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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案例分析论文范文资料 与体育类读物版权案例分析和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案例分析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1-12

《体育类读物版权案例分析和》:本文是一篇关于案例分析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摘 要] 创作者和出版商之间的版权转移需要签订出版合同,创作者是版权转移的主体,出版社根据作者的授权进行作品的出版、发行.在版权转移过程中会涉及很多侵权行为,尤其是在出版社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合同中,发生的侵权行为应当予以法律惩罚.本文基于对出版商享有作品版权的法理依托的阐释,通过对体育类读物版权典型案例的解释和分析,综合探讨出版商和创作者在版权转移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

[关键词] 体育类读物 版权转移 出版商 创作者 专有出版权

[中图分类号] G236[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9-5853 (2012) 06-0057-03

[Abstract] Copyright transfer between the creators and publishers needs to sign a publishing contract, and the creator is thecopyright transfer"s main, publishers work under the authority of the author. In the copyright transfering involve a lot of violations,especially in the case of publisher"s having the exclusive copyright, violations should be punished by the law. This article interpreted the jurisprudence of publishers having some copyrights of a work, and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sports books copyright typical cases, discussed what should be paid attention to in thecopyright transfer process.

[Key words] Sports books Copyright transfering Publishers Creators Exclusive copyright

1 出版商享有作品相关版权的法理依托

出版商享有作品版权的法条解释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专有出版权的规定,专有出版权的来源则是基于作品涉及的相关方签订的版权合同文件,这也是版权的利用手段之一.就版权本身而言,是指创作者拥有的私人财产的组成要素,当对作品进行出版和拷贝进行有效连接之后,形成的综合性的版权应当完全由创作者自身所有.当创作人和出版商签订相关版权使用合同之后,出版商就成为作品版权的临时性合法拥有者,可以对作品进行使用,当然创作者也可以从中获取一定的收益,出版商也可以从作品的传播和发行过程中获得足够的利益回报.因此,出版商享有作品版权也就是在版权合同的支撑之下,获得专有出版权,从而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内进行作品的拷贝、出版等活动,而作者仅是将这种作品版权临时性地转移给出版商.

在我国,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出版商多是指图书出版社、报刊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等一系列组织,并且我国对于出版社的设立要求也是非常严格,需要经过层层审批,只有获得“准生证”后,才能通过工商部门审核,获得经营许可.因此,就我国实际情况而言,专有出版权也多是由具有较为成熟的组织类型的出版社来享有的.实际上,我国对于出版社设立的种种要求具有较为明显的行政管理属性,也即组织能否享有专有出版权很大程度上仍取决于国家认可.未获得国家认可的组织及个人,不享有作品的专有出版权,因此目前出版社是专有出版权唯一享有者的观念仍然十分盛行.我国的另一部法律《著作权法》对于作品出版进行了界定,相关法条指出,版权转让合同是创作人员和出版者之间重要的法律凭证,出版商经作者同意后,可以对相关作品进行拷贝、出版等,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侵犯版权.这种规定更多地体现出一定的民事权利,这种民事权利是由作品著作权带来的,由创作人员所享有,而出版商的权利则来源于创作人员的赋予.

事实上,上述两种法律规定关注的主要方面有所不同,前者更多是强调出版社拥有的专有出版权,后者则更多地关注创作人员具有作品的最终拥有权.关注的方面不同也使得在具体的实践当中,对于版权的维护和使用存在较多的交叉之处.就出版商拥有的权利而言,行政管理所带来的专有出版权并不具有存在的严格意义,版权更多隶属于民事权利的相关方面,也即创作者拥有最终的作品所有权,而出版商的权利仅由创作者在合同基础上赋予,因此,尽管在我国以组织形式出现的出版者可以享有作品的使用权,但并不妨碍其他组织或个人对于作品的使用.

2 体育类读物版权典型案例

2007年9月7日,甲和乙两个自然人签署了一份关于图书 出版的合同书,根据合同要求,创作者乙将自己翻译的日本围棋著作《中级围棋》一书的中文译本的国内出版权授给甲进行出版发行.并且合同另外指出,该部中文译本书籍在经由甲在市场上出版发行后,如果甲并未违反相关的合同规定,则乙不可以将这本译著作品的出版权再授予其他出版商,整个版权转让合同的有效期限是三年.《中级围棋》一书共包括四辑,甲在获得授权后,将该书的出版事宜全权委托给A出版社进行印制、出版,A出版社在2008年分别出版了《中级围棋》的前两辑.然而,在2008年8月份,乙以甲未支付自己应得的报酬为由,将《中级围棋》一书共四辑全部交由B公司,委托其进行出版、发行.

2009年1月份,甲认为乙未能很好地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出版合同相关规定,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对于出版合同予以肯定,并履行合同的相关规定.而乙则在法庭上进行反诉,希望法院判决结束双方所签订的出版合同,并要求甲给乙支付报酬.2009年6月份,乙正式向甲发出结束出版合同的通知文件.2009年8月份,普陀区人民法院对于这一纠纷案件进行依法判决,判定由甲、乙双方所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解除,并要求甲支付给乙相应的版权使用报酬.在收到判决通知后,甲在2009年9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又在2009年10月4号将这一上诉请求撤回,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于一审判决给予最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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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体育类读物版权案例分析和为适合案例分析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案例分析怎么写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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