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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权论文范文资料 与我国物权登记制度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物权范文 科目:硕士论文 2024-01-16

《我国物权登记制度》:本论文主要论述了物权论文范文相关的参考文献,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参考作用。

摘 要:本文从物权登记制度的概念入手,对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法理基础、效力模式、建立登记制度的重要意义等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并对当前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几点思考.

关键词:物权登记制度;不动产;效力模式;思考

1物权登记制度概念

物权登记制度指的是声明对某项权利或者某物具有债权或者物权的人向有关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确认、更改、消灭某项债权或者物权的登记申请,在经由相关机关的审查,最终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制度.

2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法理基础

不动产登记是公共权力机关如实记载既有权利的状态,并对其制作表明客体状态和权属的证书和簿册.任何一项法律制度只有在一定的法理基础之上才能得以建立,物权登记制度也是如此.其实在我国古代,为了满足行政管理和征税的需要,就已经存在土地造册登记制度,但并不属于法律权利的确认.在中世纪日耳曼人的统治区域,大土地、寺院、教会所有权人一般都会将不动产所有权情况给记载保存下来,并将其作为权利的证明.18世纪,德国逐渐对罗马法进行继受和传播,交付和登记成为当时产权转让的两种主要方式,之后登记逐渐演变成对整个所有权状况的登记,成为不动产公式公信的方式.

在对不动产登记的法理基础进行探讨时首先需要明确在大陆法系各国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普遍的不动产登记法理.不动产作为一种体现物权公示原则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式方法,分为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两种方法.这里还有必要明确一下物权的公示制度,就是指物权变动所特有的制度,要求物权在变动时需要将变动的事实向社会公开,要让第三人了解物权变动的实际情况,并保证交易安全,第三人也不会受到损坏.由于物权具有优先性和排他性等效力,如果物权在变动时没有向社会进行公示,导致第三人并不知道某人具有某种物权,而一旦某人向第三人主张优先权时,第三人就会受到损失.但是债权就不需要进行公示,因为债券不具有排他效力和优先效力.由此可以看出,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理论基础应该是公信原则和物权公示,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方法就是登记,进行登记的根本目的在于公示不动产权利状况完成物权变动,而不是为了进行行政管理.

3 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采用的效力模式

如今大多数国家对于不动产物权登记所采用的效力模式分为登记对抗主义和登记生效主义.其中登记对抗主义又称为意思主义,指的是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即如果当事人产生了所有权变动的意思表示,那么在进行公示之前,所有权变动的事实不能对第三人产生对抗,也就是指只要诺成性的合意就可以使所有权发生转移[1].而登记生效主义又称为形式主义,指的是在进行公示之前,当事人根本就实现不了所有权的变动,因此对第三人也没有对抗效力可言.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采用公示要件主义,只要当事人达成合意就可以转移自己的所有权,因此也会按照债权人双方的合意来追究责任.另外公示要件主义一物质交易的方式给了双方当事人积极意和消极的双重保护,也为社会大众提供了一种值得信赖的公示效果,但是有时候也还是会采取其它效力方式,例如考虑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为了减少成本,方便群众,我国的地役权就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模式.总之我国的不动产登记采用的效力模式是登记要件主义兼顾登记对抗主义.

4我国建立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重要性

4.1有利于维护不动产交易的安全

对于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实际上就是对不动产的权利归属和权利状况进行确认.因此确立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能够很好的体现出不动产所有权的透明度和公示性,能够为当事人作出正确的决策提供重要依据.而且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包括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凭借登记的公信力,可以有效保障第三人的合法权利.例如,当事人双方签订了一个房产买卖合同,买受人就算已经向所有权人支付了对价,但所有权人还是有可能将房产卖给其他人甚至还有可能房产的所有人根本就不是此人,出现这种情况,如果法律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那么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就会收到损害.而制定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就能够有效的维护不动产的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并且还有利于政府对不动产交易市场行使监督职能.

4.2有利于保护我国当事人对不动产所有权的私有权利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法治建设的不断健全,我国的民法逐渐由自由主义的私法向社会、国家的干预过度,但是仍然将全力自由和合同自由作为私法的出发点.虽然国家公权力对于私人交易关系的干预在不断加强,但当事人的申请却是对不动产所有权进行登记的前提条件,当事人的申请体现着所有权当事人的合意,也体现着当事人意思自治.而且如果不对不动产所有权进行登记就不存在所有权转移的效力,另外不动产所有人还拥有进行补办登记的自由,因此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能够保障不动产所有人是否使不动产所有权发生效力的自由选择权,能够保护当事人对不动产所有权的私有权利.

4.3我国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体现了公平公正的价值观

我国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设置的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能够使真正权利人的利益得到有效的维护.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如果觉得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内容存在偏差或者失实时,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当权力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事项存在错误或者书面同意更正,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登记【2】.而在权利人发现登记错误到提出更正登记这段时间之内,真正权利人最关心的事就是是否会有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获得不动产所有权,这时异议登记就显得尤为重要.异议登记是指对登记名义人的权利正确性提出质疑,受到质疑后,登记的公信力就会丧失,由于登记名义人的权利正确性无法被断定,所以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就不能生效.异议登记限制了登记名义人的处分权,为真正权利人完成更正登记争取了最多的时间,从而保障真正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着我国公平公正的价值观.

4.4我国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有效地减少了交易的信息成本

物权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我国物权登记制度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物权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用益物权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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