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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惩罚性赔偿论文范文资料 与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惩罚性赔偿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4-15

《惩罚性赔偿制度》:本文是一篇关于惩罚性赔偿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摘 要:惩罚性赔偿即是被告所行违法之事具有主观恶性,为防止其本人和其他人再实施类似行为,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具有补偿、制裁、遏制的功能.这一源于英美国家的制度正逐渐影响着我国的法律,惩罚性赔偿在本质上并不和私法性质相冲突,传统的法律功能说已经无法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公法和私法的所谓边界必将发生一定改变.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功能特征;领域发展;性质之争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不断发展

美国《第二次侵权法重述》第908条第1款指出惩罚性赔偿“不同于补偿性损害赔偿(compensatory damages)和象征性损害赔偿(nominal damages),是为惩罚被告人邪恶行为(outrageous conduct)以防止其本人和其他人再发生类似行为而判决其承担的赔偿金”.此外,《牛津法律大辞典》、《布莱克词典》中也均有对其定义的阐述,①我国学者对于其定义的看法和上述规范基本一致.本文根据上述观点的共性,将其定义为被告所行违法之事具有主观恶性,为防止其本人和其他人再实施类似行为,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

虽然惩罚性赔偿的观点和实践有其古代法渊源,例如我国汉代的“加责入官”制,《周礼·秋官·司历注》云:“杀伤人所用兵器,盗贼赃,加责投入县官”,之后唐宋和明朝分别产生倍备和倍追钞贯制度.但真正意义上的现代惩罚性赔偿制度最早产生于英国,自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英国不断发展之后,②社会效果显著,美国也将其引入,并得到充分的应用,③20世纪后,在美国更是发展迅猛,适用范围在很多方面已经超越了惩罚性赔偿的传统界限.除了英国和美国,英美法系的其他国家也都陆续规定了惩罚性赔偿.

相对于英美法系国家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热捧,大陆法系国家对其态度显得有些冷淡,但这并未阻挡这一制度不断被适用、适用范围不断扩大的趋势.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有着严格的公私法划分界限,认为将具有惩罚性的制度置于民法体系当中会产生混乱.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发展,两大法系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地融合,大陆法系国家逐渐关注惩罚性赔偿,并在立法中有所倡导.④我国自清末变法以来,一直跟随大陆法系国家的脚步,在民法方面我国坚持同质赔偿,在法律体制方面借鉴德国实行公私法严格分立.因而,在惩罚性赔偿最初引入我国的那段时间,曾引发过很大的争执.⑤但事实证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已然发挥了它的重大作用,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并且推动该制度在我国其他法律部门的发展.⑥

二、惩罚性赔偿的补偿、制裁和遏制功能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形成并得到不断发展的原因即在于其所发挥的功能能够达到社会公平的目的.关于惩罚性赔偿具体的功能,中外学者各有争执,但共识都认为其中的惩罚和补偿是其最主要的功能.

外国学者例如Owen认为惩罚性赔偿有四项功能(惩罚、遏制、执行法律及补偿),⑦Bruce Chapman认为功能有三种(补偿、报应和遏制).⑧美国法官Ellis则将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归纳七项(惩罚被告;吓阻被告再犯;吓阻他人从事相同行为;维护和平,即禁止私人间复仇;诱导私人追诉不法;补偿被告依照其他法律不能填补的损害;支付原告的律师费用).⑨我国王利明教授支持三元论学说,他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包括赔偿、制裁和遏制三个方面.⑩杜称华在其博士论文中指出,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可以分为原生功能和衍生功能.其原功能包括制裁(惩罚)、(超损失)赔偿(报复)、威慑(遏制、阻吓、预防)以及补偿等四种功能,而衍生功能包括强化法律执行、维护社会和平秩序、鼓励市场交易以及教育等四种功能.?

本文认为惩罚性赔偿的最主要的功能是补偿、制裁和遏制(预防).第一,由于一般补偿性赔偿不能对受害人提供充分的救助,例如难以实际计算出受害人遭受的精神损失及其遭受的潜在生理机能的损害.在这种情况下,惩罚性赔偿提供及时的补救则显得十分必要,这也正是惩罚性赔偿补偿功能的体现.第二,尽管补偿性赔偿对加害人强加了一定的经济负担以达到惩戒的效果,但这和惩罚性赔偿的制裁功能还是有很大的差别.针对那些具有严重不法性的行为,惩罚性赔偿是使加害人承担远远超过被害人实际损失以外的经济负担,通过实施严厉的惩罚以达到惩戒的目的.第三,惩罚性赔偿的遏制功能又可称之为预防功能,其能起到促使加害人及其他潜在违法人抑止或放弃其加害行为的作用.同时笔者认为,激励功能实质在于惩罚加害人及遏制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而鼓励市场交易以及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则是补偿、制裁、遏制功能的进一步反映,这些都不是惩罚性赔偿的本质功能.

三、惩罚性赔偿的公法和私法性质之争

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性质的问题历来是研究该制度能否适用的首要解决的问题,可以说,惩罚性赔偿制度自其诞生之日起就争议不断,不光是大陆法系国家在考虑适用惩罚性赔偿时会对其公法和私法性质问题抓耳饶腮,就连其起源地——英美国家,在适用惩罚性赔偿时对其是否违宪的问题也是争论不休.对于法律的功能,传统大陆法理论认为公法和私法具有清晰的界线,即私法对应补偿,公法对应惩罚.惩罚性赔偿因其显而易见的惩罚功能,而理所应当地划归公法性质,如若引入私法领域,则是对私法完整性的一种破坏.?然而对于支持在民商法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的学者而言,关于惩罚性赔偿性质的看法也和上述不同.

第一种观点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对民法补偿性功能的补充.?现代损害赔偿法的发展,尤其是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异军突起,在很大程度上是“修正”了传统民法理论;?第二种观点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实为奖励制度.这种观点更多的是从经济法的角度出发,认为惩罚性赔偿是为了弥补政府监管之不足,通过物质奖励的方式,鼓励全社会同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或明知产品存在严重缺陷而仍然制售缺陷产品的行为作斗争,主要包括受害人奖励制度和*人奖励制度两种.?第三种观点认为,民法本身即具有补偿和惩罚方面的功能,?惩罚性赔偿并不违反公、私法的本質.

惩罚性赔偿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惩罚性赔偿制度为适合惩罚性赔偿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惩罚性赔偿适用7种情形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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