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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欠条论文范文资料 与第三人在欠条上签字法律后果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欠条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1-15

《第三人在欠条上签字法律后果》:这是一篇与欠条论文范文相关的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资料,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参考。

摘 要:在债务凭证上即欠条上签字盖章的情况,在实务中即现实生活中是非常复杂的,可以是共同的借款人,也可以是担保人,还可以是见证人或证明人等多重身份因此正确确定签名人的身份性质十分重要.其中最简单的方法是第三人在签字前的有关身份的限定词,比如说担保人、证明人等.但是如果债权人向法院请求签字人承担借款人的责任,那法院是否给予支持呢?第三人签字有什么法律后果?

关键词:欠条;签字;责任;法律后果

一、在欠条上签字的第三人的法律地位

欠条是合同的一种,即借款合同.法律上规定的借款合同就是贷款人借钱给借款人,两人约定到期偿还本金利息的合同.但在现实生活中,借款合同上可能没有说明有关利息的问题甚至偿还日期.借款合同原本是双方即借款人与贷款人,但现实中由于贷款人为了安全起见确保自己的债权能够实现,常常要求在借款合同中出现第三人.这第三人可以是保证人,也可以是证明人或借款人等.如果第三人是共同借款人,其应该向债务人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前提是明确第三人的身份是共同借款人.如果第三人是保证人的话,基于保证人与债权人的约定,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候,债权人有权利要求担保人按照合同约定即欠条承担责任.其中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在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债务人的财产依法被强制执行还不能履行债务前,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的担保即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该第三人代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承担民事责任,相比较一般保证人来讲,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不能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如果保证人拒绝,那么债权人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保证人履行义务,但是行使这权利前提是第三人的身份是明确的即担保人.如果第三人是证明人的时候,证明人只需在债务人与债权人关于债务发生纠纷时证明有关借款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自己的证明责任,同样前提是该第三人的身份确定是证明人.证明人与保证人即有共同点也有不同点.共同点是两种第三人都要求有极高的信誉度,如果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保证人与证明人的名誉都要受损,都要承担责任.不同点是证明人的责任相对来说比连带保证人较轻,如果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连带保证人不仅是名誉受损,还要承担债务,代替债务人履行借款合同的债务.证明人承担的是证明责任,而保证人承担的是保证责任.

二、关于第三人在欠条上签字的法律后果的法律依据

当第三人是共同借款人时,对于共同借款人来讲,其就是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根据合同法有关借款合同的规定,借款人要在约定的时间内依法向债权人履行借款合同内容的义务.如果借款人在约定的时间内不能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当第三人是保证人时,根据担保法有关保证人的规定,对于合同中对于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即明确规定怎样保证或者保证方式不明确的时候,一般都按照连带责任保证.如果在借款合同中明确是一般保证的话,保证人往往并不实际承担任何责任.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的话,如果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时,保证人不能拒绝,要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借款合同的义务,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对于上述的情况,保证人在保证方式不同的情况下承担的责任不同,因此第三人在签字时应明确自己的保证方式,保护自己的权益.

当第三人是证明人时证明人除了履行证明义务即证明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有效性.但证明人在法律上是没有的单独的概念.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当借款合同中出现证明人时,法官会运用自由心证根据生活经验按照合同内容要求第三人即证明人承担证明责任.

三、典型案例

张某弟弟与王某是朋友关系,张某弟弟因公司钱周转不开,向王某借钱,在欠款还未还清时,张某弟弟出具一张欠条给王某,欠条上有欠钱金额利息以及张某弟弟与王某的名字.突然一天,张某弟弟因病去世,但欠款还未还清,因张某弟弟的突然去世,张某弟弟的公司会计在进行清算公司债权债务时,发现张某弟弟与王某的私人债务,于是叫来了原告王某,而王某请求张某在欠条上签字,张某认为是自己的弟弟和朋友王某的债务,自己也认识王某,自己可以作为证明人来签字,就没想多签下字.不久王某就找张某,要求张某还钱,多次索要无果,于是王某把张某告上法庭.王某作为原告其诉称,2012年2月起,被告张某的弟弟向其借钱,截至2013年3月,尚有5万未还,因此张某弟弟出具一张欠条给自己;此后,张某弟弟按照欠条上的约定向王某支付利息,直到2014年4月张某弟弟病逝,在张某弟弟病逝后,被告人张某自愿作为债务人,根据欠条内容向王某履行义务即还款,并且张某在欠条上签了自己的名字确认;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欠款,被告一直不还,因此原告王某请求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其本金加利息.张某作为被告辩称,原告王某所陈述的事实与实际的事实不相符合,自己并没有自愿代替弟弟向原告王某履行借款合同义务即还款.当时弟弟的公司的会计请求自己在欠条上签字是为了证明自己的弟弟向原告张某借款的事实,自己是作为证明人在欠条上签字的,而不是作为共同借款人在欠条上签字的,自己不应该承担债务,向张某偿还借款,对于原告王某所陈述的事实不予以认可,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四、用法律分析案例

首先从民事行为能力上讲,被告张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这个案子中,原告王某认为被告张某自愿替代其弟弟履行债务义务,其给出的证据是欠条上有张某的签名.欠条证据从法律上来讲是债权凭证,欠条是被告张某的弟弟于2013年出具的,此时债权债务关系是合法的,已经确立,而被告张某在欠条上签字的时间是其弟弟去世后的2014年5月份左右,此时的欠条的债务债权凭证早已经存在,无需被告证明欠款事实的存在.如果被告认为其签字只是起证明作用,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明知在欠条上签字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果张某在主观上只是作为证明人时,理应在签字时注意,在其名字的前面注明“证明人”,即证明人:张某,这种举动才符合生活的常理.

欠条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第三人在欠条上签字法律后果为关于欠条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50元搞定欠债不还的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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