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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论文范文资料 与统一市场监管下的知识产权综合执法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知识产权范文 科目:硕士论文 2024-03-07

《统一市场监管下的知识产权综合执法》:本文是一篇关于知识产权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推进知识产权的利用和保护,是创新驱动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以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途径,由此,在加强和改善市场监管的大背景下,探讨如何完善知识产权执法体制和机制,进而做好知识产权的利用和保护工作,成为当下一个不可回避的话题.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制存在的问题

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我国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机关主要包括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新闻出版、商务部、农业部、林业局、海关总署、、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执法机关.其中,知识产权局负责管理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商标、商业秘密、企业名称以及与知识产权有关不正当竞争等管理工作,新闻出版则负责著作权的管理工作.

知识产权的其他行政管理和执法事项,则分别归属于其他部门.例如,地理标志的行政执法权归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农业部,植物新品种由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管理,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由科技部负责,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由海关总署管辖,互联网域名领域的行政执法则由负责.

知识产权作为民商事主体拥有的财产性权利客体,伴随着科技进步和产业创新时常有一些新型权利内容出现,它本身是一个开放发展的领域.将所有的知识产权客体归集到某一行政机关统一管理和负责,有违知识产权自身发展的客观规律.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内部各权利客体在属性和内容上存在差异,例如专利、商标与著作权的区别就非常显著,著作权的取得不需要行政机关授权,而且具有意识形态管理的特点,因而有别于前者的管理体制.从域外国家的制度和经验看,也没有统一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知识产权的管理往往根据其存在的领域、不同的属性以及运用和保护等不同特征,归属不同的部门管理.

但是,现行知识产权管理体制下部门重叠、效率低下、职能划分不明确和管理多元等问题,直接造成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领域执法交叉、权责不明、执法不及时到位,执法效果弱化、标准不统一以及执法队伍专业化建设的种种问题.在知识产权的实际执法中,有些部门往往以自己为中心来对待执法工作,寻求扩大本部门的管理权限,但在具体执法环节却又未能同步跟进.相关部门之间亦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降低了执法的整体效果和效率,既给知识产权人增加了维权成本,又妨害了规范有序的市场机制的形成.针对这些问题,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协调有序的知识产权执法和保护体制,是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推进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知识产权执法应置入市场监管体制下

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制的深化改革,同样需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首先,知识产权执法具有高度的市场关联性.知识产权属于财产权,权利内容涉及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商业秘密、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性权利.这些权利事项和权利客体,与经济、贸易、投资、市场流通以及竞争政策之间有着紧密联系,知识产权的价值实现以及知识产权的运用,需要通过产业和市场的交易投资、评估转让、担保质押甚至通过证券化的方式来完成,因此知识产权的执法工作必须立足市场,对市场主体的上述行为实施监督和管理.

其次,从知识产权执法对象看,有关知识产权的审查、确认和许可,本质上属于财产权的确权工作,而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属争议、侵权纠纷、违法行为,多发生在市场经营主体之间,并表现为市场经营主体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后果即損害了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又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的查处、制裁以及对受害人的行政救济,本质上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知识产权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与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和目标具有同质性.尤其是对于那些突发的、偶然的临时侵权,交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能够提高执法效果和执法效率,实现最大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同时达到行政资源的有效配置.

第三,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高市场主体的创新力和竞争力,监督知识产权要素的流通和使用,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所以,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置入市场监管的框架下,在于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一方面,政府应尊重知识产权要素的市场配置机制,不宜过度干预市场主体的自主经营行为和创新之举,另一方面,知识产权要素的确权、流通和使用又关乎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影响市场的公平竞争机制作用的发挥,尤其在大规模或群体性侵权行为的发生时,市场机制失灵,市场秩序会偏离正常的运行轨道,此时需要政府运用规制力和再分配能力,恢复建立有效的市场秩序.

市场监管框架下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还在于理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法治型和服务型的职能定位.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工作,不在于为本部门扩权争利,而在于“有限”和“有为”.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首先通过界定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和权利范围,进而通过市场主体对知识产权权利的行使和支配,促进知识产权市场交易制度的确立和完善.在此基础上,知识产权权益的保护和知识产权的进一步开发运用,需要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并依靠知识产权执法机关的监督、管理得到保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做好规则制定者和市场秩序维护者的职责,并在制度设计上,避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利益冲突情形.

知识产权综合执法的必要性

我国现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权的配置依据是知识产权的种类,同种类型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权划归同一行政机关,各执法部门之间没有从属关系.这种条块分割下的知识产权执法模式,很容易引发部门之间“有利争办、无利推诿”的现象,导致行政执法效率低下、资源浪费以及执法重叠或保护乏力等实际问题.其后果便是,一方面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资源得不到有效整合利用,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人利益未得到有效及时保护,市场秩序紊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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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统一市场监管下的知识产权综合执法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知识产权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知识产权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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