代表处为准入的前提要件

新《条例》不再将已在我国境内设立代表处作为设立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及初次设立分行的条件.

原《条例》要求外资银行申请人需设立二年代表机构,目的是通过对代表机构的考察来了解申请人的能力与信誉;另一方面也借此控制外资银行进入我国的速度.但这与国际主流不符,其他国家很少在外资银行准入过程中加入代表机构前置的规定.新《条例》允许外国银行可自主选择是否先设立代表处,将促使更多外资银行进入我国,可有效改善我国银行业结构,提高银行业整体服务效率,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高效、优质的金融环境.

三、结论

目前,外資银行在我国的经营,基本不触动中资银行市场份额,主要通过创新来刺激市场发育,这自然使中资银行难以感受市场竞争压力.外资银行并不急于追随我国经济的高速成长,迅速扩大资产规模和市场份额,而着眼于稳健和长远发展,认真研究和认识我国市场的潜力与风险,并培育客户群体.目前,外资银行网点数量及影响力在短期内难以使中资银行感到竞争压力.但新《条例》的重要意义不仅为外资银行提供宽松的经营条件,还可促进中资银行改革,提升服务质量,进而推动我国银行业与国际接轨.

新《条例》的修改也表明了政府简政放权、减少审批、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方针.对外资银行逐步落实国民待遇,尤其是降低设立分支机构的门槛,是对过去过严监管的修正.而放款人民币业务经营取得的时间,则为外资银行打开了更广阔的业务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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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修改与其影响为关于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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