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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逻辑论文范文资料 与羁押必要性审查改革逻辑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逻辑范文 科目:硕士论文 2024-02-11

《羁押必要性审查改革逻辑》:本论文为您写逻辑毕业论文范文和职称论文提供相关论文参考文献,可免费下载。

内容摘 要:超期羁押、高羁押率属于我国司法体制的顽疾之一.虽然其具有方便侦控进行及保障社会安全等实用主义方面的价值,然而却属于对公民基本权损害最为严重的措施.因此,这也是羁押必要性审查确立的最主要立法目的.对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而言,其具有相对合理性,在一定程度上属于法治进步之体现.但是,其在审查主体、审查程序、审查理由/标准等方面存在设计技术方面的缺失,因此需要在现有的体制限度内进行修正或者调适.这可以通过确定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作为羁押必要性审查主体,增强程序的对抗性及公开性,保证被羁押人上诉/申诉救濟权利等方面,从而在一定限度内实现被羁押人基本权的保障.

关键词:羁押必要性审查 基本司法原理悖反 司法改革 申请救济权利

超期羁押或者滥行羁押权力而导致过高的羁押率一直属于我国刑事司法体制饱受诟病之处.这与我国实用主义侦控观或者超职权主义的诉讼价值观有着直接的勾连.在我国,传统上是以逮捕或者羁押人身自由作为整个刑事司法体系有效运作的保证,其具有保证诉讼顺利进行、防范案犯再犯、保证生效判决的执行及保卫社会安全之目的,其在国家层面具有相当重要的实用主义方面的利益.对于侦控机关而言,这种“一押到底”或者从“看守所直通监狱”的方式更是属于一劳永逸的做法,因为这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侦控利益,也是属于最安全的工作方式.即使被羁押人可能被判处轻刑或者缓刑,然而,这并不能保证其能够获得解除或者变更羁押措施的权利保障.基于此,2012年《刑事诉讼法》专门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作出规定.毋庸置疑,这是法治进步的一种表现.譬如在具体羁押救济程序、条件等方面都是如此.然而,这亦属于治标不治本的做法,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我国一贯的逮捕/羁押优越之司法传统.这是多种因素促成的结果,其中有我国传统司法价值理念中的庸俗的实用主义因素,也根源于具体制度设计方面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我国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属于各种力量作用后的一种无奈妥协.因此,这也意味着该制度应当予以修正及具有改革的相当大的空间.

一、曲折前行的羁押审查制度的立法与司法

在我国,羁押并不是单独出现的刑事强制措施,而是与逮捕合二为一,直接依附于逮捕之上.因此,羁押在程序、审查标准及适用理由上并未独立于逮捕.同时,羁押的期间也不是独立的,而是呈现出与诉讼期间合一的特点.客观地说,在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曾经涉及羁押问题,即被告人/嫌疑人一方有对逮捕/羁押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然而,基于该规定的过于抽象性,并未实际体现出效果.这主要因为1996年《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中并没有将上述权利具体化.譬如,请求解除逮捕/羁押的申请由哪个机构受理、审查的方式和程序以及接受申请机构作出决定的法律效力等都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从而导致嫌疑人/被告人权利呈现出虚置的状态.因此,对于嫌疑人/被告人而言,其在程序内的权利得不到救济,则可能会转向程序外寻求帮助,这可以包括向媒体披露案情或者*等途径,结果使得法律问题政治化.毋庸讳言,超期羁押、高羁押率等现象已经成为我国刑事司法体制中的顽疾.从1992年至2013年之间,根据《中国法律年鉴》的官方数据,即使随着我国法治水平、人权保障程度及程序公正意识不断提升,我国审前羁押率总体也呈现出下降趋势,然而,在羁押率的最低峰也达到了66.4%,这与现代法治进步国家相比仍然有相当大的差距 〔1 〕(见下图).

就审前羁押率来看,有数据显示,我国近10年来的羁押率保持在85%左右,有大量达到适用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甚至被超期羁押.〔2 〕此外,我国的刑事司法判决中却呈现出相当高的轻刑率或者缓刑现象,这也从反面印证了我国较高的羁押率或羁押事实与所涉嫌犯罪不成比例之情状.这从相关官方透漏的消息中就可以发现.2002年至2009年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或决定逮捕7024200人,法院生效判决中判处徒刑(实刑)以上刑罚4466759人,后者仅为前者的63.5%.〔3 〕这说明有相当一部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来不应该羁押或者没有必要羁押,然而由于侦控机关基于办案需要而予以羁押或者超期羁押.

当然,我国与美、法等国家犯罪圈存在差异,我国治安案件是不需要进行刑事羁押的,而在美、法等国家治安案件则属于犯罪圈以内.然而,即使排除此种因素,我国的羁押率仍然是惊人的.因此,我国近些年来的刑事诉讼法修改都将解决过度羁押或超期羁押问题作为重点.这不仅关乎到一国的司法威信,因为这可能会造成错案或冤案等问题.从司法经济角度而言,这对国家司法体系也是一种沉重的负担.这是因为,如果将本来可以采取非羁押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限制于国家专门性的羁押场所中,这本身就是对现在捉襟见肘的司法监管机制的一种挑战.此外,羁押也会导致初犯在看守所等机构中受到犯罪恶习的传染,或者会造成不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交叉感染.因此,2012年《刑事诉讼法》专门针对非法或者不当羁押问题进行了立法尝试.在该法第93条中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通过该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我国正式确立了逮捕与羁押适当分离的程序机制.可以说,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法后,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被羁押人的权利保障从“虚化”向“实化”的转向.具体而言,一是被羁押人权利保障在程序方面的“实化”,即赋予检察机关内设部门对非法或者不当羁押的审查义务.如果相关部门发现无需羁押的情形,应当建议相关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二是对羁押必要性的条件予以细化,具体规定了“社会危险性”的条件,即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可能毁灭、伪造、隐匿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可能对被害人、*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企图自杀或者逃跑.

逻辑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羁押必要性审查改革逻辑为适合不知如何写逻辑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逻辑思维训练500题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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