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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犯罪客观要件论文范文资料 与犯罪客观要件中行为实质认定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犯罪客观要件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2-01

《犯罪客观要件中行为实质认定》:该文是关于犯罪客观要件论文范文,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相关论文资料参考。

摘 要:

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犯罪客观要件的核心要素是危害行为.但是,危害行为说无法发挥行为概念的基本机能,在逻辑上也存在难以克服的内在矛盾.实质上,犯罪客观要件中的“行为”既不是客观上已然发生的“行为”,也不可能是真正意义上的事实性行为,而只能是行为人主观罪过中的行为的一个侧面——行为客观方面具有或应该具有的自然属性或特征,这也是它与刑法中相关行为概念的本质区别.犯罪构成各要件间的辨证关系决定了实践中对犯罪客观要件中“行为”的认定应结合犯罪主体要件、主观罪过内容和犯罪对象进行.

关键词:客观要件;行为;危害行为;犯罪行为;主观罪过

中图分类号:

DF611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3.05.11

近年来,虽然刑法学界对行为理论的研究越来越多,但对犯罪客观要件中的“行为”鲜有专门深入探讨,致使对犯罪客观要件中“行为”的实质缺乏深入的了解,对犯罪客观要件中“行为”的界定歧义丛生,莫衷一是:事实行为说、构成行为说、危害行为说、犯罪行为说等.其中,尤以危害行为说最为典型:“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危害行为是犯罪客观方面的重要内容.所谓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的心理活动所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1]、“在客观方面要件中,危害行为便成为任何犯罪必不可少的基本条件——所有犯罪的共有要件”[2]、“尽管行为有各种含义,但危害行为却是刑法理论中经常使用的概念.因为犯罪是刑法的主要内容, 而危害行为是犯罪的实体或核心的缘故”[3]、“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指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是受意识、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作”[4]、“刑法上的危害行为(在作为犯罪构成客观要件内容的行为这一意义上)是指在人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活动”[5]、“刑法上的危害行为,是指由行为人的意思决定所支配的违反刑法的命令或禁止规范的身体动静”[6]、“刑法中危害行为是指由行为人意志自由所支配的、客观上违反刑法禁止规范或命令规范的身体动静”[7].

但笔者认为,危害行为说与生俱来的理论缺陷,以及自身无法调和的逻辑矛盾,决定了犯罪客观要件中的“行为”不可能是危害行为.实质上,犯罪客观要件中的“行为”,只能是行为人主观罪过中的行为客观上具有或应该具有的自然属性或特征.所以,犯罪客观要件中的“行为”不可能是真正的事实性行为,而只能是犯罪行为的一个侧面;犯罪客观要件中的“行为”也不可能是客观上已然发生的行为的客观性质, 而只能是行为人主观罪过中认识或控制(包括应该认识或应该控制)的行为的客观性质.犯罪客观要件中的“行为”与刑法中的其它行为概念既存在明显的界限,同时也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作为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中的核心要素,犯罪客观要件中的“行为”不可能脱离犯罪构成的其它要件独立存在.鉴于危害行为说在犯罪客观要件“行为”学说中的通说地位,本文拟从对危害行为说的反思入手,继而揭示出犯罪客观要件中“行为”的实质及其与刑法中相关行为概念的关系,并就犯罪客观要件中“行为”的认定略陈管见.

一、危害行为说之反思

笔者认为,危害行为不可能是犯罪客观要件中的“行为”.因为危害行为说不仅存在着天生的理论缺陷,而且违悖了正常的逻辑推理规律.

(一)危害行为说缺陷之一——刑法中行为概念机能的阙如

刑法中的行为概念理论认为,行为概念的机能是检验行为概念合理与否的重要标准.国内外刑法学理论关于行为概念机能的内容或称谓虽略存争议,但并无实质差异.学界认为,刑法中的行为概念应具有三个重要的基本机能:(1)理论与运用功能(funzione dogmaica—applicaiva),行为概念的这一功能要求任何行为概念都应具有作为理论与实践中判断一行为与他行为的标准的作用.(2)限制功能或否定功能(funzione limiaivo—negaivo),这一功能要求行为概念发挥界定刑法中行为的范围,将不具有刑法意义的人类举止排除于刑法中行为之外的作用.(3)概括功能(funzione classificaoria),即能够包容现存刑法制度中行为的各种表现形式(作为与不作为、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等等),并对它们做出合理的解释[8].

作为刑法中的行为概念之一,犯罪客观要件中的“行为”概念也理应具备行为概念的三种机能.但是,“危害行为说”却未能充分满足上述任何一种机能.

首先,危害行为说满足不了刑法中行为概念的理论与运用功能.作为一个概念,“危害行为”这个词不能反映犯罪行为的个性,不能作为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作为各种犯罪行为客观方面的高度概括,犯罪客观要件中的“行为”概念应该能够反映各种犯罪行为的本质.就某一种具体犯罪而言,它应该能够在反映出所有犯罪行为的共性的同时,也应体现出该种犯罪行为特有的个性;在起到区分罪与非罪的客观方面的界限的同时,也应该成为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客观方面的标准之一.但是,危害行为作为犯罪客观要件中“行为”的概念却明显不具备这一功能.以故意杀人罪为例,危害行为能够反映出故意杀人罪客观方面的特征吗?我们能够用危害行为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及一般违法的人身伤害行为区分开吗?显然不能.故意杀人罪中的杀人行为、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行为与只构成一般违法的故意伤害行为难道不都是危害行为吗?这表明,危害行为不能体现故意杀人罪客观方面的本质特征——剥夺他人生命的性质,不能成为区分故意杀人行为与故意伤害行为及一般违法的人身伤害行为的客观标准.

其次,危害行为说难以体现刑法中行为概念的界限机能.“作为一种文字上的启示,定义是利用一个独立的词来给出语言上的界说,它主要是一个标明界限或使一种事物与其他事物区分开来的问题”[9].在所有关于危害行为的定义中,危害均指危害社会或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社会危害性并不是刑法中的行为与其它违法行为的界限标准,因为民事违法行为或行政违法行为也都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社会危害性,譬如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民事侵权行为.因此,既然社会危害性使得人们连刑法意义上的行为都无法界定,那么,它在有着更高要求的犯罪客观要件中“行为”的概念中,就更难以有容身之处.而且,“社会危害性属于价值判断的范畴,它是人们在价值判断中所得到的对特定事物所产生的一定价值的认识”[10].作为价值判断的结果,社会危害性就会因缺乏法规范所应有的确定性而变得捉摸不定.但是,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用“社会危害性”这样一个自身都模糊不清、难以把握的概念定义出的危害行为说 ,竟然还成了我国刑法理论中的通说.

犯罪客观要件论文参考资料:

犯罪心理学论文

青少年犯罪论文

犯罪心理学论文3000字

结论:犯罪客观要件中行为实质认定为适合不知如何写犯罪客观要件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犯罪主体要件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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