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筛选
分类筛选:

关于停车位论文范文资料 与城市住宅小区中停车位(库)权利归属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停车位范文 科目:论文范文 2024-02-12

《城市住宅小区中停车位(库)权利归属》:本文是一篇关于停车位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摘 要]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汽车成为了居民出行的常见工具,城镇中的商业楼盘出现了用于停车的专属区域.与此同时,由于土地资源的稀缺、规划上的不合理,以及建设中的滞后性,致使城市商品住宅内的停车位(库)严重匮乏,“停车难”的现象愈加普遍.我国的现行立法虽然对“建筑区划内停车位(库)的权属关系”有所规定,但结合现实的复杂情况来看,仍然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使得生活中的相关纠纷频繁发生.因此,文章认为深入探究城市住宅小区中停车位(库)的权利归属问题,对于推动我国的法律体系建设,合理解决房屋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小区业主间的纠纷,构建和谐、融洽的邻里关系,维护小区乃至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城市住宅小区车位(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权利归属

近几年来,我国的城镇化进程加速,经济实力愈发雄厚,特别是“房地产业”和“汽车工业”的迅猛发展,使城市居民大范围迁入商品房的同时,家庭的汽车持有量也急剧攀升,生活品质得到有效提升.然而,因城市住宅小区车位(库)的权属问题而产生的矛盾和纠纷不胜枚举.从数量上来说,商业楼盘的车位(库)建设数目远远落后于汽车保有量,因此,“业主随意停车”“物业混乱管理”“开发商违约侵权”的现象较为普遍,摩擦时有发生.值得注意的是,开发商径行建造停车位(库),将其租赁、售卖给有需求的业主,该行为是否合法,“所有权”“使用权”又究竟归属何方,引发了学术界的热议.尽管《物权法》的颁布及相应司法解释的出台,对小区的停车位(库)权属作了规定,但现实生活中的情况更为复杂,“车位”“车库”有着明显的区别,仅靠目前的立法难以解决不断涌现出的新问题.因此,对建筑区划内停车位(库)的权利归属进行研究,对完善我国的立法,合理化解“停车难”的困境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法律对建筑区划内停车位(库)权利归属的相关规定

在我国早期的民事立法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还尚未形成,“城市住宅小区中停车位(库)的权利归属”更存在着很长时间的空白.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商业小区内的“建筑物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广大业主开始重视自己的合法权益,保护意识逐渐增强.日常生活中,由车位(库)所引发的民事纠纷大量出现,促使人们关注我国法律的不完善之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适时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试图以“行政法”的形式约束各方民事主体的行为.在不同的地域,《物业管理条例》呈现出各自的特色和明显的差异.

直到2007年《物权法》颁布,才正式从立法层面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为一种“所有权形态”固定下来,并对城市住宅小区中“停车位(库)”的权利归属作了明示.这对于完善我国的民法体系、加强对不动产的保护、维护业主的正当权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该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仔细研读该法条,不难发现,我国的立法机关虽然没有对车位(库)的权利归属作出明确规定,但通过意思表达来看,已经意识到车位、车库的区别,并在第2款指出了建筑区划内停车位(库)的“约定处分”模式,在第3款确定了“法定共有”原则:即“规划”的车位(库)所有权属于开发商,可以出售、租赁、赠送给业主,而公共用地则属于业主共有,任何人不得非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是因为,建筑工程项目启动之初没有所谓的业主,更不存在共有部分,开发商是唯一的建筑用地使用权人,其修建车位(库)付出了人力、物力、财力;而公共道路的建设成本已经被各業主均摊,它是专有部分之外,沟通生活的桥梁.

尽管我国《物权法》对“城市住宅小区内停车位(库)的权属关系”予以了原则性的规定,但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仍因“概念比较模糊”“缺乏可操作性”,而导致“管理混乱、纷争不断”.鉴于现实考量,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审议通过,对一些容易产生分歧的地方作了细化和补充.其中,第5条表明:“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74条第1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第6条指出:“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74条第3款所称的‘车位’.”

站在宏观角度,我们可以很肯定地说,《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具有毋庸置疑的积极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立法者将“出售、附赠、出租停车位(库)的主体”从“当事人”变为“建设单位”,并在表述上更为细腻,等同于承认了建筑区划内“规划”停车位(库)的所有权属于开发商,其能够作为独立的“交易标的物”进入市场,这有利于调动建设方的积极性,实现贸易领域的繁荣与稳定.第二,针对“规划停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将判断标准锁定在“配置比例”上,对开发商的行为作出了一定的限制,有利于保护业主的权益、完善小区的配套设施,体现了科学、全面、综合的立法思路.第三,明确指出除“规划”停车位(库)之外,占有小区公共道路或其他场地的车位(库),属于业主共有.如此一来,就肯定了“开发商不能随意配置小区内的公共土地,擅自修建停车位(库)谋取金钱利益”.当然,我们也必须看到,该司法解释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物权法》的缺陷和不足,但仍忽略了许多深层次的问题,譬如:如果开发商不按“配置比例”修建停车位(库),或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占用小区的公共道路,接下来该如何处理?

二、现实生活中停车位(库)买卖、租赁存在的争议及理论界的讨论

停车位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城市住宅小区中停车位(库)权利归属为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停车位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停车位地锁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和你相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