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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度缺陷论文范文资料 与论人民陪审员制度缺陷和完善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制度缺陷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4-19

《论人民陪审员制度缺陷和完善》:该文是关于制度缺陷论文范文,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相关论文资料参考。

摘 要: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由普通公民亲身参与司法审判的一项法律制度.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该制度却逐渐偏离了司法*的制定初衷,其价值定位的偏差也导致后续人民陪审员的资格限制、职权分配等方面相继走向“职业法官化”的方向.虽然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诸多缺陷,但是该制度的内在价值却不容忽视和抹杀.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制度;司法*;缺陷;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8-0199-02

作者简介:杨莹(1994-),女,汉族,河北秦皇岛人,西南政法大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诉讼法.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概述

作为一种外行人亲身参与司法实践的尝试,人民陪审员制度将普通公民的智识与司法机关的审判实践有机结合,在促进司法*、强化公民监督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伴随着广泛的实践运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也逐渐显现,也有学者针对该制度的宪法依据提出质疑.[1]对此,学者韩大元认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行使参政权的特殊表现,在基本的价值目标与价值形态上,其内核与《宪法》的*与法治原则是一致的.[2]也就是说,在*原则和法治原则基础上,人民陪审员制度所发挥的监督作用和促进司法*的内在价值遵循了宪法原则的基本价值目标和形态,即使在文本上并不具备明确表述,但其在形式上并不违反宪法,也具备宪法依据.

虽然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促进司法*、加强司法公正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也必须承认该制度暴露的缺陷已十分明显.针对目前状况,笔者将从该制度的的缺陷以及未来的完善两方面谈一些浅显的看法.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

(一)价值定位偏差化

广义上的陪审制度主要分为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和大陆法系的参审制,两种制度虽然在人员选拔和职权分配上有较大差异,但二者都希望将最为广泛的公众思维纳入解决争议的程序,防止司法工作者的思维精英化妨碍案件的判定.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已出现了明显的“职业法官化”倾向.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对于人民陪审员应当进行岗前培训,包括法官职业道德、中国司法制度以及法律基础知识、审判工作基本规则等.人民法院定期给陪审员提供法律职业素养的培训,旨在提升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知识素养和案件审判技能,甚至有些法院出现了优先选用有法律背景的人员的现象.论及职业素养和业务能力,人民陪审员作为非专业人员势必劣于法院正式法官,如果一味追求人民陪审员的职业素养能力而非强调其在事实认定上的效用,那么该制度的存在已经毫无意义,毕竟专业法官的培养和选拔在司法实践中更具有现实价值.

(二)资格限制精英化

《决定》第四条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需要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对人民陪审员的文化程度进行了较为严格的的限制.对于此项学历限制,学者周永坤坦言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而第三十四条所规定的对公民选举权、被选举权平等的具体阐述,也体现了平等适用法律的内在精神,是对于第三十三条宪法平等原则的重要补充,所以,将“大专文化”作为选择人民陪审员的标准之一是不正确的.[3]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尚处于基础阶段,人民的文化程度也相对落后,这种学历限制将广大文化水平较低的体力劳动者划在了陪审员的备选范围之外.对于人民陪审员来说,以一个普通人的角度看待案件中的当事人及案情,基于自己的良心、常识和情理来作出判断和认定事实才应是公平的选用标准.

(三)产生方式机械化

《决定》第八条规定“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第九条规定“人民陪审员任期为五年.”在这些表述中,人民陪审员的选任阶段主要存在以下两个问题:一是陪审员的资质需要经过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双重审核.但是,在后期提出人选时,依然需要基层法院院长提出候选名单.法院审查与法院院长提出最后人员名单,两项工作流程实难避免不公正行为的出现.二是人民陪审员在选任成功之后,任期长达五年.五年的时间内,陪审员将会有多次参与庭审的机会,与法官等审判人员的接触也较为频繁,法官审理案件的思维方式将会对陪审员作出重大影响,大大折损一个非司法工作者在案件事实认定上灵敏的直觉判断.其次,长时间的任职也会使陪审员产生“职业化”的错觉,陪审员将参加庭审作为一项职业来看待,违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公民参与司法审判,进而防止司法专断和国家权力滥用的初衷,无助于司法*.

(四)职权划分模糊化

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与大陆法系的参审制度在职权划分上有明显的不同.陪审团制度中,陪审团负责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官负责更为专业的法律适用领域.法官与陪审员在职权划分上处于横向分割,各管一处.而对于参审制来说,则没有如此鲜明的职权分配.[4]理论上,陪审员享有和法官同样的职权,也就是说,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二者享有同等充分的权利.

《决定》第三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为了不违背此项规定,大多数人民法院的合议庭在审判案件时往往由两名正式审判员和一名陪审员组成.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下,当合议庭内部出现意见分歧时,处于人数弱势的陪审员必然不敌两位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职业法官;其次,人民陪审员并不是法院正式职员,在身份上也具有弱势,陪审员对自身的心理定位较低,导致人民陪审员以“客人”的身份参与庭审,不能充分发表见解.

制度缺陷论文参考资料:

税收法律制度论文

会计制度论文

会计制度设计论文

新制度经济学论文

结论:论人民陪审员制度缺陷和完善为关于本文可作为制度缺陷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制度设计缺陷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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