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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子商务论文范文资料 与邮寄途径跨境电子商务监管和做法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电子商务范文 科目:硕士论文 2024-04-18

《邮寄途径跨境电子商务监管和做法》:该文是关于电子商务论文范文,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相关论文资料参考。

一、邮寄途径跨境电子商务现状与特点

跨境电子商务作为新兴产业在全球范围的异军突起,改变了中国对外贸易的产业链布局,正在成为中国对外贸易新的增长方式.据商务部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中国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约为1.6万亿元,2012年约为2万亿元,2013年突破3.1万亿元,2014年达到4万亿,到2016年将增至6.5万亿元,年均增速接近30%.

2012年,国家发改委和海关总署开展了跨境电子商务试点工作,确定了上海、重庆、宁波、郑州、杭州5个试点城市;2014年,哈尔滨也成为试点城市;2015年,国务院又批准设立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虽然试点和试验区正在逐步扩大跨贸进口量,但目前通过这一途径入境的跨境电子商务商品仍只占总量非常小的比例.事实上,通过邮寄、快递途径仍是跨境电子商务最终实现的重要途径.目前入境邮寄物和快件大部分是跨境电商物品,约占总量的70%-80%.由于跨境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近几年入境邮寄物数量呈逐年大幅度递增之势.

邮寄途径跨境电子商务作为跨境电子商务形式之一,其贸易内容、物流途径、物品性质等不同于传统国际贸易和个人自用的非贸易物品,与通过保税物流园区途径跨境电子商务也存在区别,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其一,与传统国际贸易区别.传统的国际贸易过程长、流程复杂、风险高,贸易内容多涵盖于大宗商品、精密仪器、稀缺物资等,罕见于小件低值品.而邮寄途径跨境电子贸易内容呈碎片化,订单由大变小、速度由慢到快、交易由线下转为线上.如邮寄的内容多为个人日用品、跨境邮寄物流时间为10-15天,比传统贸易的几个月物流时间缩短很多.

其二,与保税跨境电子商务区别.保税途径跨境电子商务运行模式为B2B或B2B2C,而邮寄途径跨境电子商务应为B2C2C或C2C的模式.两者根本区别在于邮寄途径跨境电子商务信息流、资金流、物流全部在线上完成,而保税途径跨境电子商务部分环节在线下完成.

其三,与非贸易物品区别.传统的国际邮寄物大多属于信件、小包裹等个人自用物品,按商检法规定,应归类为样品、礼品等非贸易性物品.邮寄途径跨境电子商务物品应属于贸易物品,但由于其没有明显异于其他邮寄物的信息特征,很容易在考察论证时被忽视.如个人通过亚马逊等电商平台在美国等地邮购的商品,就属于贸易性质的物品.

二、邮寄途径跨境电子商务存在的风险问题

邮寄途径跨境电子商务在带动电商、物流、金融等企业发展,给消费者带来便利和实惠的同时,也存在着巨大的风险.这其中包括产品质量风险、国门检疫风险、部门职能风险、法律盲区风险等.

(一)产品安全风险

首先,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层出不穷.纸尿裤、奶粉、保健品、皮具、服装等大量商品通过邮寄途径进入消费者手中,这其中充斥着大量假冒伪劣商品.以进口婴幼儿奶粉为例,跨境网购打破了传统的海外供货商到中间商,再到国内最终消费者的贸易链条,直接形成对传统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的突破,实现了从海外供货商直接面对国内终端消费者的交易模式.在这一过程中,作为口岸执法把关的检验检疫机构,对网购进口婴幼儿奶粉的质量风险从可控转向了失控,不法分子正是抓住监管真空这一空子,大肆在网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其次,产品售后服务无法保障.由于产品缺乏监管,且物品又来源于国外,一旦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往往陷入维修无路、投诉无门的囧进.再次,产品运输安全问题.传统海淘模式要经过海外购物网站、转运公司、仓库、快递公司等多个环节,一旦运输途中出现货品被调换或者破损,往往也没法投诉.

(二)国门检疫风险

社会公众对生物安全认知度不高,遵守生物安全法规的自觉度不够,抵制和打击邮寄途径生物安全不法行为的社会氛围不浓.一些个性宠物、植物繁殖材料以及各种新奇物种等禁止进境物不断通过邮寄途径进入我国境内,威胁我国的生态安全和农林业生产安全.检验检疫部门每年从进境邮寄物中截获大量禁止进境物,且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截获的数量呈大幅上升趋势,据统计,2014年,全国各邮政口岸共计截获各类禁止进境物高达2万批,截获数是2007年的5倍之多.截获物品有红豆杉、欧洲松、松柏、多肉植物等植株,香肠、腊肠、火腿、海参、牛奶、奶酪等动物产品,枫树种子、满天星种子、郁金香种球等种苗及玛卡、东哥阿里等中药材.大量违禁物品通过邮寄途径涌入国内,给国门生物安全造成巨大隐患.

(三) 部门职能风险

我国邮寄物监管工作起步较晚,发展基础较为薄弱.目前全国59个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有27个直属检验检疫局开展了邮检工作,初步形成了邮寄物监管局面,但是相比全系统海港、空港和陆路口岸机构完善、设施到位、运转有效监管体系而言,邮政口岸还有差距,监管有效性不够,表现在人员不足、硬件设施简陋、查验场地狭小等.邮政、海关、检验检疫等相关部门配合力度也不够,邮寄物监管常常处于有法无为、有责无职、有岗无位、有人无器的尴尬局面.邮政法以及质检总局和国家邮政局联合下发的《进出境邮寄物检疫管理办法》明确检验检疫对入境邮寄物实施监管,邮政机构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配合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邮政物流为企业化经营,为了最大限度保证物流畅通,总是以各种理由不配合甚至阻止检验检疫机构开展工作,这也是到目前为止部分国际邮寄物互换局检验检疫机构还没有入驻的原因所在.

(四)法律盲区风险

首先,邮寄物的责任主体具有跨国性,实施处罚比较困难.根据《万国邮政公约》第五条关于“邮件的归属”的规定,“任何邮件,除按寄达国法令已被扣留外,在未投给收件人之前,归寄件人所有”.另外,第五十四条关于“寄件人的责任”的规定,“1.由于所寄物品属于不准运输的物品或因不遵守准寄条件,致对其他邮件造成的一切损失,只要不是邮政或运输部门的过失和疏忽,函件的寄件人应承担责任.责任范围和各邮政所承担的相同.2.寄件人不能因原寄局收寄这类函件而卸除责任.3.证实损失系由于寄件人的过失而造成的邮政,应把这项情况通知原寄邮政,由原寄邮政在必要时向寄件人提出诉讼.”可见,依照国际惯例,倘若邮寄物出现违规侵权等情形的,其法律后果由寄件人承担,除非邮政或运输部门存在过失和疏忽.然而,由于寄件人在境外的现实因素,导致监管部门陷入了处罚不能,无法充分行使管辖权的尴尬境地.其次,我国目前的法律对违法违规的邮寄行为处罚力度不够.从入境邮寄物中截获未申报、未*检疫许可证或虚报品名的禁止进境物,如要处罚,现有的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仅仅规定:“未报检或者未依法*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低,法律震慑力远远不够.而同样情况,在发达国家如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可能面临巨额罚款,甚至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广大消费者对生态安全认知度不高,对邮寄物相关法律法规的自觉认知和遵守意识还很弱,禁止进境物屡禁不止,虚报品名逃避检验检疫监管的现象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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