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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诚实信用原则论文范文资料 与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对法官适用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诚实信用原则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3-04

《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对法官适用》:本论文主要论述了诚实信用原则论文范文相关的参考文献,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参考作用。

从我国 2013 年施行的《民事诉讼法》中第 13 条第1款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到2015年出台的民诉司法解释中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中.可以看出,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项抽象的法律原则已经逐渐具体化为一般的法律规范,这是一大进步;但我们同时应该发现,立法及司法解释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都注重对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行为的约束,而对法官的约束几乎没有规定,这不可谓是一大缺陷.鉴于此,本文从对法官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规制的必要性、法官在民事诉讼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以及如何完善提出笔者的一些看法,以期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得到更为全面、合理的适用.

一、对法官在民事诉讼中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规制的必要性分析

长期以来的可以称之为超职权主义诉讼在我国扎根已久,法官审判权过大,特别表现在自由裁量权方面.近几年,在民事诉讼中,我国已经从国外汲取了当事人主义,但还是在雏形阶段,随后,十八届四中全会又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鉴于此,有必要在民事诉讼中引入诚实信用原则对法官进行规制.

(一)是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的一柄“利刃”

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严格依据法律精神﹙原则﹚、法律规则和道德准则,正确地选择和适用法律,运用自身的司法经验和法律良知,对具体案件酌情做出公平、正义、正确和合理的评价判断的权力.从此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自由裁量权的“自由”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它受法律精神﹙原则﹚、法律规则和道德准则等因素的限制.于是给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提供了契机,诚实信用原则本就包含着诚实、善意以及公平、公正的美好意愿,强调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法官正确行使审判权的需求,也符合普通大众心目中“公正且具有崇高美德”的法官形象.

(二)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道“护身符”

和法官拥有民事诉讼审判权乃至一定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相比,当事人处于弱势地位,即便我国民事诉讼中引进了当事人主义,这种双方力量不对等的现象在短时间内不可能得到较大的改变.我们还可以从现行立法状况来看,法律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种种规定几乎都是用来约束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行为的﹙这是无可厚非的﹚,对法官的约束寥寥无几.这种立法状况加剧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弱势地位,尤其是在法官滥用审判权时,极度地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因此,要充分发挥司法对于当事人权益保护的作用,法律就必须规定诚实信用原则对法官亦同样适用.

(三)是增强司法权威性、提高司法公信力的一台“净化器”

党的十八大将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 总书记也强調:进一步提高政法工作亲和力和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公信力反映了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主观评价、心理反映和价值判断,集中体现了司法对公众的信用和公众对司法权的信任关系.但近些年来,从司法实践中看,法官诚信缺失、滥用诚信原则为依据的现象的时有发生,是导致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下降的原因之一.因此,在民事诉讼中通过诚实信用原则规制法官的行为,有助于提高司法在人们心中的权威和公信力,也是回应社会对司法品质提升的诉求,亦有助于全社会诚实信用体系的建设,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

二、法官在民事诉讼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

(一)滥用自由裁量权

传统的司法决定﹙裁判﹚是严格依据“三段论式”——明确的法律条文是大前提、清晰的事实是小前提、依据大小前提得出的司法决定就是结论.但从现实中看,有关小前提要求事实清楚不现实,大前提也不符合社会实际: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变化,立法者没有能力、也不可能制定出涵盖一切社会行为的“法律百科全书”.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法律允许法官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具体案情行使自由裁量权,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形式并不是毫无限制的,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客观地解决法律问题,公正地对待双方当事人,而不是无所顾忌地滥用自由裁量权.主要有:

1.诉讼过程中程序指挥权的滥用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滥用诉讼程序指挥权的行为主要有:第一,滥用程序转换权.比如《民事诉讼法》第163 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不宜”是一个需要法官严格运用法解释学方法来解释的,其中必然涉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在实践中,存在着法官为了逃避审限跟踪或其他不当目的未严格对“不宜”进行解释就随意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第二,存在着法官释明义务履行的不充分.第三,不合理的拖延裁判期限.法官应遵循民事诉讼法关于审限的规定,如果案件事实已查明,尽管还在法定的审结期限内,应迅速结案,这样不仅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也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能基于某种不正当的理由拖延诉讼,这明显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

2.事实认定权的滥用

主要表现在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和对证据证明力大小判断这两个方面.第一,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侵权责任法》和《证据规定》对当事人双方各自的举证责任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它规定“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 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这是仅有的一条法官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依据.但其中不可避免的存在着法官对该条规定的不正确解释,进而在当事人间不合理的分配举证责任,就会有悖诚信,难以实现公平.第二 ,关于证据证明力大小的判断.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存在着最*据规则、关联性和可采性规则来规范法官对证明力判断的自由裁量,大陆法系国家则要求法官在证据证明力的判断中公开心证的理由或指明心证的基础.反观我国,《证据规定》第64条以及2015年出台的民诉司法解释第105条的规定是关于法官如何判断证据证明力大小的依据,虽然有进步,比如后者明确规定了公开法官对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判断的理由和结果;但还有不足,比如在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时,法官未能秉着理性、良知和诚实信用进行判断,而肆意的应对,导致事实认定存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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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对法官适用为适合诚实信用原则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诚实信用原则 举例说明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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