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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保护论文范文资料 与陕西榆林能源开发中环境保护法律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环境保护范文 科目:论文范文 2024-02-17

《陕西榆林能源开发中环境保护法律》:本论文可用于环境保护论文范文参考下载,环境保护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摘 要】陕西榆林市以其丰富的能源资源禀赋曾经被誉为中国“科威特”,能源开发企业林立曾经造就了榆林市发展的经济奇迹,但随之而来更有环境问题的日趋严重,单纯追求GDP和财政收入增长的发展模式已经对地区生态造成严重破坏,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对当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进行全面的梳理,强化各项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显得刻不容缓,文章将从榆林能源开发环境影响的分析入手,结合当地现有法律体系中的问题,提出完善榆林能源开发中环保法律体系建设的对策.

【关键词】榆林;能源开发;环境保护法律;对策

一、陕西榆林能源开发的环境影响分析

1.榆林市能源开发状况简介.陕西省榆林市以其丰富的能源矿产资源被誉为中国的“科威特”,平均每平方公里地下蕴藏着l亿立方米天然气、1.4万吨石油、622万吨煤.已发现的48种矿产资源,储量占到全国能源矿产的1/3,加之资源富集、组合配合好、开采条件优越,为世所罕,榆林能源资源的开发建设起步较早,距今已有近30年的历史.煤炭、石油、天然气的开采及其带动的相关工业企业为榆林市的经济发展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能源开发产业成为榆林当地的经济支柱.

2.能源开发带来的环境问题.能源开采业的发达造就了榆林的经济奇迹,但也同时带来了诸多环境问题.突出表现在:一是水土流失严重,例如神府矿区二期工程建平均每年增加进入黄河泥沙1232.2万吨,数量之大,触目惊心:二是空气污染严重,大气中粉尘浓度过高,氮氧化物、悬浮物微粒、二氧化硫等污染物指数严重超标:三是水资源破坏严重.榆林市人均拥有水量979立方米,仅为全国人均占有水量的43%,属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划定的重度缺水地区.然而地下资源的大量开采,地表、地下水大面积泄漏,造成严重的水资源浪费.例如,榆林市神木县煤炭埋藏浅、煤层厚,煤矿开采过后,往往造成地下隔水层破坏,引起区域性地水泄露,地下水位下降等水资源浪费.

二、榆林能源开发中环境问题的法律分析

1.榆林市能源开发中环境保护存在立法不足.

立法观念落后.矿区环境管理应以环境法理念为基础,实现法律条款集中反应和体现立法理念和指导思想.而实际中,诸多法律例如《陕西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中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很少,导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失去了具体法律指导,不具有现实的意义.再从榆林市一级制定的能源开发法规来看,环境保护往往让位于地方经济发展,看似严格的环境保护规定却没有具体的执行标准,难免流于形式.

法律规定失范.《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对人为造成的环境破坏的赔偿方式和标准只有一些原则性要求而没有具体统一的规定.环境灾害一旦出现,企业将以无具体赔偿标准为由推卸责任,采取的办法只能是协商赔偿,难以落实“谁破坏,谁治理,谁赔偿”的机制.由此可见,立法规定太过原则性、宽泛性,缺乏可操作性.

法律建设缺位.一是能源开发中污染治理制度缺失.对污染企业收缴排污费或者保证金的制度本意是要求企业恢复治理被破坏的生态环境,但在实际执行中,企业却把治理破坏生态环境的责任弃之不顾.而地方政府出于发展经济、增加税收的需要往往对开发企业的排污行为视而不见,缺少监督和管制.二是生态补偿制度建设滞后.生态补偿制度构建的基础是法理学.公民环境权是基本人权的组成部分.鉴于矿能源开发往往会对所在地附近居民的财产和健康造成重大影响,侵犯了公民环境权,能源开发企业应对资源所在地居民环境权益给予补偿.但我国尚没有制定完善的生态补偿法律体系,对于因资源开采造成的一系列生态环境损害,受害群众诉诸法律无门,而且存在着赔偿标准过低、补偿资金难以落实的现象.

2.榆林能源开发中环境保护存在执法不足

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怠于执行.一般来说,环境行政部门隶属于当地人民政府,而在致绩考核体系没有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地方政府缺乏环境保护的内在动力,而缺少统筹协调,仅依靠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去解决整体的环境问题是个非常不现实的命题.

利益复杂,执法过程中容易出现“中梗阻”.榆林能源开发整体上看是国企垄断的局面,而且短期之内难以改变,榆林一地仅大型国企就有中国神东、长庆油田、国华电力延长石油、华能、陕西有色等企业,这些企业在充实榆林经济的同时,也是环境问题的主要制造者,由于地方政府行政级别受限,缺少行政话语权,在环保执法上难以做到果断迅速.

三、国外能源开发中环境保护案例分析

1.德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德国《联邦污染防治法》规定了总量控制制度,授权联邦政府制定命令:对旧设施未能达其在同条第一项规定要件时,可以对设施营运者或第三方管理机构在科技水准要求超越第一项要求之水准,以求在整体上持续减少污染量或污染物.其根本目的在于调和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平衡.

2.日本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日本环境质量标准也分为保护人体健康的标准和为保护生活环境的标准两类.关系到人体健康的环境标准,根据从疫病学的角度进行的科学判断设定.这种设定不同环境质量标准的形式体现了国家环境政策对保护公众健康的重视,能够为保护人体健康免受污染的有害影响提供更为充分的保障.这种做法有效保护了污染企业周边群众的健康,限制了开发企业过度排污的行为.

四、完善陕西榆林能源开发中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对策

(一)完善榆林能源开发中环境保护立法体系

现行有比较多的关于能源开发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但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许多问题的规定比较模糊、操作性较差,企业在能源开发引起环境破坏后,往往以评估标准和赔偿标准法律、法规无具体规定为由,推卸责任.而缺少法律界定的“协商补偿”往往是杯水车薪,难以起到应有的惩罚震慑作用.隔靴搔痒的处罚措施变相助长能源开发企业的掠夺式开采,使其破坏生态环境合法化.因此,在榆林地区能源开发中,完善立法应该是重中之重.不仅仅要重视立法的数量,更要注重提升立法的质量,对既有的立法框架要查缺补漏、提高可操作性,更要从制度顶层设计去考虑,使各项制度环环相扣、协同发挥作用.陕西省人大、省人民政府、榆林市人大、市人民政府,必须尽快制定能源开发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法规、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提高能源开发企业的准入门槛,尽快使能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实现依法开发和依法保护.

(二)完善建立环境保护的法律机制及生态补偿机制

完善环境保护的法律机制及生态补偿机制,是环境治理工作开展的基石.一方面是完善建立环保法律机制,坚持保护与治理并重,强化依法监督管理,加强各部门协作配合,形成多部门齐抓共管的态势.一是政府引导.对于能源开发中造成的环境问题要在政策上、法律上予以管制、监督,做到依法监督、依法行政.二是企业主导.企业要承担环境修复和各种相关的责任,积极探索可持续的开发模式,建立企业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机制,力求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三者的有机统一.三是居民参与.居民是资源开发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的最大受害者,保护环境的意识最为强烈,资源开发企业要主动接受居民的监督,努力化解当地居民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是完善生态补偿机制.一是改革资源税征收制度,将由去开采量计征收的征收依据改为按其计征的征收依据,促使企业努力提高回采率,减资源浪费少,杜绝掠夺性开采.二是提高环境保护费征收标准、构建环境保护金制度,提高开发企业的污染成本,拓宽生态补偿资金来源.

(三)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利益藩篱

榆林地区能源开发企业众多,国企林立的局面短期内难以改变,而众多国企恰恰是榆林能源开发中环境问题的主要造成者.陕西省、榆林市政府一方面必须加大对相关环境行政部门的执法授权力度,对相关大型企业的污染行为更要从严治理,执法过程中的利益藩篱.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必须优化本地经济结构,努力拓展产业层次,努力减轻经济增长、财政税收对能源产业的过度依赖.

五、结语

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自然资源.改革开发以后,榆林地区的能源开发进入快速发展期,但同时环境污染和资源消耗问题也日趋严重,如果由能源开发诱发的环境污染得不到彻底治理,那么将从根本上失去能源开发所换取的经济发展意义.应以科学发展观指引榆林地区能源开发,构建科学合理、严格规范的法律体系,以法律为准绳指导能源开发,务求实现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群众利益的最大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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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陕西榆林能源开发中环境保护法律为大学硕士与本科环境保护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环境保护方面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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