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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产证券化论文范文资料 与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会计问题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资产证券化范文 科目:硕士论文 2024-02-23

《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会计问题》:此文是一篇资产证券化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摘 要:本文分析比较了国际会计准则、美国会计法规和我国现行法规的相关规定.建议从出台针对SPV的专门会计制度、采用后续涉入法对资产终止进行确认、采用灵活多变手段提高公允价值计量金融资产的可操作性、丰富信息披露内容等方面入手,进而完善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

关键词:信贷资产证券化;会计计量;会计确认;特殊目的实体

中图分类号:F830.9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6(6)-0068-04

自2014年起,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呈现爆发式增长,根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数据,2014年和2015年两年,我国共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逾9000亿元,是前9年发行总量的6倍多.截止2015年,我国资产证券化发行规模为5930.39亿元,同比增长79%,其中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额为4056.33亿元,同比增长44%.在规模快速扩容的同时,参与金融机构的主体、发行品种、证券化的支持资产也更趋多元化.随着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对其相关会计处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研究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问题对营造健康的会计环境并促进其业务良性发展具有重要的实用价值.

从国外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历程看,会计处理不仅仅是资产证券化该类经济行为的计量和记录,而且规范的会计处理对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上,最核心的两个问题是特殊目的实体(SPV)合并问题和资产的终止确认问题.各国的会计准则也重点放在这两个问题的界定上.

一、国际上关于资产证券化的相关会计准则

“证券化之父”Frank J Fabozzi,认为资产证券化为一个金融过程,通过该手段,可将流动性较低的资产转化为高流动性且具有一定投资价值的收益证券.他认为,资产证券化中的会计确认应客观计量转移金融资产的整体风险与报酬,该思路奠定了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的风险和报酬分析模式的基础.

(一)国际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证券化的会计规定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简称IASB)负责国家会计准则的制定.2008年金融危机之前,国际会计准则关于SPV的合并问题主要由《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简称IAS27)和《解释公告第12号—合并:特殊目的实体》(简称SIC12)来规范;而资产的终止确认问题则是由《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简称IAS39)来规范.金融危机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对相关会计准则进行了修改.

1、对特殊目的实体控制权的判断是其合并的主要标准.2011年5月12日,IASB发布了新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合并财务报表》(简称IFRS10),取代了IAS27和SIC12中关于SPV的合并的规定,IFRS10在对SPV合并问题上,以是否掌握SPV的控制权为原则,对拥有控制权的SPV应合并报表,而不论对SPV的控制是通过股权或其他合约安排形成,不过IFRS10规定,即使SPV需要合并,但证券化中转让的资产仍可以终止确认.同时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还发布了《国家财务报表准则第12号—涉入其他主体的披露》(简称IFRS12),规定了有关SPV合并主体和未合并主体的信息披露要求,不仅要披露报告主体和合并的SPV的信息,也要披露未合并的SPV的信息,便于投资者了解对SPV控制的基础、对合并资产和负债的限制以及未合并SPV的风险敞口.

2、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是资产终止确认的主要标准.IASB根据美国次贷危机的经验教训,对金融工具准则进行了大量研究,推出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简称IFRS9)用以取代IAS39,不过IFRS9中关于资产终止确认的规定与IAS39基本相同,资产终止确认测试的流程如图:

(二)美国关于资产证券化的相关会计准则

1、美国会计准则中也以控制权作为特殊目的实体合并的主要判断标准.美国会计准则《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67号—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并》(简称FAS167)是特殊目的实体合并问题的主要依据.虽然不是所有的SPV都符合FAS167中可变利益实体(简称VIE)的定义,但在资产证券化中使用的SPV几乎都是VIE.FAS167主要围绕“主导对VIE经济表现产生最重大影响的活动的权力”,来确定SPV是否需要合并,相关确认流程如下:

2、美国会计准则对整体和部分资产的终止确认都做了相关规定.美国会计准则中关于资产转让的终止确认问题,主要依据的是《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66号—金融资产的转让和服务》(简称FAS166).FAS166对资产证券化中一个、一部分或一组资产的终止确认有两个前提,一个转让方放弃了对资产的控制权,二是转让方收到了*或其他对价.控制权是FAS166中的一个核心概念,FAS166规定只有同时满足,资产在法律上被隔离、资产的转入方有权出售资产或将其作为抵押物、资产的转让方不再对资产保持有效控制三个条件时,控制权才算被放弃.

FAS166不仅对一个或一组金融资产的转让进行了规定,对部分金融资产的转让也规定了评定和终止标准.比较常见的部分金融资产转让,如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共同参与对一个企业或项目的贷款或投资,则每个参与者都持有该资产的一部分收益,对该部分资产的终止确认,FAS166规定必须以下四个条件同时满足才能实现资产的转移终止,一是该资产的每个持有方按照相同的优先权按比例享有该资产的所有权;二是该金融资产的所有*流收益,每个持有方也应按比例分配,且不存在先后顺序;三是每个持有方无论持有份额多少,无优先等级之分和从属之分;四是除非所有持有权同意,没有任何一方有权对金融资产进行交易或担保.

二、我国关于资产证券化的相关会计准则

(一)我国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的主要法规依据

由于我国关于资产证券化的会计还处于试点、研究和调整阶段,现行的会计法规还比较粗放,主要依据的法规是财政部2006年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以下简称“第23号准则”),第23号准则中要求“企业对金融资产转入方具有控制权的,除在该企业财务报表基础上运用本准则外,还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将转入方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但我国并没有专门制定针对SPV合并的相关准则或处理办法,特别是对SPV的定义、操作和会计处理都没有很明确、详尽和一致的指导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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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会计问题为关于资产证券化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资产证券化的优势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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