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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思辨论文范文资料 与发表权存废之思辨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思辨范文 科目:硕士论文 2024-02-26

《发表权存废之思辨》:本论文主要论述了思辨论文范文相关的参考文献,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参考作用。

摘 要:伴随我国《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工作的启动,发表权的存废问题再次成为各界关注的话题.传统观点认为违背作者意愿发表作品会使作者的隐私被公开或者导致作者声誉受损,给作者带来精神上的伤害以及财产上的损失,因此发表权有存在的必要.但是,发表权在性质上没有明确界定,在立法上存在一系列矛盾,在行使时也具有依赖性.发表权的设立不能达到设立目标,而废除发表权并不违反国际公约.通过其他替代机制更有利于对发表权进行保护,因此建议废除发表权.

关键词:发表权;保留;废除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4-0084-02

作者简介:刘佳(1995-),女,汉族,四川绵竹人,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专业本科.

一、发表权设立的原因

(一)发表权是一项重要的非财产权利

根据现有理论,既有学者认为发表权是一项重要的人身权,也有学者认为发表权是一项重要的精神权利,还有学者认为发表权是人格权、身份权.无论如何,无一例外,他们都不认为发表权是一项财产权利,都认为发表权是作者思想、情感等的体现和表达,发表权的设立使作者获得一定的社会声誉和名望,有利于维护作者的人格利益等.而人格利益显然不属于财产权利.若某作者负债,其债权人不能要求将作者未发表作品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这正是因为是否发表作品的权利是由作者自己行使,他人无权干涉作者行使发表权之自由.

(二)发表权间接为著作权人带来经济利益

一直以来,许多作品未经作者同意而被擅自发表,给作者带来名誉上的损害、精神上的伤害以及财产上的损失,作者的著作权受到严重侵犯.由于我国《著作权法》有对发表权的相关规定,著作权人就可以直截了当地以发表权被侵害为由起诉侵权者,从而维护自己的权益,获得和发表权有关的赔偿,间接给作者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例如,2013年杨先生以某拍卖公司将若干封私人信件公开展览、公之于众使其著作权、隐私权受损为由起诉拍卖公司,最终获得经济损失赔偿10万元以及精神抚慰金10万;2016年9月底,茅盾后人也以替茅盾代为行使的发表权被侵犯作为起诉理由之一,起诉南京某拍卖公司.

(三)发表权在人身权和财产权之间起到沟通作用

发表权使得人身权和财产权之间不再各自孤立存在,而是使二者产生紧密联系.发表权在著作权体系中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是著作权中其他权利的基础或前提.如果作者不行使发表权,“那么和作品有关的一切权利都无从行使”.发表权使作者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建立联系,如某位有一定知名度的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之后,通过发表作品,因作者已有的知名度获得一定经济利益;另外,作者通过发表作品以及行使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等著作财产权,又因作者在作品上有署名而使作者的知名度进一步提升.

二、发表权现存的问题

(一)发表权的性质不明

自发表权存在以来,发表权一直饱受争议,最主要的是对发表权的性质一直争论不休.就发表权的性质而言,虽然传统观点都认为是一项人身权,但是随着著作权的施行以及著作权制度的发展,对发表权的性质又产生了新的主张,认为发表权是一项人格权、财产权等由于发表权具有财产权属性,很多国家在著作权法中都没有规定作者享有发表权,就连《伯尔尼公约》中也尚无发表权的规定.关于发表权的性质,其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1.发表权是一项人身权利

学界一直认为发表权是一项人身权,对于作品是否发表、何时发表、采取何种方式发表等问题都由作者自己决定、按作者意志执行,他人无权干涉.不发表作品肯定是不会给作者带来经济利益,至于发表作品,也只是使作品公开,而作者并不能因作品發表直接获得经济收益,使作者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应当是复制权、展览权等著作财产权.

2.发表权是一种财产权利

也有学者指出,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的本性是财产权”.作者通过作品发表,可以获得经济利益,并且因为作品的公开,作者还能取得其他物质上的收益.而认为发表权属于人身权的学者也不否认发表权和财产权紧密相连.首次行使著作财产权也就不可避免地行使了发表权,而发表权的积极行使也是也必须依赖著作财产权的行使,发表权并不能脱离财产权而单独行使.

3.发表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

正是由于既有对发表权属于人身权的认识,又出现了对发表权具有财产权属性的观点,所以也有观点指出发表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一方面作者发表权关系到作者的人格利益,债权人不能要求将作者未发表作品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另一方面发表权具有和著作财产权相同的保护期限,美术作品等通过发表权的转让为作者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且作者生前未发表作品的发表权可被继承.

(二)发表权现存的诸多矛盾

1.发表权的人身权属性和发表权期限之间的矛盾

著作人身权在保护期上是无限的,但是同样被归为人身权的发表权却有期限限制.无论作者在作品完成之初是否愿意发表作品,一旦发表权的期限届满作品仍然未被发表,作品将自动进入公有领域.

2.公众对作品已知和未经授权视为作品未发表之间的矛盾

“在确定作品是否已经公开发表时,如果发表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行为,仍应认为没有公开发表,尽管作品已经为许多人所知.”《著作权法》之设立并不是为了保护作品不被公开,虽然其有保护作者著作权的目的,但是更多的是促进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从而推动社会文化的发展和繁荣.

所以即使发展权被侵害,也不会因为法律体系设有发表权而使作品回到公之于众之前的状态——即公众已经明知作品内容还要装作不知,著作权人仅能依据相关法条获得赔偿而已.正如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商业秘密被泄露的规定一样,现有的法律制度只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思辨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发表权存废之思辨为关于对写作思辨论文范文与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思辨和思辨的区别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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