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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规范缺失论文范文资料 与大学生*活动中法律规范缺失和法律救济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法律规范缺失范文 科目:期末论文 2024-01-28

《大学生*活动中法律规范缺失和法律救济》:这是一篇与法律规范缺失论文范文相关的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资料,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参考。

摘 要:伴随着大学生*热逐渐演变成一种社会现象,在*中学生权益受到侵害也愈演愈烈,因此,在探讨大学生*活动中的法律缺失和权益保护措施,希望对*学生权益保护有所帮助.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缺失;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27.061

1 前言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劳动力需求增大,同时伴随人口老龄化,大学生*作为一股生力军涌入社会.一方面,大学生*适应了新的社会需求,当代大学生能充分适应网络时代下的社会环境,有丰厚的知识储备,学习能力较强,且灵活多样是一股新生的劳动力资源;另一方面,社会*丰富了大学生的生活经历,提高了大学生的综合素质.于社会,于大学生个人而言,都是一种双赢的结果.但是,在*大学生规模日益庞大的同时,和之相对应的是同样越发普遍的侵权事件,例如:恶意克扣工资、非法延长工时、非法诈骗等.率为92.25%.调查问题主要涉及大学生参和*的普遍性、*的动机,获取*信息的渠道,*的种类,以及是否在*过程中受到侵权和侵权方式等方面.并经科学的统计分析,在上述调查基础上得出如下结论.

2 调查结论

2.1 大学生*的普遍性调查

调查显示,有92.14%的大学生参和过*活动,仅有0.97%认为*毫无必要.由此可见,参和*在大学生群體中具有普遍性,并逐步演变成一种社会现象,不容忽视.

2.2 大学生*的动机、渠道和种类

根据有效回收的调查问卷显示,大学生参和*主要是为了挣钱,满足自己基本生活之外的消费需求.*的渠道大致为:亲戚朋友介绍、校园招聘、以及网络*平台,其中近七成的大学生是通过后两种方式获得*信息的.大学生从事的*种类大都和所学专业并无太大联系,主要分布于服务行业,销售行业,从事家教,甚至利用寒暑假进入工厂工作.

2.3 *权益受侵害的类型

*中,报酬低,被克扣工资,恶意延长工时,雇主拖欠工资属于较为常见的几种侵权方式,调查显示,大学生参和*的工资结算方式多为日结,月结,参和*的大学生日人均收入普遍偏低,但近一半学生每天工作的时长在4-7小时之间.另外,还有很大比例的学生表示,在求职过程中也曾被侵权,例如遭遇黑骗取保证金、押金,虚假招聘*信息等.

3 大学生*中存在的问题和法律缺失

3.1 *大学生的劳动者地位不明确

现行的我国关于劳动立法的法律法规中,并未明确*大学生的法律地位,也没有对大学生从事校外*的行为予以定性,即大学生是否具有劳动者地位,*中权益是否受到劳动法保护,仍不明确.根据劳动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劳动合同.由于法律法规的模糊,让无良雇主得以钻法律的空子,同时也造成了大学生在维权过程中面临法律适用选择的困境.

3.2 大学生*渠道混乱

在问卷整理阶段,我们就发现大学生寻找*的途径多为,网络招聘平台,小广告,而且通过这些渠道*的大学生普遍表示权益受损,在网络时代,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导致各种信息爆炸式的传播,而大学生恰恰是社会经验少,难以有效识别这些信息的群体,容易盲目接收也容易上当受骗,工商部门对这些机构的运营监管不到位,行政许可,监督,处罚制度的不健全是重要原因.

3.3 雇佣双方地位不平等

雇佣者和被雇佣者一直以来都是矛盾的双方,被雇佣者在雇佣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权益易受侵害,*大学生由于缺乏经验和足够的维权意识,更是处于劣势.调查显示,很多学生在权益受到雇主的侵害后选择忍让,而非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一方面是维权成本较高,程序较为繁琐;另一方面是没有劳动法的倾斜保护,维权效果不明显.

3.4 高校的相关管理机构不完善

对于大学生的利用课余时间勤工助学,基本上高校都会设置相关管理机构,但勤工助学主要针对的是校内,且工作有限,其和大学生从事校外*本质上是区别的,这就导致高校对于在校生从事校外*的关注和管理不够,难以对*大学生提供帮助.

4 大学生*的法律完善

4.1 明确*大学生劳动者地位

*大学生到底具不具有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地位,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当中都存在争议.根据意见规定,大学生勤工助学不具有劳动者地位,但笔者认为,应当在立法上确认*大学生的劳动者地位,赋予其劳动法的保护.

其一,大学生基本上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具备成为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其二,认定劳动关系的标准为:主体合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从事的是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虽然大学生主体身份特殊,且*不是常见的劳动形式,但不能因此否定大学生*行为性质是劳动法所言的劳动.

其三,大学生从事*不等于勤工助学,勤工助学主要是在校生在校内通过学校相关管理机构提供的渠道从事工作,基本上是一些学生助理之类的工作,相较于劳动关系而言,勤工助学更像是一种资助,因而不属于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和之相比,大学生从事校外*是以劳动者的身份去参和社会活动,从而获得报酬,*大学生和雇主间建立的是一种不平等的劳动关系.

其四,*是劳动法中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同样受到劳动法的保护.由于大学生的自由时间的特点,*这种自由灵活的工作方式是大学生从事社会工作的最佳选择,应当纳入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保护范畴.

法律规范缺失论文参考资料:

法律和生活论文

法律类期刊

法律本科论文

法律和道德论文

法律毕业论文8000字

职工法律天地杂志社

结论:大学生*活动中法律规范缺失和法律救济为适合法律规范缺失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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