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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投资法论文范文资料 与论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控制概念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外国投资法范文 科目:学年论文 2024-03-02

《论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控制概念》:本论文为您写外国投资法毕业论文范文和职称论文提供相关论文参考文献,可免费下载。

摘 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商务部启动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外资三法)修改工作,以建立新的统一的外国投资法体系,并于2015年1月19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孙继文表示,草案征求意见稿改革了现行外商投资管理体制,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 清单的管理模式,取消了外资三法确立的逐案审批制管理模式.

该《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引发了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热烈讨论.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VIE架构企业的合法性问题及存量VIE架构企业的处理、外国投资者及外国投资的认定问题、 清单模式的合理性问题等.

本文将试图通过引入协议控制模式这一特殊架构,梳理和厘清《征求意见稿》中“控制”的概念,并对草案中和“控制”概念相关的条款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外国投资法;协议控制;VIE

绪论

2015年1月19日,商务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向公众提供了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顿时引发了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热烈讨论.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VIE结构企业的合法性问题及存量VIE结构企业的处理、外国投资者及外国投资的认定问题、 清单模式的合理性问题等.本文将试图通过引入协议控制模式这一特殊结构,梳理和厘清《征求意见稿》中“控制”的概念,并对草案中和“控制”概念相关的条款提出完善建议.

一、“控制”的定义及其重要性

基于控制概念对于界定外国投资、外国投资者、准入许可和国家安全审查的适用具有重大影响,故有必要探讨“控制”的定义.

(一)“控制”的定义

1.中国国内法对“控制”的定义

“控制”一词在生活中极为常见.根据《现代汉语词典》,控制的定义如下:“掌握住对象不使任意活动或超出范围;或使其按控制着的意愿活动.”然而,我国的民商事法律体系对控制概念并未做统一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18条首次在外资基本法层面对“控制”的概念作了明确规定,实为立法的一次重大尝试.

为了对控制概念进行深入探讨,我们首先将研究公司控制这一典型情形.公司控制起先并非是一个法学上的概念,而是发端于经济学.2005年《公司法》首次将控制概念纳入其中,但并未就其进行定义.然而,我们仍可从《公司法》和控制相关的条文中梳理出控制的内涵.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由此可见,公司控制和支配公司行为存在密切联系.再者,公司控制存在几种分类.首先,根据公司控制实施主体的不同,可分为控股股东实施的控制、实际控制人实施的控制、董事实施的控制、监事实施的控制、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的控制.然后,根据公司控制的层次,可分为直接的控制和间接的控制.直接控制是指控制人仅通过自身的地位和权力支配公司行为的一种控制;而间接控制是指控制人通过利用第三者的地位和权力支配公司行为的一种控制.综上所述,公司控制和公司行为的支配存在密切联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以其手中权力能够对公司行为进行的支配和影响即为控制.①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证监会出台了许多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的行为进行规制.其中的许多条款和公司控制相关,尽管这些部门规章的适用范围和对象较窄,但仍可为本文对公司控制的研究提供一些参考.其中最典型的是《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其第八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根据该条款,投资者持股50%以上的,或者虽未持股50%以上但是能够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或者依据表决权能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选任,或者其表决权可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都可视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由此可见,此部规章界定公司控制的基础为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股份表决权,控制即为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我国2008年起生效的《反垄断法》在第四章在界定经营者集中行为时也引入了控制的概念.其中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根据该条文,经营者集中的判定标准主要有四个方面:企业合并标准、股权收购标准、资产收购标准、协议控制标准等.

综上所述,我国国内法相关规范中对控制的界定标准呈现多样化特征,但都表现为控制人以其股份多数或者表决权多数等优势地位,支配或者影响公司行为来达到控制目的.

2.《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控制”概念

《征求意见稿》第18条规定了“控制”的概念:“本法所称的控制,就某一企业而言,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形:(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该企业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表决权或者其他类似权益的.(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该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表决权或者其他类似权益虽不足百分之五十,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有权直接或者间接任命该企业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半数以上成员;②有能力确保其提名人员取得该企业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半数以上席位;3.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三)通过合同、信托等方式能够对该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或技术等施加决定性影响的.”由此可见,草案中对控制的界定主要采用了所有者权益比例标准、表决权比例标准、表决权影响标准、经营管理影响的标准2.所有者权益比例标准是指只要自然人或者企业对某企业所持有的股份、股权或资产的比例在50%以上的即视为对该企业的控制.表决权比例标准是指自然人或者企业所对某企业所持有表决权比例在50%以上即视为对该企业的控制.表决权影响标准是指自然人或者企业持有权益随不足50%,但有权决定企业的董事会或者类似机构的半数以上成员任免或对企业的决策机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即可视为对该企业的控制.经营管理影响标准是指自然人或企业通过合同或者信托等方式能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施加决定性影响的即可视为对企业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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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论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控制概念为适合不知如何写外国投资法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外国投资法vie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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