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筛选
分类筛选:

关于数量限制论文范文资料 与禁止数量限制措施必要性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数量限制范文 科目:论文摘要 2024-03-10

《禁止数量限制措施必要性》:该文是关于数量限制论文范文,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相关论文资料参考。

摘 要:1947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的尘埃落定为世界自由贸易打开了新的篇章.经历1994年的再度修订,1995年的正式实施、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直到2001年中国入世,WTO/GATT的地位一再提高、重要性一再增加,中国也正式成为其中的一员.因此,其条文内容所涉及的规定和相关案件也愈发贴近我们的生活,影响力飞速提升.关税问题渐渐为公众所认知、了解、重视,但和之相比重要性和必要性不分伯仲的禁止数量限制措施却常常被人们所忽略.本文旨在通过结合案例阐释说明禁止数量限制措施的定义、内容、和关税之间的异同等方面内容,探究和总结禁止数量限制措施的必要性.

关键词:WTO GATT;关税;禁止数量限制措施;汽车零部件案

一、WTO/GATT宗旨

WTO即世界贸易组织,GATT即关税和贸易总协定,前者是以后者为基础建立的,它们的设立宗旨,都是通过削减实质性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提高生活水平,促进就业,确保实质性收入提高和有效需求增加,在可持续发展前提下,扩大生产和服务,最有效利用资源.为了实现该根本目的,WTO/GATT中主要规定并采取了三类措施和手段.

(一)无差别待遇

无差别待遇包含WTO/GATT下最基本的数个原则,其核心目的旨在于各个缔约国之间建立平等、自由、公平的贸易往来环境,共同进步,共同发展,最终实现WTO/GATT的根本宗旨.其中,由GATT第一条所规定的最惠国待遇要求,WTO成员必须即刻、无条件地给予任何一成员的最有利的贸易优惠条件、特权或豁免,这保障了各个出口国之间的公正、平等的关系;而由GATT第三条所规定的国民待遇,则要求各成员国(及地区)对于进口产品除征收关税及相关费用外(边境措施),不得提供比国内同类产品更为不利的待遇,这则确保了进口国和出口国之间的互惠公平.

(二)关税减让

关税减让是WTO/GATT最直接有效而广为人知的基础措施,它是在二战后由多方在关贸总协定的主持下,共同谈判、协商而完成的.谈判在最惠国待遇原则下进行,列出减让税率表,所有成员国一律享有.关税,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在人们的普遍印象中,它似乎仅仅是针对于进口产品所施加的税费,但事实上,它还包含对以进出口为目的的各种产品所征收的税,如进出口税,过境税等等(保护财政收入、本国产品).征收关税,一方面,是对国内产业维持和发展的重要保护措施,另一方面,也是维护和保障国内公平贸易的不可或缺的手段.

(三)禁止数量限制措施

禁止数量限制措施虽不如无差别待遇、关税减让赫赫有名,但实际上是WTO/GATT做出的重要补充.条文第十一条表示:“成员除征收关税及海关相关费用以外,不得新设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缔约方领土的产品的输入,或向其他缔约方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由于其内容大多和数量之限制相关,因此称之为禁止数量限制措施.

二、关税削减和禁止数量限制措施

对于关税的削减,世界贸易组织一直予以重视.GATT1994第二条明确规定,WTO各成员不得对来自其他成员的进口产品提供比许让表更为不利的待遇;而第二十八条则指出,在经和原减让交涉另一方及实质性相关利害关系方协商的基础上,可修改或撤销许让表中某项特定许让优惠内容.这是对无差别待遇的响应,但也给予了各个成员在达成合意的前提下变更、撤销、增添许让表内容的权利,这也是对自由贸易的再次确认.

而和此同时,就禁止数量限制措施而言,虽然其受到的外界关注程度略低,但重要性不容小觑.这是由数量限制措施本身的内容和性质所决定的.和施加于除却特例之外所有进出口产品之上的关税相比,数量限制措施的出现频率和范围稍有降低,但其危害性反而更大.它往往是进口国之政府通过规定而明确的不可逾越的贸易壁垒,且往往缺乏透明度,令人防不胜防,也极易促进出口国和出口国、进口国和出口国之间不公平现象的滋生,而这都是违背了无差别待遇、关税减让甚至WTO/GATT核心宗旨的.数量限制措施也会造成各国贸易的不平等,甚至会引发贸易战,从而不利于货物、资金、人才、文化等交流,阻碍人类文明发展.

自关税贸易总协定于1947年订立起,数量限制措施的事例就层出不穷,造成的危害结果、各国纠纷也屡见不鲜.进口汽车零部件限制就是最為典型的案例之一.

2006年,美国、加拿大和欧盟向WTO提诉,申请成立专家组,调查我国针对进口汽车零部件收取关税的政策,其主要包含《汽车工业产业政策》、《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核定规则》和《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等.上诉方认为,原因是中国违背了WTO的基本义务承诺,制定了不合理的汽车产业政策,违反了国民待遇、禁止数量限制措施等GATT条款.中国政府的抗辩理由是,这些政策是为了防止中国汽车产业的关税流失而采取的合法的反规避的行为,属正当措施.同年10月26日,上诉方和被上诉方并未达成共识,磋商破裂,WTO争端解决机构正式批准成立专家组.此案中,中国是否违反国民待遇原则、给予或维持禁止性补贴和普遍取消数量限制等基本法律规定成为了焦点.

中国于2005年颁布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是本案的分歧之源.其中对于出了进口汽车零部件的征税问题做了详细说明:若进口汽车零部件的价格总和达到整车的60%,就将之视为整车进口,征收高达25%的关税.而事实上,如果是单纯的汽车零部件进口,依照国民待遇的原则,中国应当收取的关税为10%.显然,这二者之间存在的巨大差异使许多国家对中国的该类政策产生异议.上诉方指出,这样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国民待遇,更是对进口汽车的零部件做出了实质上的数量限制,一旦零部件超出整车的60%,就需要额外征收关税,这是违反WTO/GATT规定的.中国试图援引GATT第二十条一般例外作为抗辩理由,但没有被专家组所接受,最终败诉.

数量限制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禁止数量限制措施必要性为关于数量限制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国际经济法数量限制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和你相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