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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犯罪论文范文资料 与论涉众型网络犯罪的证明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犯罪范文 科目:硕士论文 2024-02-12

《论涉众型网络犯罪的证明》:该文是关于犯罪论文范文,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相关论文资料参考。

伴随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中国互联网用户逐年增多,截止2016年8月,我国仅手机网民便已超10.04亿.网络科技在便利人们生活的同时,涉众类网络犯罪的出现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严重的危害.于刑事司法而言,有效的规制涉众型网络犯罪,是现代刑事法制的的重要任务.在本文中,笔者拟结合安全刑法理念,对涉众型网络犯罪的证明问题做深入分析.

一、涉众型网络犯罪黒数的应对策略

(一)涉众型网络犯罪黒数

案例分析:2015年广州市天河区发生的一起破坏他人智能手机信息系统的案件,沈某于2015年收取他人130万元推广费,通过恶意程序对大量手机用户进行静默卸载、静默安装特定应用程序.侵入五千余名移动手机终端用户,然而由于司法机关未能搜集到足够的定罪证据,手机用户静默卸载、静默安装等事实无法被证明,最终沈某被宣告无罪.

事实上,涉众型网络犯罪无法得到有效证明的现象在我国并不鲜见,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所公布数据中,涉众型网络犯罪的破案率仅有1.5个百分点.通过对既有案例的整理分析,我们发现,涉众型网络犯罪难以受到有效的刑法规制,其主要原因在于,当特定的涉众型网络犯罪发生后,司法机关无法通过其所掌握的证据,对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联系进行有效的证明.这一难题导致司法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的归责,难以做到精确无疑,进而导致较高的犯罪黑数出现.

在传统的刑法理论中,“偶尔地会有一种特别狡猾的、具有社会危害性并需要刑罚处罚的行为,因此(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笔者注)保持着不受刑事处罚,然而这种(不是太高的)代价是立法者未消除專横维护法安全(也就是国家强制力干涉的可预见性)所必须支付的”.然而,在传统的刑法理念背景之下,巨大的涉众型网络犯罪黒数,是否已经超出了刑法所能支付的代价了呢?

(二)安全刑法理念的提出

事实上,上世纪八十年代末,美国学者贝克提出风险社会理论,工业风险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与传统意义上的风险不同,由现代科技技术所带来的工业风险被卷入巨大的破坏力之中,环境污染、劣质药品、核泄露等公害风险一旦发生,往往带来一个领域无法预测或无法控制的损失.刑法作为公民法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公害发生后无法有效归责,不利于刑法的一般犯罪预防.

因此,基于对安全的保护与对风险的控制,有学者提出一种新型刑法理念——安全刑法理念.依照这种理念,降低公害犯罪的证明难度,从而实现对危险的禁止是保障安全的重要手段.

互联网业务的兴起,使一般网民的邮箱、网银、云数据、位置信息、支付信息与互联网之间发生了整合,若网络信息系统被他人不法侵入、控制、破坏,机主的各项、财产、隐私将会面临极大的风险.故而,对于涉众型网络犯罪而言,降低证明难度并有效规制该类犯罪,是我国刑法的重要任务.在不改变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前提下,适用安全刑法理念极为必要.

二、安全刑法理念与刑法谦抑精神的限制

有学者对安全刑法理念下的犯罪化表示担心,“由于偏重预防和管理,现代刑法本身就蕴含着摧毁自由的巨大危险.”故而,对于安全刑法理念的适用,不能违背我国刑法的谦抑精神.在风险社会理论之下,安全刑法理念有时意味着入罪证明难度的降低,但通过其他部门法和传统的刑法理念难于实现互联网秩序的有效维护,适用安全刑法理念对公害犯罪加以规制,是适用安全刑法理念的前提,也是评判安全刑法理念是否违背刑法谦抑精神的标准.

(一)民事法律规范能否有效规范网络秩序

遵循刑法的谦抑精神,并非所有的社会关系都需要刑法来调整,只有通过民法与其他部门法难以维护某种重要的社会关系时,刑法的介入才是妥当的.但就今天的移动互联网侵害的现状而言,民事法律规范难以有效维护移动互联网安全.

首先,找到加害者是困难的.通常涉众型网络犯罪的实施者多为精通网络技术的人员,而受害者则通常为一般网民,双方的知识结构并不对等.在民事领域中,通过普通网路犯罪受害者通过反向编译才能寻找到加害者的IP地址是极为困难的.除此之外,通过移动互联网侵害他人利益,加害者与受害者在空间上是分离的,跨区、跨境情形甚多,依赖受害者找出加害者并对其追责成本极高,非一般网络用户所能支付、所愿支付.

其次,民事法律规范不具有惩戒性.依照我国《民法通则》,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十种.不难发现,民法中的责任承担以补偿价值为中心,依照民法规范所进行的归责,往往不带有惩戒性质.以这种相对宽缓的调整方式来维护互联网安全,其法律效果往往要大打折扣.

在这种情形下,我国司法实务界的通行做法是,在民事规则之后,如果行为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根据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律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固然,这不违背我国刑法的谦抑原则,然分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律规定,我们会发现两个问题:其一,该罪入罪标准较高.根据2002年《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成立该罪所要求之“情节严重”是指“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被执行人与国家机关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等行为,该情节不易达成,成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困难的.其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与裁定,这意味着,受害人只有对加害人提起民诉,并经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之后,被告人拒不履行,方可依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之法律规定追究被告人的责任.对于受害人而言,这意味着需要经历多次判决,其权益方能纳入刑法的保护.在这一过程中,受害人的讼累增加,而且国家的司法资源严重浪费.

故此,民事法律规范难以有效规制涉众型网络危害行为,以民事法律规范辅助调整我国的涉众型网络犯罪,往往收效甚微.

(二)行政法律规范能否有效规制“涉众型网络犯罪”

犯罪论文参考资料:

犯罪心理学论文

青少年犯罪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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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论涉众型网络犯罪的证明为关于对写作犯罪论文范文与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犯罪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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