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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机论文范文资料 与远拒危机:P2P网贷公司风控攻略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危机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2-02

《远拒危机:P2P网贷公司风控攻略》:本文关于危机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还有一些平台企业用募集来的资金做其他投资,如房地产、股票、投资实业等,如果这些投资出现亏损,引来查处,将导致更严重的后果,如涉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般为八年以下有期徒刑.企业尤其要避免将资金用来做“灭失性投资”如期货、直接归还债务等,这些甚至可能会涉嫌集资诈骗,最高可判至无期徒刑.

随着P2P网贷行业在中国逐渐兴起,尽管数量上膨胀式发展,然而在網贷平台的质量上却良莠不齐.虽然国家监管和法律层面上多次出台相关政策和法律引导其健康发展,但目前问题平台、甚至“跑路平台”仍不在少数.除去少数平台自成立伊始便以“跑路”为目的,多数平台在成立之初还是以融资*为经营目标,然而在经营过程中主观上由于自身经营方式和风险控制上的偏差,客观上监管层政策法规和市场环境也是动态的,很多网贷平台逐渐暴露出一些风险,出现危机甚至迈向违法犯罪的深渊.P2P网贷公司应当如何看待面临的风险,又如何进行防范?

两大模式

一方面受制于非法吸存的红线限制,另—方面国家政策面三令五申网贷平台要定位于“*”属性.目前国内的网贷平台总体分为两大经营模式.

一类是“直接撮合”模式,以陆金所P2P和拍拍贷为代表,基本模式为平台公司作为纯*,作为居间和服务角色,撮合借贷双方点对点成立借贷关系,平台公司除撮合交易之外,还提供基本的资料审核、信息披露、资金代收付等服务,收取服务费用.此类模式与国家政策鼓励模式最为相符,也是传统的P2P模式.

另一类是债权转让模式,以宜信为代表,即平台公司引入一个“专业放贷人”,通常是平台公司的高管或其他关联个人,先以自有资金对外放贷,再将取得的债权通过网贷平台转让给投资人,平台的角色为居间和服务.该模式的合法性一直没有明确定论,而在司法实践中,确有对此模式明确的肯定态度,定性其为一种新颖的金融模式,法无禁止即自由,不违法,而宜信的宜人贷对外目前在向第一类模式转型.

在业内,包括线下公司,大量的P2P公司也都采用的是后一种模式,除了法律不禁止之外,此模式更易利用债权时间、期限、数额、还款方式的差别,在不违反规定的前提下,给予平台企业更大的空间利用资金和增加杠杆.

对网贷平台公司来说,基于上述任一模式,避免直接从平台融资,目前都是合法的.

关键风险

法律层面来说,P2P网贷最不能触及的红线即非法集资,而在政策层面,为了避免触及这道红线,监管机关也用心良苦地对P2P网贷公司经营过程中的种种行为予以规范和限制,以降低经营风险.笔者对近年来近50起P2P违法犯罪案件的分析和研究,归纳主要风险点如下.

借款标的真实性

在P2P违法犯罪案件中,出现频率最高的词便是“假标”,即虚假的借款标的或虚假的债权.网贷平台为了获得大量资金,虚构借款标的或债权,无论获取的资金是用于自用还是对外放贷,都涉嫌违法犯罪.

从平台背景来看,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金融类或准金融背景,包括银行、证券、信托、保险、小贷、担保等,此类背景平台企业往往在贷款端标的上有渠道和资源优势,更容易保证有足够的真实标的;第二类是实业背景,以中小企业为主,这类背景平台有的是为自身或关联企业融资,有的是为同行业其他企业融资,由于贷款端资源有限,再加上合规意识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弱,较易滋生假标;第三类是上市公司或国企背景,兼具前两类平台的优劣性.

无论哪一类平台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务必保证标的的真实性.一方面增强自己的项目开拓能力,可自行成立专业的贷款端公司,也可与其他贷款端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另一方面在标的不足的情况下,宁可少融资也绝不触及假标的红线.

自融、自保与资金池

在问题和跑路P2P平台中,自融、自保和资金池都是容易被定性违法犯罪的主要方面.监管层自始便对这几个方面多次强调,明文禁止.因此目前各大平台从形式上均注意规避,甚至不惜用假标的方式.这其中有几大重点问题值得单独说明.

其一,为关联企业融资是否涉嫌自融.

有些平台成立的目的便是实体企业借新成立平台公司为给自身实业融资;另外一些平台在成立后,贷款标的集中在平台企业比较熟悉的行业,甚至自身的关联企业.对于为关联企业融资是否为“自融”,现行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也没有明确案例表明为关联企业融资涉嫌违法.目前一些主流P2P公司为避免合规风险,已逐渐剥离关联企业贷款业务,而倾向于向个人、小额、分散贷款.因此,笔者建议平台尽量去关联化,避免为关联企业融资的合规风险.对于为关联企业融资的平台,建议一是避免在平台上直接表明为平台融资;二是利用股权关系和经营方式弱化平台与借款人的关联关系;三是避免平台和关联实体企业的混业经营,保证二者经营上的独立性.

其二,平台回购是否涉嫌自保.

监管层禁止平台为债权提供担保,因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承担全部债权风险,与自身募集资金的界限很容易模糊.目前一些平台采用平台回购的方式规避担保禁止.对于回购行为是否会改变了交易的本质,是否构成实质上的担保,在法律上是存在一些争议的,包括股权投资回购、委托理财、有追索权保理等业务中,都可能有类似回购的条款,有些可能对交易本质会造成影响,存在回购方被认定为事实上的资金募集人风险.监管法律中对于回购是否认定为自保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没有明确回购违法的案例,但平台企业为降低合规风险,应当尽量用其他的增信措施或交易模式来替代平台回购.

其三,关联企业担保是否涉嫌自保.

目前P2P企业引入担保公司为债权进行担保是常见模式,有些担保公司为平台的关联企业,此类增信措施是可行的,合规性风险较小.

其四,资金池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在平台违法性认定方面,很多容易与资金池有关,有些平台先募集来资金,再转贷给他人,无论是在直接撮合模式还是债权转让模式下,这种交易方式都涉嫌资金池.为避免风险,首先,平台应当把握先产生借贷或债权,后募集资金的原则;其次,在直接撮合模式下,募集来的资金应当归入借款人账户,而不得由平台使用,在债权转让模式下,要先用自有资金取得债权.在相同的资金用途下,不同的时间搭配便可能产生合法与非法的本质区别.

危机论文参考资料:

危机公关论文

结论:远拒危机:P2P网贷公司风控攻略为大学硕士与本科危机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危机方面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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