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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污染环境论文范文资料 与污染环境罪刑罚体系完善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污染环境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4-13

《污染环境罪刑罚体系完善》:该文是关于污染环境论文范文,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相关论文资料参考。

摘 要:随着法治社会的深入推进,环境污染这一牵涉国计民生的问题愈发受到公众的重视.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污染环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刑罚体系等进行了修改,但关于刑罚体系完善的呼声仍居高不下.本文从现有研究成果出发,以江苏省的案例为据,提出完善污染环境罪刑罚体系的模式,以期促进刑罚体系的立法完善.

关键词:污染环境罪;刑罚;罪刑相适应

中图分类号:D924.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1-0059-03

作者简介:张慧敏(1995-),女,汉族,安徽桐城人,南京林业大学,法学学生;周鹏(1995-),男,汉族,陕西渭南人,南京林业大学,法学学生;杨萍,南京林业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一、问题的提出

自2011《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以来,学界对环境立法有着相当高的关注度,对于污染环境罪的研究成果也特别多,总结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其一是关注修改后的污染环境罪带来的刑法保护法益方面的变更;其二是关注污染环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方面和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构成要件的变更,包括主客观方面的多个角度;其三是关注污染环境罪刑罚体系方面的变化研究.就公众对污染环境罪的关注重点而言,司法实务中刑罚的适用无疑最重要.近几年,我国有关污染环境罪刑罚适用的研究成果众多,现有研究认为目前环境犯罪刑罚体系不完善,罚金刑适用不健全,缺乏资格刑设置等.笔者在现有研究成果基础上,以江苏省为例观察污染环境罪的刑罚适用情况,提出完善污染环境罪刑罚体系的模式:调整自由刑的幅度,加大对污染环境罪的处罚力度,使之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如将法定最高刑提高到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明确罚金数额,可借鉴俄罗斯的刑罚标准:以自然人的最低生活标准为基数来倍比惩罚,对企业以近五年的平均利润倍比惩罚.这样既可以起到惩罚作用,又能对其他潜在行为人形成威慑,预防犯罪.

二、污染环境罪刑罚配置的立法和司法现状

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罪名做出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環境罪.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综上所述,污染环境罪的刑罚最低是单处罚金;最高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系统了解司法实践中污染环境罪的刑罚轻重,笔者以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至今为时间范围,以江苏省①为地域范围,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污染环境罪”为关键词收索到的25个案例.具体如下:

通过上述案例可发现以下特点:

(一)缓刑的适用较多.25个案件中,被宣判缓刑的有15例,占比60%.

(二)自由刑加罚金刑并处,而自由刑基本不超过3年,罚金刑不超过50万元,很少出现单处罚金的情形.

(三)单位犯罪只承担罚金刑,并未对单位进行暂停经营或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命令恢复治理环境等措施.

(四)罚金的数额明显低于其犯罪所造成损失和修复的费用对罚金的判处,未明确单处和并处罚金的界限,法官对罚金刑的判处标准很模糊,基本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很难避免不产生司法腐败的现象.

三、对污染环境罪刑罚配置立法和司法现状的反思

(一)刑罚种类单调

我国刑法对污染环境罪所规定的刑法种类仅仅规定了自由刑和罚金刑,刑法种类比较单一,即便是在总则中增设了资格刑,但其只是被视为附加刑仅对个人的污染环境犯罪行为作出限制,对单位犯罪不作限制,所以其适用范围较为狭窄,远不能满足我国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被污染环境的恢复和该罪预防功能的实现.

(二)自由刑的配置不协调

首先,我国《刑法》第338条中规定了污染环境罪的法定最高刑期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从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后果以及污染环境罪自身特殊性质来看,污染环境罪社会危害性较大,对人身、财产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所以法定最高刑期为七年很明显和该罪的社会危害后果不相适应;其次,在司法实践中,对污染环境罪适用自由刑时,大多只偏向于短期自由刑,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适用较多,而对那些造成后果特别严重情形的犯罪行为,法院若判处法定最高刑七年有期徒刑,则和实际该罪的社会危害性不相适应,所以在实际中法院通常会以其他刑罚较重的罪名而定罪,但这又不符合现行刑法中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最后,我国目前对污染环境罪自由刑幅度的规定是将污染环境罪作为过失犯罪来认定,使得刑度明显过轻,该主观罪过的认定标准初衷是被“重大污染环境事故罪”所沿用,但自《刑法修正案八》公布后将“重大污染环境事故罪”改为“严重污染环境罪”,立法上已明确该罪的主观认定标准,区分故意和过失,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仍单一采用过失标准,会导致整个刑罚体系不协调.

(三)罚金刑的规定比较粗糙随意

我国目前的罚金刑依旧是以附加刑的身份被适用,使得对那些纯粹追求经济利益而无视自身生产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单位或个人无法起到刑罚威慑力的作用.第一,罚金刑在司法案件中具体数额在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大多是无限额规定,这使得法官对罚金有了自由裁定权,难免会造成司法腐败现象;第二,没有明确对罚金的适用时机,何时应该单处,何时应该并处,没有明确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是并处,很少出现单处罚金的情形.总体上来说,我国罚金刑的规定过于简单,影响刑罚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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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污染环境罪刑罚体系完善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污染环境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室内环境治理有用吗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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