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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工智能论文范文资料 与人工智能时代刑事责任和刑罚体系的重构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人工智能范文 科目:硕士论文 2024-03-18

《人工智能时代刑事责任和刑罚体系的重构》:此文是一篇人工智能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摘 要 在人工智能时代下,现代社会生产技术水平显著提高,人工智能技术可能使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发生显著变化,若不法分子可以使用人工智能技术来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本文认为必需要根据犯罪行为的特征并与传统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多种维度进行分析,确定从平、从重、从轻三个方面进行处理;除此之外,人工智能机器人也会成为引发刑事案件的“主谋”,其刑事责任与刑罚体系的构建也必须要具有针对性.

关键词 人工智能 刑事责任 刑罚体系

作者简介:康世强,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325

在2017年,人工智能已经成为各行业发展的热门词汇,与其他技术相比,人工智能技术对人类生活的改变最为明显,已经快速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直接促进了社会的改变.但是相关学者也有认为,人工智能技术的出现不仅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也会给社会的传统法律秩序带来挑战.但是在实际上,人工智能技术作为时展不可逆转的趋势,其出现具有必要性,因此需要积极开展刑事责任与刑罚体系的重构,这样才更好的适应人工智能时代下的各种挑战与变化.

一、人工智能时代下的刑事责任问题研究

(一)人工智能技术引发犯罪行为

与传统技术相比,人工技术作为一种基于计算机程序模拟人类神经网络,能够完成深度学习,进而完成对外界事物分析、判断、决策的技术,在当前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从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情况来看,人工智能技术已经在很多行业中得到了应用:例如在医疗卫生行业出现了高分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医疗机器人、新闻行业出现了能够精准报导新闻的人工智能机器人等.从这些行业的实践经验可以发现,人工智能技术的出现显著改变了社会生产模式,传统的人员分配等已经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但是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人工智能技术的出现虽然显著推动了社会的进步,但是也会成为犯罪行为“推波助澜”的帮凶,这一点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阐述:

1.人工智能技术的出现会让犯罪行为发生“量”的变化.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每一次科学技术的创新对社会而言都是一个巨大的发展契机,但是与之相对应的是,每一次时代的更迭也会导致犯罪行为的变化,正如互联网时代的普及下,互联网行业在短短几年内就成为犯罪行为的重灾区,不法分子在互联网技术的支持下,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显著提高,对社会正常发展的影响呈现出“量变”的趋势.而在当前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的大环境下,不法分子可以借助人工智能技术对社会发展产生根深的破坏.例如,在人工智能技术的影响下,一些系统的系统程序中都采用了人工智能技术,包括政府系统、银行的金融系统等,若一些犯罪分子利用相关手段直接篡改了上述系统的人工智能技术体系,那么将会对整个社会造成严重影响.

2.人工智能技术的出现让犯罪行为发生“质”的变化.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与大数据、云计算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因此人工智能技术经常会对社会生产的各个环节完成信息的侵犯,甚至发展出现新的犯罪类型.

因此有研究认为,数据的集中成为人工智能技术犯罪的核心.例如在大数据技术的支持下,不法分子不需要破坏不同的数据库来获得大量数据,而是通过攻击数据库就能在短时间内收集到海量的数据资料,一旦这种技术被应用在获取保密信息、敏感信息,将会造成巨大的危害.同时与传统的犯罪模式相比,人工智能技术下的犯罪行为已经出现了新的变化,不法分子可以利用世界任意一个有网络的点实现对各地区数据系统的破坏,这是传统技术所难以实现的.

(二)智能机器人会成为刑事案件的主体

智能机器人是一种由程序设计、编制而成并具有一定自主思维、自发行动的机器设备,在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的大环境下,智能机器人在现代社会生产中越来越常见.与传统的机器人相比,智能机器人具有更强的行为主动性,甚至可能超越人类设计和编制的程序并在独立的思维模式下实施各种行为,所以存在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当前理论界普遍认为,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后果,并能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解释、控制,并承擔相应刑事责任的能力.所以现阶段理论界所达成的共识为:刑事责任的认定应该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成为刑事责任主体的必要条件.

当前大部分人没有认识到普通机器人与智能机器人之间的区别,所以在人们的正常认知中,在智能机器人实施犯罪活动之后,需要对智能机器人的研发者进行惩处.在这种理论观点下,很多人认为在智能机器人犯罪之后,需要由机器人的研发人员来承担责任.

但是本文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没有认识到智能机器人与普通机器人之间实质性的差别.正如前文所言,智能机器人与普通机器人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别,其中智能机器人具有主体性并且具有思考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当智能机器人的治理水平达到一定程度时,智能机器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实现自我运行,并脱离研发者的控制,此时的智能机器人就拥有了行为选择权,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决定是否实施犯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味的将智能机器人所造成的危害完全归结给研发人员,那么有失公允.

同时,考虑到达到一定程度的智能机器人与普通机器人之间存在着明显的“智力差别”,并且会产生相应的自主意识,因此有文献建议将人工智能技术定义为具有智慧工具性质又可作出独立意思表示的特殊主体.但是在实际上,人工智能机器人作为人工智能技术的代表,其中不可能完全体现人工智能技术,同时当前的智能机器人发展显示,智能机器人只会被应用在一些特定的领域,包括外语翻译、外科手术等.因此在这种工作范围环境下,人工智能机器人的工作范围主要集中在对特定行业的工作中,此时的智能机器人虽然具有一定的学习能力,但是却没有控制能力与辨认能力,其大部分行为的开展都是在人工的控制(智能机器人的行为受编程软件的控制)下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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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人工智能时代刑事责任和刑罚体系的重构为适合不知如何写人工智能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人工智能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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