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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宪法保障论文范文资料 与从件中看游行权力的宪法保障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宪法保障范文 科目:学士论文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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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国内层出不穷的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的社会影响.笔者认为就件的本质而言,件实际上是游行的一种错误的表现形式,大部分的件实际上一种未被批准的游行活动,并在游行的过程中爆发了较大流血冲突.那么如何将这种件转化为一种正常和平的游行,切实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游行的权力是本文讨论的主要问题.本文将主要从游行的含义及其合理性、件发生的原因及如何保障公民的游行权利三个方面来进行论述.

关键词:游行;件;宪法

近年来,国内的件层出不穷,而且在数量上近几年有着急剧增长的趋势.笔者认为一方面是因为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程度不断加深,经济高速发展,但与之配套的社会分配制度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使得我国的一些地方贫富差距越来越大从而导致了一系列的社会矛盾;另一方面则是由于我国利益诉求渠道尚未建立完全,一些矛盾无法通过常规渠道获得解决,使得民众只能通过一些非常规手段甚至激进的手段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但由于民众们在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时没有注意手段方法与政府产生冲突而当地政府又一贯的的武力镇压使得最终有些地方爆发了流血冲突事件.实际就件的本质来看,它实际上是游行的一种错误的表现形式,是一种未经批准的游行,并在游行的过程中发生了暴力冲突.那么如何将这种件转化为一种正常的游行,切实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游行的权力是本文所要讨论的主要问题.

1 游行权的合理性

(一)游行的法律基础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的自由."此外,我国专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法》也明确另外人民群众的游行权力,并对如何管理游行的具体操作流程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便国家更好的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的行使和管理社会公共秩序.

(二)游行权的学理基础

(1)游行有利于进行政治沟通

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尤其是在制定涉及到公民切身利益的法律和公共政策上,如何平衡国家公权力和公民的私权利,找准平衡点,明确两者之间的界限,是立法者首先也是最为主要需要思考的问题.而在利益的平衡的过程中,有效地倾听民众的意见,尤其是基层群众的意见,无疑有利于国家更好的保护公民的利益.游行虽然是一种较为激进的方式,但通过这种方法,能够使得当权者及时了解群众的呼声,使得国家下一步工作的重心适当的向民众所关心的方向偏移,有利于促进社会矛盾的解决;同时游行也是公民行使自身监督权的一种方式,能过提醒国家和政府工作上所存在的的不足.

(2)游行能够减轻社会压力

当代中国正处于转型期,各类群体之间爆发的利益冲突越加频繁,社会矛盾不断深化,伴随而来的是群众的不满情绪也日益严重,如果一味的采用打压而非疏导的方式,当公民的不满情绪达到一个临界点时,很容易爆发出类似于件的非法、暴力活动.因此,国家需要建立多种利益诉求通道和情绪疏通机制,来缓解民众的不满情绪.游行就是一种民众表达内心不满情绪的途径,通过集体表达诉求的方式,舒缓自己内心压抑的情绪,得到心理上的平衡和满足,从而能有效地避免压力的过度累积最终导致转化为暴力行为.

(3)游行能够更好地维护公民的个人权益

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因为生活背景、工作环境等种种因素被自动或被动地分为不同的利益群体,不同的群体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也有着各自的寻求利益的途径.在种种利益群体中,像农民工、下岗工人等组成的群体,本身已经由于缺乏足够的社会资源而成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再加上群体普遍缺乏利益谈判能力,在国家没有建立足够的完善的利益表达渠道的情况下,他们的利益诉求很容易被忽略乃至无视.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出于对自身境遇的不满,他们往往倾向于采用一些非正常手段例如信访、闹访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不仅危害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也容易是自己站在政府的对立面,反而不利于保护自己的权利.如果政府能够提供一条合法的途径例如合法的游行,使得他们能顺利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使其被相应的政府部门知晓,反而更有利于保护自己的权利 .

2 国内件的原因

既然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游行的自由,而法律又保障公民的游行的权利.为何同样是表达自己的意愿的手段,在当下中国合法的游行少之又少,非法的件却频频发生?笔者认为原因如下.

(一)国家方面的原因:立法过严、有使"游行不可能"之嫌

我国宪法虽然承认公民有游行的权力,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的游行法对该权利限制的过为严苛,几乎使得游行不可能实行.

从程序上说,申请人需提前5天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却只需在申请日期的2日前将具体结果告知申请人,这时,若主管部门同意游行当然顺利进行.而在大部分情况下主管部门不同意,此时申请人有在三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的权力,而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3 日内作出决定.这项规定表面上看上去很公平,有申请、有批复、还有复议似乎符合正当程序的规定,但仔细推敲其中的时间设置发现存在很大问题.如果以游行预定在12月20日进行为例,申请人最晚于12月15日向主管部门申请,主管部门最晚12月18日告诉申请人批复结果,若主管部门不同意,申请人最早也只能12月18日向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而人民政府却可以最晚12月21日给于申请人回复,而此时已经过了申请游行的日期,批复已经没有了任何意义.所以这个行政复议的制度基本等同于形同虚设,实际上主管部门便能决定游行是否能进行.而主管部门一般为了自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考虑也不会轻易允许游行的发生.

其次,从参与人群的限制来说,游行法及相应的实施条例规定公民只能在自己的居住地进行游行.《游行法》于1989年颁布施行,而相应的实施条例则于1992年颁布实施.当时人口的流动程度并不大,大部分人的居住地从出生到死亡并没有发生太大变化,因此这一条规定是符合当时中国国情的,同时也能防止有些不法分子借四处参加游行乘机煽动反动情绪,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但是现在中国城乡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随着大批农民工进城,城市之间的流动人口增多,有相当大的一部分人的居住地点在不停的变动,如果仅仅因他是否在此处拥有户口或者暂住证的时间长短来作为能否参加当地的游行的依据,这无疑是不符合实际情况.以农民工为例,许多农民背井离乡选择到城市打工,由于种种原因,他们的农村户口不能转为城市户口,而由于他们大多从事搬运工等短期工种,工作的不稳定性和短期性,使得他们很可能在一个地方居住不到半年就要离开,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在工作地点受到侵害时,要求他们不能在当地而只能回户口所在地进行游行,这是不科学的也是不现实的,这等于是变相的剥夺了这些流动人口的游行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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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从件中看游行权力的宪法保障为关于宪法保障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宪法保障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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