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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安全论文范文资料 与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构建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食品安全范文 科目:硕士论文 2024-02-11

《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构建》:本论文可用于食品安全论文范文参考下载,食品安全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摘 要: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4月16日印发的《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中提出推进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试点,这充分表现出国家对于构建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重视.目前,许多保险公司已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投放市场,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尚未在全社会范围内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文就构建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与论证,并针对如何具体构建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提出了立法建议.

关键词: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必要性;可行性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4)08-0049-05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4.08.09

一、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概述

(一)概念界定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其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①.但是我国尚无相关法律文件界定何为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要界定其概念应首先从责任保险的概念入手.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②.具体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生产、销售食品,或者现场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消费者因食用被保险人生产、销售或提供的食品而导致其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时,此时产生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的一种保险.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强制性,体现在它是通过立法确定并由法律保障实施的,满足一定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投保,而符合资质的保险公司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费率予以承保的一种保险.

由此,可以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针对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概念进行界定.所谓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内生产、销售食品,或者现场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③,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时,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1].

(二)功效分析

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对于解决我国食品安全问题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食品消费者

食品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受害的消费者往往人数众多,涉及的赔偿款项数额巨大,食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往往无力承担.最典型的例子便是“三鹿奶粉”事件,三鹿集团被裁定破产.按照《破产法》的规定,众多消费者的损害赔偿债权属于普通债权,而最后三鹿集团对普通债权的清偿率竟然为零,这意味着众多的受害者不能从加害人处获得任何赔偿,这不得不引起我们对现行制度安排合理性的反思[2].

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功效不仅仅在于分散被保险人的食品安全责任风险,其深层次功效还在于为遭受损害的消费者提供基本的保险保障,当消费者因生产者与经营者生产或销售的食品存在缺陷导致消费者遭受损害的时候,能够及时从保险人处获得相应的保险赔偿,而无须通过漫长的诉讼过程向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张权利或者等对方进入破产程序并面临索赔无果的风险.

2.食品生产经营者

食品生产经营与风险时刻相伴,一旦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对于他们来说必然会遭受经济与名誉上的双重损失,并有可能给企业带来灭顶之灾.2008年,实力雄厚的三鹿集团就因为“三聚氰胺”事件顷刻间轰然倒塌,这给食品行业敲响了警钟.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出现,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了一个较好的风险分散渠道.与此同时,保险公司对于承保风险具有专业的管控技巧,可以为投保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风险管理上的指导,定期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可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主观上更加重视食品安全问题,采取复查办法消除安全隐患,进一步降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几率,并争取从源头上避免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此外,在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推行初期,应当充分发挥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信息传递作用,即让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信息优势者①向信息劣势者(食品消费者)传递一个市场信号:“本企业投保了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由本企业和保险公司共同做好食品安全事故风险控制工作,因此本企业生产的食品质量信得过,即使出现事故,也可以获得保险赔偿,请放心购买.”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来说,这是一个信誉保证的信号.

3.保险公司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在我国属于新兴的保险产品,但是由于该险种知名度不高,社会推广工作没有跟上,加上食品生产经营者投保意愿不强,保险公司自身专业程度不高,导致许多保险公司不愿经营该险种,只有少数保险公司尝试销售该险种.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责任风险较为普遍,其潜在市场需求巨大,而保险公司则基于技术层面及制度层面的原因导致产品供给不足,该险种的发展空间可想而知.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应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探索创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这一险种,并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创设既能保证食品消费者在事故发生后得到充分、及时、有效赔付,又能督促投保人落实安全生产要求实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风险控制效果,并达到保险公司自身盈利目的新型保险产品,为今后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构建提供实践依据.

4.政府

在现阶段,一旦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之后,政府所承担的责任过于沉重.原因在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之后,基于维护社会稳定,政府不得不出面进行协调、安抚.在受害人人数众多的情形下,食品的生产者与经营者通常无力承担数额巨大的赔偿责任,但如果受害人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则可能导致更为严重的社会后果发生并进而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此时,政府不得不出面组织协调赔偿,甚至动用财政资金承担赔偿责任,这就导致了政府用纳税人的钱替肇事企业买单的怪象.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构建,借助保险公司作为责任承担主体,这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政府的责任及压力,有利于政府职能转变.与此同时,保险公司的介入,也有利于受害人得到充分、及时、有效的赔偿,缓解了因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对社会造成的冲击,也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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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构建为关于食品安全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要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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