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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理念论文范文资料 与论人权理念和我国刑事辩护制度改革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理念范文 科目:论文范文 2024-01-25

《论人权理念和我国刑事辩护制度改革》:该文是关于理念论文范文,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相关论文资料参考。

【摘 要】刑事辩护权是法律赋予犯罪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辩解,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是我国现行宪法明文规定的基本人权.《刑事诉讼法》为贯彻宪法人权保护的理念,大力改革刑事辩护制度.但刑事司法实践中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和程序参和权仍得不到充分的保障,刑事辩护制度的改革仍需要刑事司法实践的持续跟进.如何深化人权保障的理念并不断探索完善刑事辩护制度的路径仍任重而道远.

【关键词】人权理念;刑事辩护权;司法改革

人权就是生活在社会环境中的人所应当享受并得到充分保障和实现的各种权益.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公民的权利意识进一步提升,人权保障的理念逐渐被社会接纳.2004年3月我国修改了宪法,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国家的根本大法.2012年3月新《刑事诉讼法》第2条用具体法条的形式规定了人权保障原则.

而刑事辩护救济既是被指控人诉讼权利得到保障的一种有效的制度设计,又是诸项联合国公约规定的每一个人都应享有的一项特殊人权.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当犯罪嫌疑人受到刑事指控时,他有权得到一个独立公正的司法机关审理,他有充分控诉、辩护、反驳的权利”.辩护权是法律赋予被指控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的核心诉讼权利,它最突出的功效就是对被指控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可能被损害的权利给予补救.所以只有刑事辩护权得到最充分行使,被指控人的合法权利才能得到最充分保障.

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改革的进程,刑事辩护制度的改革风起云涌,新刑诉法大胆改革了多项刑事辩护制度,使最能体现人权保障程度的刑事辩护制度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使刑事诉讼程序更加 化和科学化.刑事辩护制度改革的目的就是力图遏制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滥用职权,刑讯逼供等现象.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不断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四中全会强调要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健全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

随着刑事辩护制度改革的深入,强化辩护人职能,促进控辩结构改变,提高刑事司法效率,宪法规定的人权保障原则正一步一步得到落实.

一、我国刑事辩护制度需要引入人权理念的原因

(一)传统司法理念对现代司法的不良影响

从《法经》《唐律》到《大清律》,中华法系形成于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封建帝王多以严刑峻法维护其统治.其显著特点是:

一,代表国家进行追诉犯罪的官方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对整个诉讼过程起决定作用,常常采取积极主动的方式究问被告人.

二,传统司法奉行有罪推定的原则,嫌犯在被审判之前就被推定为有罪.

三,被告人没有辩护权,一旦涉诉几无洗清罪责的可能.

四,口供是证据之王,导致司法过程刑讯逼供是法定的.刑讯逼供就是为得到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以不人道的手段向他们取证,不人道的手段是指能引起肉体上剧烈疼痛,精神上极度痛苦的手段,常见的有拷打、疲劳 、威胁、欺骗和引诱等.

在我国封建社会时期的法治中,重罪案件的立案和判决所需的事实认定必须得到被告的口供印证,无口供则不能定案,甚至不能上报朝廷御批核准.传统刑事司法的目的就是惩治坏人,对推定有罪的嫌犯进行刑讯逼供是自然形成的一个恶习,案件审理过程中为得到被告口供以审结案件,办案的官府就对犯罪嫌疑人严刑拷打以致伤残死亡.这些不良法治现象的出现不仅由于封建时代落后的生产力及办案官员认知水平低下,也反映了中华法系刑事司法制度根本性的缺陷,即封建法治建立在恶法的基础上,则必然对民众的生命健康权益造成很大的威胁.而中国现代刑事辩护制度因袭传统司法理念,导致刑事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漠视律师的辩护意见,损害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权的现象.虽然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了“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的无罪推定原则,但对于司法人员违法取证所应承担的程序性不利后果没有做出规定.所以刑讯逼供必须上升为现代法治打击的犯罪行为.

(二)传统司法过程中辩护权难以充分行使

按照96年《刑诉法》规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虽然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 申诉、控告,但不能委托律师或其他人为其辩护.如果嫌犯确有精神障碍,无法正常意思表示或完全丧失行为能力,则无从行使其辩护权.

1996年《刑诉法》还规定了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司法实践中律师无论是在侦查阶段或是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其会见权都受到诸多限制.如必须有当事人本人的委托或其要求他人帮助委托律师的书面证明手续.虽然于法无据,各地的看守所对会见时律师应持有手续的份数要求也不一致,不少地方的 机关或看守所都强调会见时律师不能少于两人.按照法律的规定,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但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几乎一律派员到场.该法虽然对于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谈话内容规定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而实践中却禁止就有关作案经过、是否存在有利证据等进行讨论,而且会见次数也受到限制,在侦查阶段,律师一般只被允许会见嫌疑人一次,持续时间不能超过半个小时.

律师辩护权受限制还表现在其他方面,如指定辩护范围狭窄、律师阅卷权受限制、律师调查取证权缺少保障以及律师职业豁免权缺少规定.这些问题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现代化、国际化.此类规定没有完全体现出我国刑事司法救济制度人权保障的精神.

二、人权理念对新刑诉法辩护权的影响

(一)新刑诉法实现了辩护和追诉同步

新刑诉法清晰地界定了辩护人在不同诉讼阶段的权利.新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和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律师参和辩护的时间是“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曰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而且明确规定在犯罪嫌疑人被追诉之时应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可以为其委托辩护人的规定.新法把辩护时间提前至犯罪嫌疑人被追诉之时,第一次有效地实现了辩护和追诉的同步,增强了律师和公诉人诉讼地位的平等性.新法第三十六条取消了辩护律师会见前的批准程序,并对其可以行使哪些权利进行了细化,既保障了律师的诉讼权利,也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理念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论人权理念和我国刑事辩护制度改革为大学硕士与本科理念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理念汽车报价方面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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