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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职工论文范文资料 与教职工经济困难情况可公示吗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教职工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2-14

《教职工经济困难情况可公示吗》:本论文为您写教职工毕业论文范文和职称论文提供相关论文参考文献,可免费下载。

摘 要:在对困难教职工进行补助前,一般需要公示.但必须指出的是,教职工家庭困难的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实行政务公开也要妥善处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在不妨碍公共利益实现的前提下尊重和保护个人信息隐私权.如出于维护公共利益和实现管理职能的需要,隐私权的保护就不能不作出一定的限制.当然,学校披露教职工的隐私必须慎之又慎,要对公示的程序、内容、用途、方式、期限等加以仔细考量并作出科学安排,以求公共利益的实现与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之间达至平衡与和谐.

关键词:教职工经济困难情况;隐私权;公共利益;公示

某高校在对困难教职工进行补助前,将经济困难的教职工的单位、姓名、性别、具体困难情况、拟获得的补助金额进行了公示.此举引发争议.有的认为家庭困难的情况属于个人隐私,学校此举侵害个人隐私权.有的认为学校此举是校务公开的一部分,公示的目的是为了接受大家监督,实现公平公正.如何看待上述问题,这正是本文的主旨.

一、教职工经济困难的信息属于个人隐私

隐私,顾名思义就是隐蔽、不公开的私事,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而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等.隐私的内容包括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生活信息.[1]只要未经公开,自然人不愿意公开、披露的信息都构成隐私的内容.隐私具有如下特征:私人性,非公开性,侧重于对私人秘密和私人安宁的保护,人格性.[2]隐私必须是个人秘密,包括单纯的个人秘密与他人共有的秘密,与公共利益或公共事务关联不大;隐私是个人没有公开的信息、资料,是不愿意公开或不让他人知晓的个人秘密,如外人一旦知晓,就会对个人秘密的主体产生损害和不利.只要隐私主体愿意隐瞒或希望隐瞒,隐私客体即可成为隐私事实,即使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隐私仍然可以产生并继续存在.而且,是否公开、何时公开隐私内容,也由当事人自行处置.

经济困难反映一个人或者一个家庭的财产状况,是属于私人生活领域的事务和信息,一般而言,与公共利益和公共事务无关.在当今社会,家庭经济困难并不是很体面的事,一般不愿公布和被他人知悉,更不是值得宣扬、炫耀的个人信息;家庭的经济状况虽直接表现为有关财产情况,但这一信息实则体现为人格利益,专属自然人享有的权利,彰显个人的人格尊严和个人自由,而非简单的财产利益.个人在银行有多少存款,有多少动产和不动产,以及在哪些地方拥有财产,这些都属于个人隐私范畴.虽然有些个人信息要基于公共利益而受到一定的限制,如个人房产信息要进行登记,存款要实行实名制,但个人*产权登记,只是披露权属状况,未经当事人同意,个人所提交的登记资料不能随意向社会公开.任何人未经法律的授权和法定程序,不得非法查阅公民的储蓄存款;除非有法律的规定,公民的财产状况不受非法调查和公布.

根据以上分析,教职工拥有财产的数量、内容、地点等信息、家庭困难的信息应视为个人隐私,应当受到有关法律的保护.教职工对自己的隐私享有支配权和处分权,有权决定是否公开以及在何时在多大范围内公开.

二、校务公开不能侵害教职工的隐私权

隐私权作为一项具体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3]隐私权的客体为不愿公开的个人信息与秘密.我国民法学界普遍认为隐私权主要包括:①个人生活安宁权;②个人通讯秘密权;③个人隐私利用权;④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个人生活情报包括所有的个人信息和资料,诸如个人健康状况、财产状况、婚姻状况、社会关系、心理特征等等.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公布、利用个人生活情报资料.

隐私权是一项重要的具体人格权利.保护隐私权的意义主要是,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构建和谐共处的人际关系,促进正常的社会秩序的形成,其实这也是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尽管在我国法律发展中对隐私权保护的历史并不长,但我国对此也表示认同并参加了保护隐私权的国际条约,而且在立法和司法中均将其列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1988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2条明确列举了隐私权,从而将隐私权作为《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这不仅从民事基本法的角度承认了隐私权是一项基本民事权利,而且将隐私权纳入到侵权法的保护范围.

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泄露公民的个人信息或扩大公开范围、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同意公布其财产状况,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人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我国2007年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条第4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高等学校虽不是行政机关,但赋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可以参照此条例执行.教育部2010年制定的《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第10条明确规定,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由此可见,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已经得到各层面的普遍认同并作出了制度规范.

尤其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当今,通过网络了解个人信息非常简便,个人信息被他人获取的可能性大大增强,隐私权更易于遭受侵犯.虽然实行政务公开、校务公开是*政治的基本要求和必然趋势,但也要妥善处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在不妨碍公共利益实现的前提下尊重和保护个人信息隐私权,这是现*度文明的内涵要求,也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具体表现.

三、科学处理校务公开与教职工隐私权保护的关系

国家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2002年即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该文件指出,各级各类学校要充分认识校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全面推进校务公开工作.至此以后,校务公开工作在全国各学校得到大力推行和普遍展开.但校务公开有时不可避免地涉及教职工个人信息,关联个人信息隐私权的保护,以致引起校务公开的推行与教职工隐私权保护的冲突.如何科学处理和协调二者的关系,以下三条原则必须把握.

教职工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教职工经济困难情况可公示吗为适合不知如何写教职工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教职工和教师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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