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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口债权追索论文范文资料 与物权保留条款和出口债权追索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出口债权追索范文 科目:学位论文 2024-01-24

《物权保留条款和出口债权追索》:本文关于出口债权追索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摘 要:近年来,物权保留概念逐渐被中国出口商所了解,越来越多的出口商认识到物权保留条款在维护国际贸易利益方面所发挥的巨大作用,开始在出口贸易合同中加入物权保留条款.文章首先介绍了物权保留条款的含义及其特点,接着通过对有关案例的分析,论述了物权保留条款的适用范围,最后探讨了物权保留条款在我国出口债权的追索效果

关键词:物权保留 出口债权 追索

中图分类号:DF5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12-071-03

一、物权保留条款的简介

(一)物权保留的含义

物权保留,也可称为所有权保留,是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或补充协议中约定,在货物交付后卖方保留货物的所有权直至买方付清货款为止.

物权保留,最初是起源于德国的一种法律技术,即将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点从通常的货物交付时延后至货款全额付清时,主要用于在买方破产时,避免货物被计入破产财产或浮动抵押计划.随着德国法在世界影响力不断扩大,且由于物权保留条款具有良法的本质,即在保护卖方利益的同时,并没有实际损害买方利益,这种法律技术逐渐被世界各国所接受.直至1976年,英国高等法院就Aluminium Industrie Vaassen BV v.Romalpa Aluminium Ltd[1976] 1 WLR(WEEKLY LAW REPORTS)676案(见案例一)作出裁决,物权保留这种法律技术被认为正式被英美法接受.

案例一:荷兰出口商向英国买方出口一批货物,英国买家将其中部分货物出售给第三方最终买家.荷兰出口商和英国买方签订的合同中规定:“交付货物的所有权只有在买方清偿了对卖方的所有债务后才转移给买方.”

后来买方破产,卖方有10万美元货物未收回.破产管理人证明:以买方名义存入银行的款项有3万美元,该款项是买方向第三人销售卖方货物的收益.荷兰出口商(原告)主张对保管人账户中的款项享有物权权益,并追索转售项下的收益.英国买方(被告)承认合同中相关条款的效力,但同时主张:一旦货物销售给善意第三方,则被告和原告之间的关系应为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不应享有对转售货物收益的追索权.

法院最终判定,合同条款表现出设立诚信关系的意旨,即英国买方实质上以受托人的身份占有货物,但有权在正常情况下向第三方销售该货物.在英国买方没有将全部货款付清之前,荷兰出口商实际享有该货物的物权,因此享有追索转售收益的权利.

该案判决表明,卖方可以通过所有权保留条款从已出卖的货物上获得益处.保留货物所有权的条款也被称为“Romalpa”条款,自此案以后,该条款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采用物权保留的方式,将所有权的转移和货物转移分开处理,通过所有权的控制最大限度地保护出口商的利益,最大限度保证出口商通过赊销方式发送货物后可以收回账款,可以使卖方有效避免交付货物后丧失货物所有权却又得不到付款的风险.

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对物权保留条款性质及设置虽不尽相同,但在买方未完全付清货款的前提下,物权保留条款对卖方权益均有一定程度的保护.

(二)世界各国对物权保留条款的不同规定

英国的《英国货物买卖法》第17条约定,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即当事人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所有权保留;或根据第19条第二款约定,在卖方使用指示提单的情况下,需根据卖方指示交货,卖方保留货物处置权利,货物所有权不转移;也可根据第19条第三款约定,卖方将以买方为支付人的汇票和货物物权凭证一起交给买方时,表明卖方保留了处置货物的权利,货物所有权不转移.

美国的《美国统一商法典》中“货物所有权的保留”是以“担保权益”的面目展现出来的.其第1-201(37)条及2-401条规定,卖方在货物已装船或交付给买方后对货物进行所有权保留,在效力上相当于对“担保权益”的保留.当货物特定后,买方获得“特别财产权”,卖方在货物已发运或已交付给买方后所保留的对货物的所有权(财产权),效力上只相当于保留担保权益.买方获得的“特别财产权”,是附条件的所有权,标的物上会有卖方的货物价款担保权.同时第9-107条规定,若这种担保权益是为了担保标的物的价款的部分或全部,则构成“价款担保权益”.

而大陆法系中,法国物权法中对所有“所有权保留”的理解,实质上是一种担保性财产托管的理解,卖方具有在一定条件下请求买方返还出卖物的权利,但出卖物所有权的其他权利(包括处分权)完全被买方所行使.

德国的《德国民法典》第455条还规定了支付全部价金是所有权移转的推迟生效条件.

我国的《合同法》第134条也明确规定,如果买方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货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该条法律规定将所有权保留担保债权的功能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承认物权保留条款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二、物权保留条款的适用范围

(一)物权保留条款的生效条件

由于物权保留条款通过延迟物权转移时点,较好地保障了卖方应收账款权益,因此,物权保留条款在很多国家(尤其是英美法体系国家)法律中被认为具有抵押担保的性质.同时,由于物权保留的主要目的是避免货物被计入破产财产或浮动抵押计划,从一定角度上来说具有对抗破产管理人或浮动抵押权人的性质.因此,部分国家法律为物权保留条款的生效条件设定了一定的形式要件.

根据各国的具体情况不同,物权保留条款的生效条件模式主要有4种:(1)意思主义;(2)书面主义;(3)登记生效主义;(4)登记对抗主义.

采意思主义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确定物权保留条款的生效条件为双方合意,即有证据证明双方曾就物权保留达成一致即生效.

采书面主义的《德国民法典》则往往规定物权保留条款只有双方书面明确约定时方可生效,如《德国分期付款买卖法》;法国法律要求,物权保留条款需要经合同双方单独签字生效;意大利法律要求物权保留条款须在合同中及 中均有所体现.

出口债权追索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物权保留条款和出口债权追索为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出口债权追索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债权追索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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