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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质重于形式论文范文资料 与IFRS15中关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探析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实质重于形式范文 科目:期末论文 2024-04-15

《IFRS15中关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探析》:本论文为免费优秀的关于实质重于形式论文范文资料,可用于相关论文写作参考。

随着全球亿发展s经济进步,为7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15趋同,2017年7月我国财政部公布新收入准则,为企业会计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本文旨在探析IFRS15中关于国际会计准则之中的基本原则“实质重于形式”的应用,加深对l4号准则趋同的IFRS15的理解与运用,为研究新收入准则和实践今后出台的应用指南奠定坚实基础.

IFRS15

实质重于形式 新收入准则

研究意义

2014年5月28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一客户合同收入》.为了与IFRS15趋同,我国财政部公布了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的修订,然而至今还未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的配套指南,应用指南尚未发布对要求执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带来了一定挑战.因而通过探析IFRS15中关于国际会计准则之中的基本原则“实质重于形式”的应用,加深对IFRS15的理解与运用,对新收入准则的进一步研究与完善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理论基础

(1)实质重于形式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要求企业不应仅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而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国际会计准则》第35条规定:如果信息要想忠实反映它所拟反映的交易或其他事项,那就必须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反映.交易或其它事项的实质,不总是与它们外在的法律或设计形式相一致.这里的”形式”是指交易或事项的外在表现,既指其法律形式,又指法律形式之外的其它形式.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强调当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与其外在表现不相一致时会计人员应当具备更好的专业判断能力,注重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以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2)实质重于形式的重要性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可以有效补充权责发生制的不足,权责发生制是会计核算的根本准则,但是这种制度并非适用于所有类型经济业务的核算,权责发生制不能如实反映很多特色业务的本质.通过应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却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发挥重要的补充作用,有效确保我国企业会计核算的有效运行.

为确保各期会计报表中各类数据的可比性,以提高会计信息的使用价值以及为制约和防止会计主体通过会计方法和程序的变更,在会计核算上弄虚作假,粉饰会计报表,一致性准则要求企业在开展会计工作中指各个会计期间所用的会计方法和程序应当相同,不得随意变更,肆意改变.然而企业有非常规事项或者特殊情况发生时,若想真实反映企业经济业务的本质,就必须要有合理的改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时就需要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在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剧的今天,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仅能对其他会计原则起到补充作用,提供更公平真实的会计信息,而且符合会计准则国际化的实际发展趋势,能够有效地推动资本市场的国际化发展,真正地实现全球化经济的稳定运作,有效地提高会计的国际水准.

(3)实质重于形式在收入中运用的必要性

以收入的实质而非法律形式入账,是准则中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為收入确认时点判断标准的必要保障,新收入准则打破商品和劳务的界限,要求企业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以控制权的实质转移人账,可大大降低企业为了获得平稳收入而操纵报表的可能.

在IFRS15中的具体应用

(1)委托代销存货

委托待销存货是企业作为委托人,将存货交给*人,*人代其销售,按照法律形式,企业在递送存货时即应该确认收入,而实质上企业对于存货的控制权并没有转移,即在企业向*人递送存货和*人向顾客递交存货的两个递送过程中,只发生了一次控制权的转移,此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在第一次递送发生时不应确认收入.当委托代销的存货由*人销售给顾客时,企业方能确认收入,此时企业收入确认的金额,法律形式上应为*人销售企业存货的金额,而实质上企业如果对其存货提供一定时间段的保修期,则应确认为收入的金额小于销售所得.

若企业对产品没有提供保修期等特殊条款且企业没有权力要求代销商退回代销存货或转移给第三方,也没有无条件买下销售不畅的产品时,企业在向*人递送存货时,实质上对产品的控制权已转移给*人,即在企业向*人递送存货和*人向顾客递交存货的两个递送过程中,发生了两次控制权的转移,法律形式与实质一致,企业在第一次递送发生时应当确认收入.

(2)开单留置

开单留置是企业已经向客户开出产品销售账单,但客户尚未提货,企业未完成产品交付,在某一时点向客户交付产品之前,企业继续保管该实物产品.企业在尚未发出商品时,法律形式上不应确认为收入,然而现实中客户可能因缺乏可存放产品的空间或者客户因生产进度延迟而要求与企业订立此类合同.在客户要求企业暂时不发货且产品可单独辨认属于顾客,企业随时准备好递送产品时,这部分产品的控制权实质上已经从企业转移到顾客手中,应当确认收入.

若并非由于客户要求,而是因为企业自身原因(例如销售的产品还未完工等情况)与客户订立此类销售合同,或产品不可单独辨认属于顾客,或企业并没有做好随时递送产品的准备时,实质上产品的控制权并没有转移,此时不应确认收入.

[1]李修文,汪磊,廖文莉刍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新会计准则中的应用[J].经济视野,2013 (3).

[2]王敏.浅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新收入准则中的运用[J].企业研究,2014(4X).

[3]杨秀丽.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应用[J].财经界(学术版),2015(22):186+190.

[4]徐叶欣.试论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应用——基于收入循环视角[J].商情,2016(49).

[5]孟洁,熊学华.会计实务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研究[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6(01): 54-55+62

实质重于形式论文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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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IFRS15中关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探析为关于实质重于形式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实质重于形式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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