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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时论文范文资料 与工伤认定48小时司法适用和完善路径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小时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2-08

《工伤认定48小时司法适用和完善路径》:本文关于小时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摘 要:我国新旧《工伤保险条例》对48小时内突发疾病死亡工伤认定的规定,在当前的司法适用中存在很大争议,最高人民法院也并不能形成有效的指导性案件对其司法适用进行指导.在现有的《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基础之上,结合我国各地法院关于工伤认定48小时的司法适用,对工伤认定48小时的问题进行专门探讨,并就其由此存在的缺陷提出合法、合理的完善路径.

关键词:工伤认定;48小时;司法适用;完善路径

中图分类号:D922.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6-0079-02

作者简介:程翔(1980-),女,汉族,四川成都人,法学硕士,成都广播电视大学文法艺术教学部教师.

一、有关工伤认定48小时规定的概况

我国关于工伤认定48小时,在现行的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中规定的十分明确: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48小时这个时间节点的规定,对医院和家属都是一道难题:47小时59分钟59秒与48小时短短之差1秒之差,是继续救人还是见死不救以认定工伤获得较高额度的赔偿?短短几秒钟的闪念,无不上千次拷问医院医生与受害者家属的心灵.曾轰动一时的2012年的“尹广安之死”一案就是典型的48小时工伤认定的法理与情理的考量.其实,在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制定之前,并没有“48小时”规定.1996年7月,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等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抢救时间长短未被认定为工伤要件.而根据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高于下位法的法律原则,优先的应是《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48小时所反映出的人伦常理与经济利益的矛盾问题,学界对此也存在不同的看法.现实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关于工伤认定48小时规定的司法裁判适用,更能体现出“48小时之限”的现实影响,更能清楚地认识48小时的时间节点在现实工伤认定中所发挥的作用.

二、工伤认定48小时的司法适用标准

工伤认定案件从宪法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这一原则目的出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需以宪法的精神依法行使法律解释权,填补现行法律规范在公民基本权救济方面存在的诸多漏洞,努力让劳动者的权利获得最优先保护.工伤认定48小时的两个关键标准“48小时”、“途中工伤”对案件的审判结果有直接的影响.

(一)48小时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48小时抢救无效的限制条件,让“48小时之限”在现实中引发了诸多的社会矛盾,这一制度也背离了立法者的初衷,没有得到社会公众普遍认可,没有成为规范社会公众行为的一般规则,却使司法公信力受到质疑.富勒说过:“法律制度的目的是一种很有分寸、理智的目的,那就是:是人类行为服从于一般规则的指导和控制.”

“48小时之限”在医院与劳动者家属之间产生了“冒险抢救”与“放弃治疗获得工伤赔偿”两难抉择.对于家属,48小时内放弃治疗还可能被认定为工伤,获得较多的赔偿,但是人没了;对于医院,冒险抢救却不一定能救活劳动者,超过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劳动者家属申请工伤几乎不可能,只能是人财两空.

“48小时之限”在具体的法院认定标准上,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劳动者突发疾病(不包含自身疾病)从入院到死亡的时间.法院在“48小时”的认定标准上,不管劳动者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只要突发疾病从入院到抢救无效死亡的时间超过48小时,都是不予认定为工伤的.

(二)途中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出台,对法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对工伤认定的标准上具有指导性作用.途中工伤涉及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两大要素,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

此次“规定”中明确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2010年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订的第十四条规定取消了“伤害是因职工无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无牌照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导致的”的规定,而是使用了“非本人主要责任”一词.

三、我国工伤认定48小时完善的路径

《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依法获得救济和补偿的合法权利.《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工伤认定的除外情形: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情况,无论责任归于何方,用人单位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均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工伤认定48小时的规定却将本应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拒之门外,违背立法公平的原则.笔者参考各地法院对“48小时之限”的裁判案件结果,试图提出工伤认定48小时完善的路径.

(一)基本原则:坚持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统一

形式审查是指根据行政机关所指定的行政规范的外在形式判断该规范是否属于法的标准.工伤认定适用的法律规则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工伤认定有一个严格的法律标准,这种文字含义的刚性可以排除法律推理中的主观因素,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有关机构的权力滥用和自由裁量行为.这种确定性实现认定结果的可预测性,但这种形式上的审查往往不能发现隐藏较深的实质问题.

小时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工伤认定48小时司法适用和完善路径为适合小时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С淘气包马小跳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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