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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动产论文范文资料 与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若干问题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不动产范文 科目:硕士论文 2024-01-16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若干问题》:该文是关于不动产论文范文,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相关论文资料参考。

[摘 要]登记,就是指经权利人申请,由专门的登记机构将申请人财产的相关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事实或行为.登记不仅是物权变动的结果而且还是物权公示的一种方式.登记在各国物权法上都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虽然我国2007年已经颁布了《物权法》,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条例(草案)建议稿》也已经起草完成,但是其中还有一些问题规定得比较模糊,需进一步研究和完善,文章主要针对不动产登记中一些具有争议性的问题着重进行分析研究.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完善

一、不动产登记的概念及性质

(一)关于登记的概念的界定

关于登记的概念和性质,在学术界一直是个热点问题,主要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关于登记是一种事实状态还是一种行为?二是关于登记的性质到底是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为?亦或是兼具行政和民事行为呢?

关于登记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物权登记是一种行为,例如学者温丰文先生认为:“登记是指将土地及建筑改良物的所有权与他项权利的取得、转让、变更、丧失,依法定程序,登载于地政机关所掌管的登记簿册上的行为.”{1}另外孟光宇先生也认为:“土地登记者,乃国家依照法定程序,将所辖境内之公、私有土地 (包括定着物在内 )之标示及权利关系,登载于国家所置登记簿之上,用以加强政府的管理,并保障人民权利之行为也.”{2}第二种观点认为物权登记是一种事实,王利明教授认为:“不动产登记是经权利人申请,国家有关登记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3}孙宪忠教授认为:“所谓不动产登记,又称不动产物权登记,即权利人申请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的事实.”{4}第三种观点认为不动产物权登记既是一种事实也是一种行为,例如王洪亮认为:“登记是指经当事人申请国家专门机关将物权变动的事实记载在国家设计的专门簿册上的事实或行为.”{5}

综合比较来看第三种观点似乎更具有合理性,因此笔者比较认同第三种观点,笔者之所以赞同第三种观点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种理由考虑:第一,从国家管理角度来看,登记是国家为了统一管理不动产物权,明确产权保障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是一行政管理手段,行政机关对权利人申请登记的事项进行登记是国家行政权力运行的一种事实状态.第二,从登记程序上来看,登记是依权利人的申请而启动,当事人申请登记并提供相关材料,由行政登记机构受理登记并进行审核,并不是说当事人申请登记就一定能登记,只有对于符合法定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才予以确认登记.由此来看,登记又是一种行为.

(二)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性质的界定

从已有文献资料来看,对于登记的性质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第一观点认为登记是一种行政行为;第二种观点认为登记是一种民事行为;第三种观点则认为登记兼具行政和民事行为双重属性;第四种观点认为登记纯粹是一种证明行为.{6}

行政行为说认为,不动产登记是国家特定的不动产管理机关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对不动产变动进行登记的行政行为.赞成该学说的学者认为不动产权属登记是不动产管理的重要内容,其性质是不动产管理部门依职权实施的行政行为,体现不动产管理部门与登记申请人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7}民事行为说,持该说的学者认为,不动产登记是一种民事行为,是申请人的意思表示,行政机关的登记行为只起一种公示作用,没有要求申请人必须登记的强制力.在国际上很多国家将不动产登记的性质界定为民事行为,登记是民法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8}比如,德国的不动产登记法是民法物权法的程序法,日本的不动产登记法是民法典特别法.{9}行政行为和民事行为双重说,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登记是国家进行干预的行为,因而是行政行为,同时登记所具有的确认与公示功能则是民事行为的体现.从登记过程来看,权利人申请登记是私法上的民事行为,登记机关审查和登记机关决定登记是属于公法上的行政行为.从登记效果上来看,登记行为是导致物权发生变动的行为,因而是物权法上的一种确权行为,另外一方面登记也是国家干预行为的体现.另外登记具有双重属性,有利于保护权利人.{10}因此,登记具有行政和民事双重性质,既是行政行为,又是民事行为.证明行为说,持该说的学者认为,不动产登记在本质上是国家证明行为,而不是对不动产交易合同的审查和批准.{11}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即行政行为和民事行为双重说,我们不能单纯地认为不动产登记行为是民事还是行政行为、公法行为或私法行为,对待任何事物都应当采取辩证的眼光去看待,从整体上把握,从细微处着手分析.不宜将登记作为一个整体来认定其性质,因为在登记不同的阶段可能有不同的性质,从而影响对登记整体清晰的认识.{12}虽然上述学者的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但是笔者觉得应该从登记这一行为整个过程来分析,登记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即当事人申请登记阶段,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共同申请,即登记还是不登记完全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向登记机构申请,因此这一阶段当事人存在一个登记申请请求权,这是一个纯民事行为即私法行为.第二个阶段是登记机构审查登记阶段,在此阶段由当事人提供申请登记材料登记机构负责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登记是登记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为,由此看来登记在审查登记阶段又具有行政性质.

二、登记机构的职责

在大陆法系国家,在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制度中,根据不动产登记所发生的不同效果,可分为实质主义登记和形式主义登记两种不同的立法模式.{13}

(一)形式主义审查与实质主义审查的概念

形式主义审查,是指登记机关仅对申请者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形式上的审查,而不审查材料的实质内容,对材料的内容的真实性不负审查责任.实质主义审查,是指登记机关不仅对申请者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形式上的审查,而且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实质上审查.

不动产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若干问题为大学硕士与本科不动产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房产登记方面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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