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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隐私权保护论文范文资料 与论刑事司法过程中公民隐私权保护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隐私权保护范文 科目:论文提纲 2024-04-08

《论刑事司法过程中公民隐私权保护》:本论文主要论述了隐私权保护论文范文相关的参考文献,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参考作用。

刑事司法活动过程中经常涉及对公民个人权利的限制.目前,我国并没有把隐私权明确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司法解释也很少出现“隐私权”的概念,这使得我国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变成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基于目前我国隐私权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的不断深入,但仍然存在法律规范不完善,缺乏相关制度实践经验的问题之现状,对问题的探讨旨在厘定刑事司法活动和公民隐私权之间的界限,使国家公权力保持对公民隐私权最基本的敬畏,希望混杂其中的社会关系能够更加趋于协调统一.

刑事司法 隐私权

保护 责任归结

刑事司法活动和公民隐私权

刑事人身检查是世界各国运用非常普遍的刑事侦查方法,几乎每个国家法律都有各种形式的类似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身体检查对于迅速、准确地判断有关事实,进而查明真相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等,然而,实施身体检查很容易给被检查者的基本权利,如隐私权甚至是身体完整权、健康权等造成伤害,如果不注意对被检查人权利的保障,极易造成刑事诉讼价值的失衡.西方许多国家都已经意识到了这一问题,因而建立了比较严密的程序保障机制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第一款)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第三款)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这一条对技术侦查的实施原则做了规定.然而,法律实务中,技术侦查是极易诱发各种问题的.一方面,刑事诉讼法对技术侦查的规定存在严重的不足:《刑事诉讼法》第148条第一、二、三款甚至后面的第149条至第152条尚没有对技术侦查的适用条件和范围作出确切的规定,第148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之适用范围(罪名)有逐步扩大的趋势,其中第三款直接把适用范围(罪名)扩大到了所有罪名;审批程序缺乏制衡以及“措施”本身的种类和内涵也没有明确规定.另一方面,司法队伍的素质直接决定法律条文的理解以及能否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实施技术侦查.基于以上两点分析,技术侦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极易被扩大适用范围,违反法律初衷,对公民基本权利(如隐私权)造成严重的侵犯.

刑事司法活动中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刑事司法活动中限制公民隐私权必须遵循合法性原则和合目的性原则.公民基本权利仅受法律之限制.任何凭个人意志而毫无法律根据地限制公民隐私权的行为都是对隐私权的侵犯.合法性原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刑事司法活动中限制公民隐私权的原因必须是合法的.在什么样的情形下可以对公民的隐私权作出限制,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司法工作者无权自由裁量或者肆意扩大其适用范围.其次,必须由法定的主体作出限制公民隐私权的决定,由法定主体批准并交由法定主体执行.以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技术侦查为例:法定享有批准权主体为检察院,法定的执行主体为机关.其他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批准或实施技术侦查.最后,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时空要求.时间包括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和期限.空间指的是地点.合目的性是康德美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指目标是为了使世界更适合人的存在.法理学上的合目的性就是一种合理性.刑事司法活动中限制公民隐私权必须有助于正当目的之实现,对刑事司法活动的进展必须有帮助,有促进作用.对公民隐私权的限制能够推动刑事司法活动的进展,并有法律上的依據,这是能为大多数人接受的限制公民隐私权的动机.

刑事司法活动中限制公民隐私权必须遵循必要性且最小限度之损害原则.刑事司法活动中限制公民隐私权必须是必要的.必要即是“相当程度之紧迫”,是“非如此而不可”.如我国刑法第一百条规定了前科报告义务,要求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时必须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经受到过的刑事处罚.就其必要性来说,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当事人隐私权,但有特殊预防之必要.具有必要性并不意味着可以不及对价地限制公民隐私权,而应当保证所作限制是对公民隐私利益所作的最小程度之侵害.“最小限度”是一个极其模糊的概念,但并不意味着完全失去客观性,只不过对刑事司法工作者的专业素养和实务经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刑事司法活动中限制公民隐私权必须遵循及时恢复原则.公民的隐私权是否具备可恢复性?隐私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隐私利益是公民民事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隐私利益具有各种表现形式,如财产权,健康权,生命权,人格权等.对受限制的隐私权的恢复的一重要方式就是对所造成损失的隐私利益进行弥补.因此可以直接适用民法上有关规定.对于未造成严重损害后果,并有可能回复至限制前状况的,可以先行停止侵害的继续.这种情况恢复程度是最高的.

刑事司法活动中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责任归结

这里所讲的责任归结便是归责或问责.但我们国家在这一领域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实践是严重不足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效益是价值判断的一项重要标准,刑事司法活动亦应讲求效益.刑事司法活动的效益可分为以下三个层面:一是司法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实现国家职能的效益;二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效益;三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效益.在严格问责制度的同时还应强化监督.权利由两个以上的人共同行使终究要比由一个人单独行使要好.强化监督能够及时发现问题,防患于未然,及时问责.

责任归结的另一方面便是公民的求偿.目前,当务之急是保持救济途径畅通,及时受理公民申诉、诉讼,及时作出处理,并保持公开、透明.同时,要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不断完善归责制度,实现“救济有道,救济有门”.回复公民受到损害的隐私利益.

周林(1995- ),男,汉族,江西赣州人,厦门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立法学.

[1]瓮怡洁.刑事人身检查制度之探讨[J].人民检察,2004.(6).

隐私权保护论文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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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论刑事司法过程中公民隐私权保护为关于隐私权保护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保护隐私权的意义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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