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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包装装潢论文范文资料 与侵害特有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要件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包装装潢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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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作为商业标识的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犹如商标发挥着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保护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目的在于维护该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商业声誉,使公众对该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显著性和商业价值的进一步认可.保护消费者不受模仿性标识的误导,制止模仿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亦是维护整个经济秩序良性循环的正当举措.

【案情介绍】

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江中食疗公司”)生产销售的“猴姑”酥性饼干(图右部)包装为长方体纸盒,其装潢基色为浅*,正面主视图整体布局为三段式,上端为饼干圆形图案,中间是商品名称,下端为猴头菇原料的图案;包装侧面为猴姑产品名称以及企业名称的简写,底部是产品相关配料表及生产单位等信息.

江中食疗公司于2013年9月至2014年5月期间,与北京盛世今鸣广告有限公司(下称北京盛世广告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委托其在天津卫视、河北卫视、江西卫视、湖南卫视、安徽卫视等全国近20个电视台就“猴姑”酥性饼干进行广告发布,广告发布费用达2亿多元,每个月播放的广告频次3000次左右.尼尔森网联媒介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就广告播出情况出具了广告监播记录.

广州明镜市场研究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广州明镜咨询公司)于2014年2月和4月分别出具《猴姑饼干品牌消费者调研报告》.该报告记载,广州明镜咨询公司在2013年10月、2013年11月、2014年1月、2014年3月通过街头拦截访问的方式,对全国8个一线重点城市18-60岁本地常住居民进行了市场跟踪调查,调查结果显示:2013年10月-2014年1月期间江中猴姑饼干知名度、购买率等指标持续上升;2014年3月期间江中猴姑饼干知名度、购买率表现良好.

会计事务所的审计报告载明“猴姑”饼干2013年9月至2014年5月31日开票销售金额(含税)达357641273.16元.

2014年7月30日,公证员与江中食疗公司工作人员一同到南昌市东湖区“江林水果食杂店”,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了“猴头菇”酥性饼干(图左部)2盒,支付人民币80元,取得收据号为“0137430”的收据一张,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行为出具了公证书.“猴头菇”酥性饼干包装盒底部产品信息注明◎食品名称:猴头菇 酥性饼干;◎制造商:龙海市宝嘉达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宝嘉达公司”);出口商:唯一家(福建)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唯一家公司”).唯一家公司认可该产品系由其生产.

2014年9月15日,江中食疗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宝嘉达公司、唯一家公司、曾江林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生产、销售仿冒“猴姑”酥性饼干产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侵权产品;立即回收市场上正在销售的仿冒“猴姑”酥性饼干产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侵权产品;立即销毁所有库存的仿冒“猴姑”酥性饼干产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侵权产品包装盒;二、宝嘉达公司、唯一家公司、曾江林共同赔偿江中食疗公司人民币100万元.

唯一家公司辩称,江中食疗公司的商品是否知名、商品包装是否是特有的有待确认;江中食疗公司主张的商品产品本身的原料并未显特有性,包装是行业通常使用的包装,不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因此,江中食疗公司所主张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不存在.唯一家公司承认委托宝嘉达公司生产产品,包装设计、印制由唯一家公司完成并提供.唯一家公司销售的产品使用了历史上早已有猴头菇的名称,是对商品主要原料名称的合理使用,且和江中食疗公司的商品名称不同.唯一家公司使用的纸盒包装是常见的通用包装,唯一家公司的装潢样式与江中食疗公司的不同.即使构成不正当竞争,江中食疗公司主张100万赔偿无任何依据.

宝嘉达公司辩称,宝嘉达公司是受唯一家公司委托生产产品,合同约定由唯一家公司提供包装材料,相关的法律责任由唯一家公司承担,即使构成不正当竞争也应由唯一家公司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江中食疗公司于2013年9月开始在全国近20个电视台就“猴姑”酥性饼干进行广告发布,每个月广告频次为3000次左右,广告费用达2个多亿,消费者知晓“猴姑”酥性饼干以及购买率均呈上升趋势.应认定该商品为知名商品.江中食疗公司商品的装潢在于其色彩、文字、线条和图案的使用与搭配,以及以一定方式对这些要素进行的组合,由此获得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特有性,该名称、包装和装潢经过使用与大量宣传,具有区别商品来源之功能.据此,应认定江中食疗公司“猴姑”酥性饼干的名称、包装和装潢具有特有性.被诉侵权产品与江中食疗公司的“猴姑”酥性饼干,属相同商品.经比对,被诉侵权的“猴头菇”酥性饼干装潢与江中食疗公司“猴姑”酥性饼干的装潢.色调相同,要素组合相同,主视图均采用上、中、下三段式,上端为圆形饼干图案、中间为商品名称、下端为菌类图案,文字、图案的使用与搭配极为近似,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被诉侵权“猴头菇”酥性饼干为仿冒江中食疗公司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产品.消费者在购买时施以普通注意力也容易造成混淆或误认.判决:宝嘉达公司、唯一家公司、曾江林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仿冒江中食疗公司“猴姑”酥性饼干产品的特有装潢的侵权产品;唯一家公司、宝嘉达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连带赔偿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江中食疗公司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第二判项确定20万元的经济赔偿金额偏低,不利于构建公平正义的市场经济秩序,请求改判唯一家公司与宝嘉达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唯一家公司上诉称,被诉侵权产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不构成对江中食疗公司商品的仿冒.唯一家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使用了唯一家公司自有的“闽唯一家”商标.唯一家公司一直在自有产品上突出使用该商标,被诉侵权产品的多个位置也显著标注了该商标,消费者足以通过该商标标识辨认商品并进行选购.因而不具备混淆市场的可能,不足以构成不正当竞争.宝嘉达公司根据代工合同为唯一家公司加工产品,一审判令唯一家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明显畸高,宝嘉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请求改判驳回江中食疗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包装装潢论文参考资料:

包装世界杂志

包装设计论文

包装毕业论文

包装工程杂志

结论:侵害特有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要件为适合包装装潢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包装装潢设计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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