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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制史论文范文资料 与法制史角度看死刑在我国存废问题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法制史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1-30

《法制史角度看死刑在我国存废问题》:本文关于法制史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摘 要死刑一直是发达国家极力谴责的一种刑法,我国在死刑废存问题上一直存在着广泛的争议,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发展,我国在死刑罪名上的刑法也在逐渐减少.然而从法制史的角度以及结合我国国情来客观的看待我国死刑刑法废除问题后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死刑是人类文明发展最终阶段必须被废除的一种刑法,然而目前阶段,死刑制度还是保障我国社会稳定的关键刑法,因此我国在死刑废除问题上应该采取逐渐放宽的态度来对死刑进行限制,同时还要为死刑留存适当的空间以在最大程度上保障国家社会的安定团结.

关键词法制史 死刑 死缓 废存

对于死刑废除问题,首先我们就要从法制史的发展来对死刑刑法的历史趋势进行了解,由于世界格局不同以及世界各国的历史差别,所以对待死刑的态度也有很大区别,因此笔者将从国内国外两个方面去对从法制史角度来谈论死刑的废存问题.

一、法制史角度看,死刑的历史趋势是由严到宽

(一)中国法制史中死刑的历史

我国是有着5000年历史的文明古国,九大王朝、五代十国的兴盛与发展都离不开对乱世的治理,因而死刑也就逐渐的形成并且同样拥有悠久的历史.我国死刑自五帝时就已经具有初步的规模,随着朝代的兴衰演变,我国死刑史多是具备残酷性,并且死刑的种类很多.例如五帝时期比较常见的五大死刑刑法,而夏朝禹刑中的“大辟两百”也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当时死刑的残酷性以及严厉性.当时的时代属于奴隶社会,因此基于历史制度问题,此时的死刑刑法苛刻、严厉、残酷、多样,其中就有我们熟知的炮烙、脯刑等极为缺少人道主義的处决方式.并且当时人的社会道德意识较低,因而甚至出现许多被现代社会人无法理解和接受的残酷的死刑处理方式,由此我们知道奴隶时期是我国死刑制度最为严酷的时期.

在历史的演变和制度的改革进程中,奴隶制向封建制度转变,在这一转变的过程中,统治者以及社会的道德意识逐渐提升,因而死刑在量刑和种类上也有了很大的转变,呈现逐步降低的趋势.这种逐渐减少的趋势最直观的体现在汉王朝与唐朝的对比上.在汉朝的法律中死刑的主要方式有枭首、腰斩及弃市.而到了唐朝,死刑的方式就已经仅剩下绞刑和处斩两种主要形式,在残酷性和种类上都有所降低.这足以看出文明的进步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死刑的制定和发展.从唐朝的死刑律法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封建制度下,死刑就已经逐渐的受到限制,这与奴隶时期的滥用和残酷在本质上有了明显的区别.死刑的基本内涵也从复仇报应观逐渐向惩罚,公正的方向转变.虽然随着统治者以及朝代的变更,在治世者思想主导作用明显的封建制度下死刑的残酷性存在着一定的波动性(例如唐代后的宋、明、清的死刑残酷性又存在重新滋长的趋势).然而死刑问题在封建制社会时期总体上较奴隶制社会时期有了极大的转变和进步,这在清末的秘密枪决中有很好的体现.

到了北洋政府主导时期以及国民党统治时期,死刑的制度更是出现了极大的转变,在新中国建立之后,*受马克思主义的影响,在治世问题上有了很大的不同,因而此时的法律在对待死刑问题上以减缓为主要的方式,1979年制定的“死缓”制是我国法制史上对死刑制度转变的里程碑.

(二)国外死刑的废存

国外文明的发展较中国存在着历史年代较少的现象,因而国外的死刑制度的发展在改革的过程上从时间长度上较我国较短,时间跨度较小.然而变革经历的阶段基本相同,同样是从滥用向慎用的转变、从残酷向轻缓的变革.目前很多人口基数较少,较发达的西方国家已经完全废除了死刑制度.在国外的整个死刑发展史上,我们可以知道,中世纪的欧洲是死刑滥用的最为明显的时期,此时的死刑刑法种类多,死刑的处决方式极大的缺少人道主义精神,并且死刑的制定上甚至有些偏激,例如在德国的《加洛林纳法典》中,就有被常人所不能理解的死刑刑法,其中堕胎和池塘捕鱼也要受到死刑的处置.并且死刑的处决方式以及死刑执行工具变态、残酷,例如火烧、车裂、分尸、放血、活体剖心等等极为*刑犯的方式.而这一时期正是人们思想道德观念极为低下的时期,因此我们可以看出,文明与死刑的废除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反比例关系,文明程度越高,死刑的残酷性及多样性越低.

从国内国外的法制史的变革上我们可以知道,文明的进步与死刑的废除具有很大的联系,而从整个死刑制度的演变上,我们逐渐的总结出了死刑制度的变革规律,即从滥用到慎用、从严到轻、从急到缓.基于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随着人类文明进程的不断进步,在人类文明的最终阶段,死刑制度是必然被废除的.

二、从法制史角度看我国死刑留存的几大涉及因素

(一)中国传统的法律工具论

从法治史角度来看,死刑一直是我国各朝代广泛应用的法律治理工具,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统治阶级一直将死刑作为镇压、治世的重要方式.在思想上认为“以刑止刑”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实现价值目标,因而死刑已经逐渐成为了我国传统的法律工具,尽管儒家思想崇尚“以德止刑”,然而在实际的治理过程中,更多时候还是采用法家的重型治国的方针.这就使得死刑已经成为传统.尽管在封建社会有些统治者也曾想过在一定的程度上废除死刑,或者以其他刑罚来代替死刑,例如唐太宗的加役流刑罚、唐玄宗时期的死刑完全废除制度.然而随着时代的演变和统治者思想以及社会形态的转变,死刑作为法律工具的理论仍然流行并且在明清两代更加明显,从而形成一致死刑可以有效统治、镇压的假象.

(二)中国传统的复仇、报应观

在中国的传统思想中,“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复仇、报应观根深蒂固,这种观念的形成是历史以及人们心里的变化的一种体现.起主导性是由于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在法律文化的演变过程中,复仇理念一直是我国的一种介于法律之上的社会情感.在我国古代国民的思想意识中,刑法和罪责应该相当,种什么因,得什么果.只有刑罪相当才是法律价值的体现,这对我国死刑的留存有着重要的影响.

(三)中国人权意识有待提高

法制史论文参考资料:

外国法制史论文

结论:法制史角度看死刑在我国存废问题为关于对写作法制史论文范文与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法制史教材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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