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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金经理论文范文资料 与欧盟另类投资基金经理指令评介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基金经理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1-17

《欧盟另类投资基金经理指令评介》:该文是关于基金经理论文范文,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相关论文资料参考。

摘 要:2011年7月21日,欧盟《另类投资基金经理指令》正式生效,这意味着欧盟对另类投资基金有了统一的监管制度和标准.尽管该指令还未经受实践的检验,也必然存在不完善之处,但它积极意义是主要的,将对欧盟金融监管一体化产生积极作用,也将对国际上加强影子银行的监管提供参考范例及启示.

关键词:另类投资基金;影子银行;监管制度

中图分类号:F830.5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3544(2012)03-0061-06

2011年6月8日,经过欧洲议会批准和欧洲理事会通过,欧盟出台了2011/61/EU号指令,即《关于另类投资基金经理及修改2003/41/EC和2009/65/EC指令、1060/2009和1095/2010号决议的指令》,简称《另类投资基金经理指令》. ① 该指令于2011年7月21日正式生效.至此,经过两年多的意见征询和利益平衡,欧盟终于有了对“影子银行”主体——另类投资基金监管的统一法律依据,这是欧盟各国积极应对金融危机的又一重大成果,同时也是欧盟金融一体化纵深发展的重要标志.

一、指令出台的背景

21世纪以来, 随着世界金融业不断发展与创新,出现了大量与传统银行平行的融资与投资机构,它们具有和银行一样的存贷功能和融资、投资功能,却未像银行一样受到正式的监管.2007年, 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执行董事麦卡利(Paul McCulley)将这些新出现的金融机构统称为“影子银行”. “影子银行”由于交易不规范、流动性风险及杠杆化程度高、监管不到位等原因,给发达国家金融体系增添了越来越多的潜在危险因素,也被认为是本轮金融危机爆发的重要原因.

在欧盟, 并不一般地将平行于传统商业银行却充当银行职能的金融机构称为“影子银行”,而是将各种投资基金分为两类.其中,第一类是集合投资基金,指根据1985年欧盟《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指令(UCITS)》 ② 规定的投资基金类别.该指令并没有对集合投资基金做出定义, 但强调该类基金是开放式基金,被批准向零售市场出售,需要履行注册手续并获得营业许可, 即它是经核准于欧盟境内向公众发售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该类基金和欧盟银行一样,享有“单一执照”的权利,一旦在欧盟某个成员国获得营业许可证,即可以在欧盟范围内营业,同时也要接受监管.第二类是指未被《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指令(UCITS)》所涵盖的所有的非集合投资基金,统称为“另类投资基金”(Alternative Investment Fund,AIF),一般是封闭式基金.在欧盟,它是“影子银行”的主体,包括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商品基金、房地产基金,这些基金由于风险大,不适合零星投资者,因此只局限于专业和机构投资者.在金融危机前, 由于欧盟对这类基金没有统一监管政策,因此这类基金分别由各成员国监管,它也不享有欧盟的单一执照原则.

21世纪初,欧盟的另类投资基金获得了巨大发展,2002年, 欧盟另类投资基金资产总值为1万亿欧元,2007年上升为2万亿欧元,5年之内翻番,比欧盟集合投资基金增长得更快. ① 金融危机爆发后,欧盟开始注意到另类投资基金监管制度的缺失,2008年,一些欧洲议会议员提请欧盟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加强对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等另类投资基金的监管. ② 为了加强对另类投资基金的统一监管, 欧盟开始着手制定正式的监管制度.2009年4月,欧盟委员会向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提交了“另类投资基金经理指令”建议案, ③ 经过一年多的意见征询和多边讨论,2010年11月,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通过了该政策建议,原计划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但由于各成员国之间,尤其是英国存在较大的不同意见,以及各成员国需要就翻译、措辞等问题经过语言学家、经济学家及相关专家的推敲和研究,使该指令推迟到2011年6月8日出台,7月21日才正式生效.

欧盟《另类投资基金经理指令》的出台,标志着欧盟大力加强对另类投资的监管,过去属于成员国的监管权力“上移”至欧盟,欧盟对其范围内的另类投资开始具备了“结构性权力”,而成员国只保持一定的“联系性权力”,主要是执行权. ④ 另外,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另类投资开始享有同欧盟银行、欧盟集合投资一样的“单一执照”权利,同时也要接受欧盟统一的监管标准.指令的出台,必将对欧盟,乃至世界金融稳定和金融一体化产生重大影响.

二、指令的主要内容

欧盟《另类投资基金经理指令》共10章,71个条款.10章内容分别为总则、 基金经理的许可与撤消问题、基金经理的营业条件、透明性要求、负责特殊品种另类投资基金经理的附加责任、另类投资基金经理的权利、针对第三国的专门条款、对散户投资者的经营、主管机关的确定及其权力、过渡期与最终生效等问题,其中第1~4章为核心内容.

(一)第一章

在第一章总则中,指令首先强调了其目的是“为在欧盟范围内管理及经营另类投资基金的经理制定有效批准和经营的透明性监管规则”.在此基础上,对“另类投资基金”、“另类投资基金经理”、“分公司”、“附带权益”、“紧密联系”、“主管部门”等一些相关术语进行了界定.其中“另类投资基金”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集合投资:(1)向众多投资者融资,并为了投资者利益,将所融资资金再进行有明确计划的投资;(2)不符合2009/65/EC指令第5条所规定的批准要求. ⑤ 而“欧盟另类投资基金”是指成员国根据其法律给予许可的另类投资基金及未获得某个成员国的许可或注册但在某成员国具有注册办事处或总部的另类投资基金.“另类投资基金经理”是指管理一个或多个另类投资基金的法人;而“欧盟另类投资基金经理” 指只要在欧盟某成员国具有注册办事处的另类投资基金经理.在定义的基础上,本章还对该指令的适用情况和不适用情况以及基金经理的确定等问题做了进一步说明.

(二)第二章

第二章主要阐述了欧盟另类投资基金经理从事另类投资的资格条件、申请和批准的程序,给予许可的条件及不给予许可、撤消许可的情况等问题.其中基金经理需要满足的从业条件是本章重点, 这些条件是:(1)满足初始资本与自有资本的要求.对于欧盟内部的基金经理, 初始资本应不低于30万欧元,欧盟外部的基金经理,初始资本应不低于12.5万欧元. 自有资本必须满足2006/49/EC号指令第21条所规定的“投资公司自有资本须达到该公司前一年固定经常开支的1/4以上”. ① 但当基金经理管理的基金总资产超过2.5亿欧元时, 其自有资本应该按照超过2.5亿欧元部门的0.02%增加;(2)基金经理必须名声较好,遵守本指令条款,并在基金管理方面经验丰富;(3)基金经理应确保具有同等控股权益的股东参与基金合理而审慎的管理;(4)基金总部与注册办事处应该在同一个成员国. 在以下情况母国可以撤消许可:(1) 基金经理在12个月以内未根据许可营业, 公开放弃许可, 或已停止经营6个月以上——除非是监管机构强制要求其在该段时间停业;(2)被发现通过伪造信息或采取非正常的手段获得许可的;(3)不再符合许可时所设立的条件;(4)严重违反了本指令的一些条款;(5)违反了成员国的国内法律规定需要取消许可的情况.

基金经理论文参考资料:

经理人杂志

结论:欧盟另类投资基金经理指令评介为适合基金经理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基金经理排名榜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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