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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证分析论文范文资料 与触电损害赔偿案件法律问题实证分析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实证分析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3-26

《触电损害赔偿案件法律问题实证分析》:这是一篇与实证分析论文范文相关的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资料,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参考。

(100089 财经大学 北京)

一、触电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中《侵权责任法》第73条的适用

触电损害的本质是电力运输装置或电器中流通的电流通过人体造成人体器官损害造成的人身损害,或电力设备发生漏电导致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触电损害赔偿责任在笔者查阅的相关法律条文及文献中均没有明确的定义,但2000年《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已废止)规定了“触电人身损害”的概念,此概念是从受害方受害角度提出的,强调受害方遭受人身损害的原因,对于触电损害中的财产损害该司法解释没有规定.

根据电流运输、工业用电、生活用电的不同需求,国家划分了不同电压等级,在人体或物品电阻一定的情况下,电流大小是由电压高低决定的,所以触电造成的损害程度最终是由电压高低决定的.所以,对触电损害需要根据电压大小加以区别,即电压的大小决定了其危险性的大小.因此本文讨论的触电损害还要区分为高电压损害和低电压损害两类,而触电财产损害也应该被区分为高压电财产损害和低压电财产损害.

笔者在无讼网、北大法宝等案例网站搜索到的触电财产损害主要都是由于高压电路设备触碰到建筑、易燃物引发火灾或者低压电器漏电引发的火灾烧毁财物,直接由于电击导致财产损失的案例较少见.

(一)案情简介

案例一①:

2011年8月5日,蓬莱供电公司(供电人)和蓬莱市村里集镇卫峰冷风库(用电人,以下简称“卫峰冷风库”)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约定:用电人用电地址位于蓬莱市村里集战驾庄村东;用电人共有1个受电点,用电容量125千伏安;供电人向用电人提供单电源三相交流50赫兹电源,供电人由35KV村里集变(配)电站以10千伏电压,经213开关送出温泉线向用电人第一受电点供电;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为:10KV温泉线#37专#4杆电源T接点处;供电人不得擅自操作用电人产权范围内的电力设施,但下列情况除外:1、可能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2、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设备损坏.3、供电人依法或依合同约定实施停电.用电人保证用电或非电保安措施有效,以满足安全需要.合同签订后,蓬莱供电公司依约向成峰果品公司供电.

2013年10月20日23时00分许,蓬莱市 消防大队接到报警称:成峰果品公司发生火灾,火灾烧毁成峰果品公司冷风库房5个、加工车间1个,烧毁纸箱、塑料箱、木箱、果品等物品;烧损成峰果品公司三层住宅楼1栋、冷库1个和厂内部分物品.蓬莱市 消防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为2013年10月20日22时57分许;起火部位为西侧冷库3号库和4号库常温穿堂南门外北侧堆放的聚乙烯泡沫垫处;起火原因为蓬莱市成峰果品有限公司西侧冷库3号库和4号库常温穿堂南门外北侧距地高约3.5米处的10KV高压电缆发生短路,短路喷溅的熔珠引燃下方的堆放的聚乙烯泡沫垫引发火灾.

经原审法院向蓬莱市 消防大队查询,该大队在2013年10月21日就火灾发生对成峰果品公司法定代表人隋风成进行了调查,隋风成述称:卫峰冷风库和成峰果品公司是一家,成峰果品公司使用的电力设施日常无人维护和检查.

本案再审审查期间的争议焦点是,因高压电力设施短路引发火灾造成成峰果品公司财产损失的责任承担主体应如何确定.

(二)案例分析

针对案例一这类高压电力设施短路引发的火灾案件,法院在判决时基本上肯定了高压电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适用《侵权责任法》第73条确定赔偿责任.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压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成峰果品公司和蓬莱供电公司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约定由成峰果品公司对案涉高压电力设施享有所有权,成峰果品公司实际利用蓬莱供电公司架设的高压电力设施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关于“经营者”的界定,应由成峰果品公司对案涉高压电力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二,本案火灾的起因系成峰果品公司西侧冷库3号库和4号库常温穿堂南门外北侧距地高约3.5米处的10KV高压电缆发生短路,短路喷溅的熔珠引燃下方堆放的聚乙烯泡沫垫引发火灾.根据成峰果品公司和蓬莱供电公司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约定,案涉高压电力设施产权所有人系成峰果品公司.成峰果品公司对自己享有产权的高压电力设施发生的事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同时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第三,蓬莱供电公司是否违规架设高压电力设施和本案火灾事故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从双方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的约定可知,成峰果品公司作为案涉高压电力设施产权所有权人,对于该高压电力设施负有管理和维护之责.但成峰果品公司未按照国家或电力行业电气运行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且成峰果品公司明知在高压电力设施下方堆放物品存在安全隐患却仍然堆放易燃聚乙烯泡沫垫,系造成本案火灾事故的主要原因.

二、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侵权责任法》第73条的适用

本文的第二部分将结合案例讨论,触电人身损害案件中高电压致人损害和低电压致人损害的区分以及《侵权责任法》第73条规定的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责任能否涵盖触电损害赔偿责任.②

(一)案情简介

案例二③:

2000年,村电工为原告杨秀芳、王东华家鸡舍安装了用电设施,但未配置防触、漏电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以下简称保护器).农电改革后,农电网产权由乡村移交江苏省电力公司海安县供电公司(以下简称海安供电公司).2004年6月24日,海安供电公司和王兴明(本案受害人,杨秀芳之夫、王东华之父)签订“居民供用电合同”一份,约定:“供电公司以交流低压(单相)电源向用電人供电,根据《农村安全用电规程dl493-2001》的要求,用电人必须安装合格的保护器,并做好运行维护工作.若因不安装保护器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用电人承担,供电人也不承担电力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负荷侧的安全责任”.另查明,保护器应安装在用户产权范围内.

实证分析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触电损害赔偿案件法律问题实证分析为关于本文可作为实证分析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实证分析命题是什么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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