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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待遇论文范文资料 与违纪被开除也可享工伤待遇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工伤待遇范文 科目:学位论文 2024-02-08

《违纪被开除也可享工伤待遇》:该文是关于工伤待遇论文范文,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相关论文资料参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合同期满终止或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单位应支付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金.那么,单位辞退工伤后的违纪员工,需要支付一次伤残就业补助金吗?

终审意见

2015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布“侯宏军诉上海隆茂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作为审判指导案例,该案的裁判摘 要指导核心是: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伤职工应当享受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仍负有义务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院终审认为,工伤保险待遇是对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而得到的补救和补偿,它不应受劳动关系解除原因等因素的影响.且根据相关规定,工伤职工在丧失享受待遇条件、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拒绝治疗的情况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以上三种情形.因此,单位合法辞退工伤员工,单位仍需要支付一次伤残就业补助金.

案情

工伤职工违纪被开除

2011年3月1日,上海隆茂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茂公司”)和来自江苏盱眙的农民工侯宏军,签订了期限自当日起至2012年2月28日止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将侯宏军安排至上海澳联公司(后更名为欧文斯公司)工作,月工资1 140元,若侯宏军因严重违反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而被用工单位退回的,隆茂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

2012年3月21日,侯宏军在储运车间修理木托盘时被机器压伤左手食指,经医院诊治结论为左食指挫裂伤,左食指末端粉碎性骨折.

同年4月17日,隆茂公司作为申请人向上海市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同年4月27日,该局作出长宁人社认结字(2012)第029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确认侯宏军上述所受伤害属于工伤.同年8月31日,上海市长宁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劳鉴(长)字1207-0051号鉴定结论书,结论为侯宏军上述工伤构成因工致残程度十级.

同年7月19日,上海澳联公司向侯宏军出具员工违纪处罚单,主要内容为侯宏军于当日擅自离岗回家睡觉,根据员工手册之规定,对该蓄意怠工之违纪行为予以三类违纪处罚,处罚内容为最后书面警告并罚款200元.侯宏军拒绝签收此员工违纪处罚单.

同年7月26日,上海澳联公司再次向侯宏军出具员工违纪处罚单,主要内容为侯宏军于当日拒绝服从上司工作安排,根据员工手册之规定,该违纪事实属于不服从公司管理人员调动及其他命令,作三类违纪处罚,因侯宏军已于一个月内连续两次触犯三类违纪规则,故根据员工手册规定予以开除处分.侯宏军拒绝签收此员工违纪处罚单.

同年7月27日,上海澳联公司以电子邮件形式告知隆茂公司,因侯宏军多次违反其处管理制度,故予以开除处分,并附其于2012年7月26日作出的员工违纪处罚单.同年8月15日,上海澳联公司以电子邮件形式通知侯宏军,主要内容为侯宏军于同年7月26日离职,侯宏军的社会保险费缴纳至同年7月止.

几度仲裁 起诉维权

2012年10月8日,侯宏军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和隆茂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隆茂公司支付其2012年7月27日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期间的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等各项费用.

同年11月30日,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闵劳人仲(2012)办字第7706号裁决,由隆茂公司支付侯宏军2012年3月21日至同年7月15日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3 148.40元、2012年3月21日至同年7月26日期间的就医交通费148元、2012年7月27日至同年11月30日期间的工资5 933.30元,欧文斯公司对前述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及就医交通费承担连带责任,对侯宏军的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后双方均不服该裁决而分别提起诉讼.侯宏军要求判令欧文斯公司和隆茂公司恢复和其的劳动关系,并支付其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及差额、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及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归还工作服等物品.

隆茂公司则要求判令无须按照仲裁裁决支付侯宏军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交通费及工资.

上海市闵行区法院以(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2363号案立案受理该案后,于2013年7月19日依法作出判决,在认定侯宏军和隆茂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欧文斯公司则为实际用工单位,而侯宏军停工留薪期结束后,只打考勤卡,未实际提供劳动的工作表现有违劳动纪律,隆茂公司据此解除和侯宏军劳动关系的做法,并无不当等事实的基础上,判决隆茂公司支付侯宏军2012年7月27日至同年8月24日期间的工资1 332.45元、隆茂公司无须支付侯宏军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3 148.40元,欧文斯公司支付侯宏军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3 148.40元,隆茂公司支付侯宏军交通费124元,欧文斯公司对此124元交通费承担连带责任并另行支付侯宏军交通费24元,驳回侯宏军包括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在内的其余诉讼请求.

侯宏军及欧文斯公司均不服该判决而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438号案立案受理.经审理,于2013年11月18日对该案依法作出判决,查明包括如下事实:

欧文斯公司和隆茂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于2010年10月16日到期后未再续签,但此后双方仍在按照原协议履行.欧文斯公司定期将包括侯宏军在内的劳务工工资及管理费付至隆茂公司处,隆茂公司亦在开具 并为侯宏军缴纳社会保险费,且隆茂公司在和侯宏军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的2012年4月17日,作为用人单位申请为侯宏军认定工伤,故确认自2012年3月起,隆茂公司和侯宏军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欧文斯公司为实际用工单位,故对侯宏军要求和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欧文斯公司恢复劳动关系的要求难予支持.

工伤待遇论文参考资料:

工伤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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